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农村金融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当前,农村信用社所进行的改革与发展应结合农村金融发展背景来开展,若只是简单的提出实施合作制活着是商业化,很有可能在改革过程中,使其面临技术以及制度上的双重困境。以目前的市场经济基础来讲,发展农村金融,仍需国家的大力支持,以确保其与市场形成一种有效、良性的互补。本文就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行信用社改革以及农村金融发展进行详细探究与讨论。
  【关键词】金融;信用社;农村金融
  利用农村金融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是条有效途径。但由于受种种原因影响,我国农村的金融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状况并不理想。比如在21世纪初,农村信用社所批放的借贷资金供给量只占总量的10%-20%左右。而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的金融组织,在处理农村融资问题时,无法发挥其有效作用。这就侧面表明,当前的农村金融改革要远远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应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
  (一)从性质定位来讲,农村信用社存在内在冲突
  在21世纪初,我国制定并颁布的相关试点方案中,曾指出了信用社的改革目标:一是坚定走市场化改革路线,确保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自主经营以及自我发展还有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二是通过不断增强“三农“服务,来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也就是说,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融资引入新的一些股东来解决和缓解信用社资金不足问题,同时又希望通过”计划“方式来对其发展进行有效限定,以保证国家现有的金融体系能够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做法既要求信用社承担一一部份政策业务,同时又要求其追求经济利益“两栖”性质。这种性质不但对现阶段信用社募集相应资本以及股权设置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也会对经营者带来一定道德风险。
  (二)实施的合作制,不利于明确产权关系,对构建法人治理结构造成一定困难
  应该说,当前国家推行的信用社改革与创新,不再过分的重视以及强调意义上的合作制,而是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来选取适宜的产权改革形式,不论是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还有合作制都可。对于当前所形成的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合作银行还有信用社等,大都是选择构建县联社一级法人制度。但由于在当前所实行的信用社基础智商,无法对其内部人控以及所有者缺位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因此无法构建一套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
  (三)支持改革外部的综合系统尚未建立
  1、信贷垄断使得农村信用面临着更大的道德风险
  现阶段,我国几大国有银行的相应分支机构以及农业合作基金会取消了农村信贷供给业务,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供给方面形成一种垄断。由于缺乏科学的退出机制以及市场准入机制,致使形成一种不良现象,即信用社不用担心会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破产。这种情况之下,信用社很难对市场风险进行主动规避,实行稳健经营。
  2、当前信用社的经营特点使得信用社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加大
  虽然我国已经对邮政储蓄进行了有效改革,但其在经济发展缓慢地区所扮演的资金外流角色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由于信用社吸收存款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差,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其最终发展,甚至部分信用社只能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来增加其自身的房贷能力,这不仅使得其成本增加,同时改变了我国银行实施再贷款性质。
  二、农村金融体系的未来发展对策
  (一)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农村信用社应将商业化以及城市化视为其追求目标,并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我国信用社存在的行政主导特征致使信用社所实施和遵循合作制规范存在一定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应摒弃以往信用社使用的合作制虚名,对其商业化发展方向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其历史负担进行有效处理,除了将一些信用社重组成为新型的政策性基层机构之外,应将绝大多数的农村信用社重组成为农村商业银行。
  (二)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进行完善和改革
  当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实施市场改革后的结果,应加快资金向农村高效益领域的配置速度。但在部分“市场失灵”区域,要想使得政策性金融得到有效发展,就应允许政策性金融的先期介入,以有效规避风险,并鼓励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外商加大对农业投入,从而切实提高投资农业积极性。
  (三)强化外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改革责任
  现阶段,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增强外部监管,以弥补因内部治理不当而引起的诸多问题。比如虚假增资扩股问题,只能利用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相应新增股金的合规性以及合法性进行有效检查,相关银行落实督促好小额信贷政策,才可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有效解决。而对于地方政府过多的干预信用社这一问题,也只能通过银监会以及相关银行才能得到一定控制。而且随着部分小规模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机构的出现,政府实施统一监管的成本过高,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对于农村信用社日常进行活动进行过多行政干预,所以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时,也需要明确一点,即地方政府需承担部分责任。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进行农村信用改革过程中,依法成立相应的地方监管机构,并对银监会、银行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和权利进行有效明确。从而也就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稳定运行。
  三、总结
  本文主要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着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及农村金融发展进行详细探究与讨论,为以后进一步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一定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张旭路.农村金融现状与农村信用社改革[J].农业经济,2004(03).
  [2]杨树旺,成金华.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问题的现实思考[J].管理世界,2004(06).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4133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