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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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 舒 潘 峰
【摘要】 随着高校扩招,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失业现象已经成为了当前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失业保障现状,阐述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剖析了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促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 失业保险 社会保障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过去的精英化教育已经向大众化教育转变,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同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逐步加大,大学生失业率逐年攀升,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在这样的社会态势下,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检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已成为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大学生失业保障现状
1、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
从1999年开始高校扩招,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毕业生人数每年以60-70万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
据教育部统计,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145万,6月初次就业率为64.7%,与2001年同时相比下降5%。2003年毕业生212万,时值“非典”期间,企业减缩就业指标,学生就业心理受到创伤。后经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多方协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最后的就业率本科院校为70%,高职院校就业率为55%。2004年大学毕业生为280万,初次就业率本科院校为61.3%,高职院校就业率不到40%。2005年大学毕业生为338万,就业率本科院校为70%,大专生为40%。到2007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已达495万人,创下历史新高。1月3日社科院发布2008年《社会蓝皮书》,专家表示,至今仍有100万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我国大学生失业已是不争的事实,大学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对于大学生个人和家庭来讲,这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对国家和社会来讲,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更严重的是长期的知识资源的浪费。因此,国家和社会都给予了高度重视。
2、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失业登记制度”
2006年,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发放就业服务卡,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此项措施对之前出台的 “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制度,按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和就业培训”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对大学生继续择业就业提供了就业保护。
然而,通过调查发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失业登记制度”并未很好的发挥作用,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并不能得到专项保障基金,基本的生活补助不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而相关的职业培训对于这些大学生而言又太简单,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各类岗位的期望值也不同,而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员有限,不可能对大学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培训。
因此,为了真正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我们有必要对扩招后毕业的失业大学生群体设立专项的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提供切实的物质支持,让他们在实现就业之前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从而保证这一群体在社会中的稳定性。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基本思路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个人、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专业银行拿出一部分启动资金,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学校缴纳的部分可以由校办企业或是其他营利性机构支出;而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发行的国债中提取部分基金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中。并对失业大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实行统帐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实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大学生无参与失业保险的资格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劳动保障局认为大学生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是不能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失业保险的。因为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只有参加失业保险四年以上的人员,在其失业后方能享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以后每多参加一年,增加两个月的享受期限。失业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购买的,但是大学毕业生以前的身份一直是学生,没有购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动用全体参保人的社保统筹基金解决这部分大学生的问题。
2、大学生自愿失业现象严重
尽管现在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但是,仍有许多大学生在择业观上存在误区,就业期望值居高不下。许多大学生还停留在自己是“天之骄子”阶段,出现了“宁愿出国带光环,不愿国内做职员”、“宁愿到外企做职员,不到小企做骨干”、“创业不如就业”等现象。大学生择业的主观能动性不强,存在不同程度依赖父母、学校的思想。择业时对地域、待遇、行业看的过重,在农、林、渔等行业从业量很低,西部地区、偏远地区农村、乡镇虽然求闲若渴,却几乎招不到人才。还有些大学生毕业后不找工作准备考研,以求通过增加自身筹码获得高工资待遇的机会。于是,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了大批的自愿性失业者。
3、大学生诚信度低
从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失业保险思路来看,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将参照助学贷款的方式进行。助学贷款的本意是国家为了帮助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求商业银行对贫困大学生发放的政策性贷款。然而,从目前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现了学生编造理由申请贷款、还贷不及时甚至不还款的现象。由此可见,大学生的诚信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在我国助学贷款的运行机制还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助学贷款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从现有的经验来看是不实际的,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许多问题。所以,我认为不应采用这种筹资方式,而应建立一种更为切实可行的方式。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由于大学生失业的特殊性,所以普通失业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在此并不适用。要解决此类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思路: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由学生、学校、国家财政三方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承担为主,学校与国家为辅。
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缴费以当年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视情况适当降低征收比例。
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即使比例很小也可以筹集到相当可观的基金,同时对于学校而言,又不会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另外,还可以从学校获得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费以及其他收入中提取部分。
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各地区可以按其职工的平均货币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获取财政拨款。此外,地方财政也应该投入一定资金,以补充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不足部分。
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可设立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专用账户,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2、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
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上报省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并据此信息联合学校、居委会一起对失业毕业生的失业原因及现实情况进行调查,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同时,失业者也要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个人愿意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从而确定是否应该给予失业保险金。
3、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障法》,因此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其资格、待遇、基金、管理和监督、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监督其是否在工作之后还仍然在领取失业保险,如发现用人单位监督不严,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具体办法可参照《失业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
4、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因此应在确保失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就业中心顾问每隔6个月,会安排没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单独面谈一次,帮助整理求职材料,或者提供相关招聘信息。此外,他们还会召集求职者与一些有工作经验的人座谈,请专家详细讲解一下国家新出台的培训或辅助找工作的项目。另外,如果有人感觉自己的专业不好找工作,可向就业中心申请参加其它专业的培训。如果申请这类培训,就业中心会安排到指定地点学习。培训费由就业中心或地区政府、部门支出。
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譬如,在领取保险金期间要定期到相关部门报告自己的就业培训情况,以及寻找工作的情况。一旦发现失业者为自愿性失业,将取消其领取保险金的资格。以此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尽快再就业。
【参考文献】
[1] 郑纯、凌辉剑:大学生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关系的探讨[J].就业指导,2007(5).
[2] 吴同、孙哲: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现象及其就业保障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3] 李军: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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