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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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洪儿
劳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由此而引起的劳资矛盾以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在我国正处于一种令人很不乐观的状况。在许多以蓝领体力劳动者为主的制造企业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等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写入《宪法》,但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会自动增进所有人的福利。实际上人民的权益和福利是各种利益团体在市场上博弈的结果,一旦各方利益团体的力量失衡,必然带来不公平的交易和结果,劳资关系就是一种发生在劳动者和资本双方之间的供需交易关系,在这里劳动者就明显地处于劣势。对于目前相当普遍存在的劳动者权益受侵犯问题,人们更多强调的是下面两个因素的作用:一个是企业主们的道德问题,即通常所说的“资本为富不仁”的本性;另一个因素是在中国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背景下,劳动者几乎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但是,还有两个原因不能不提及,一是我国部分地区的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和能力,现在还不能令人满意,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工会力量在这些工厂的弱化、其他非赢利组织在这些地方的缺失,也是劳工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根源之一。
劳动者愿意失业,还是愿意在条件艰苦的环境下工作,甚至冒着丧失生命的危险工作,从而获得微薄的、仅能养家糊口的工资收入?这种似是而非的问题没有答案。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每年8%的GDP增长率?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率?还是为了让劳动者有一份不能体现自身劳动价值、不能保证个人健康和尊严的工作?!都不是。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让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国产品在国际上以物廉价美而著称,但是产品价格低廉的结果必定是劳动者工资的菲薄,据有关资料了解,一双彪马鞋在美国和欧洲的售价是70美元左右,付给所有生产这双鞋的中国工人的工资只有1.16美元,但每双鞋的广告费用就可以达到6.78美元,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由此可见一斑,而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常每天都在十小时以上,甚至更长。中国商品价格低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人工成本的极其低廉,我国部分地区企业员工工资甚至没有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就是最好的证明。既然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任何理由都不应该以损害部分甚至是大部分劳动者的利益,来获得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给以劳动者合理合法的待遇,在这里有一点应该明确的是,当国内所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给以劳动者合理合法的待遇时,就都处在同一起跑线,就不用担心由此而引起的所谓的不利后果。
因此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我国政府和社会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在市场经济成熟的西方国家,在国家和社会中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来制约企业或者说资本家的行为,这个机制显然包括国家的法律部门和执法部门;其次这些机制还包括代表团体利益的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非政府的非赢利机构。这些办法和机制完全值得我国借鉴和实施,我们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利用各种有效机制保护劳动者权益。其实,在理论和实证上多不乏证明,因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会产生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劳动者供给、协调劳资关系等一系列的正面效应。首先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和体现国家法律的尊严;其次提高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减少人身伤害及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第三、劳动者的收入得到提高和保障,使劳动者本身及其家庭获得生活保障;第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之后,当企业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或扩大生产规模时,可以增加投资,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或者增加雇佣劳动者人数,缓解我国严重的失业问题,减少我国的贫困现象;第五、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减少,他们的休闲时间增加,必将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相应增加,国家也将减轻就业压力;第六、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业余时间必定用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反过来又会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企业得到一定的利益。总之国家和社会应该采取各种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工作条件、社会保障等各项权益,这样做完全符合党和政府发展经济的目的,符合各方面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建立起一个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
(作者单位: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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