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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珍

   【摘要】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而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因此,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农村金融生态的活力,对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关键词】农村 金融 生态环境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增大了农村金融的风险,导致农村基金金融服务需求难以满足,农村资金流失规模持续扩大,农村投融资渠道狭窄,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民增收减缓,因此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做大做强农村金融乃至建设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经济奖励薄弱
  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可直接或间接转嫁到农村金融。进而造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由于农业生产面临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使农业贷款的风险远高于其他行业。农业贷款成为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因此我国农业自然环境及脆弱的农业基础设施,不仅使农业风险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恶化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2、金融发展的结构失衡
  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看,金融资源的空间分布呈现明显的不均匀性,造成农村金融区域发展失调的困境。如我国东部地区聚集大量金融资源,无论是按乡村人口数,还是按劳动力人数计算,东部都在中、西部之上,而三部农村地区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本积累,加剧了农村金融发展的不均衡,从金融发展水平看,我国农村金融业务范围的独特性、服务空间的广阔性、决定其经营风险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的差距不断拉大。目前我国农村贷款只占全国总量的15%左右;农村人均贷款金额不足5000元。而城市人均贷款金额超过50000元。两者相差10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的资料显示,2000年到2004年我国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5.4%,但农业在所有的金融贷款额为11.8%。其中,农业短期贷款额为5.5%,农民和乡镇企业获得的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30%;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很少。资本市场没有延伸到农村、农民基本没有条件参加证券投资,原来已开办农业保险的业务量业日益萎缩。这种金融结构的失衡,使农村经济主体感受不到金融对自身发展的支持,享受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带来的利益,城市经济主体平等的融资机会少,致使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进一步增大,这严重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的良性发展。
  3、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建设落后
  国家享有农业银行全部的产权,导致其体制僵化缺乏活力,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无法在机构内部形成科学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在制度上丧失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再加上其退出机制的缺乏,不仅影响农村信用社自身改革经营机制的激励,也影响股东要求经营管理人员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还使存款人无法有效形成对农村信用社的约束,将进一步降低农村信用社改善金融机制的激励,这对以负债经营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4、诚信体系缺乏
  诚信环境的缺乏是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落后:一是缺乏健全的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风险的预警与控制制度、失信的制裁与公示制度等,这增加了守信的风险,导致金融机构产生“惜货”思想。二是由于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缺乏信息沟通渠道和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欠账、赖账的个人给予打击不力等,导致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制裁。三是由于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的专业水平不高,如办理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要涉及工商、保险、公证、房产等多环节多部门,且登记评估费用明显偏高,这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功能退化。一些中介机构还容易被买通做假“骗货”现象屡禁不止等。这不仅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低效率和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还直接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恶化。
   5、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的还就能够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素。由于我国宏观经济体制处于转轨阶段,《破产法》、《担保法》等法规的不配套或不具有可操作性,有时银行被迫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出现抵债物质变现困难、评估不准确、损失率高、处置不规范等现象。个别部门因自身和局部利益,地方保护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金融债权案件久拖不决、判决不公或判决后难执行、执行周期过长等原因,导致对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法规的缺失,这增大了农村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
   6、地方政府的“不为”与过渡干预
   地方政府的“不为”和过渡干预行为,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的“不为”主要表现在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采取默许。视而不见或保护态度,达到地方利益最大化,人为地放大金融风险。政府的过渡干预又扭曲了农村金融生态的结构,突出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与政绩考虑,利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漏洞,常常违背经济规律立项目、办企业。尤其是为大上、快上项目贷款,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沉淀和损失。二是地方政府在投资风险上“搭便车”。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质上是由中央政府来对储蓄存款提供保险。所以,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经营而产生的流动性金融风险将首先由中央政府“买单”,迫使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而地方政府责任相对较少。这造成地方政府投资风险的软约束,加剧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干预,形成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高度集中。三是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往往用贿赂等手段去获取贷款,地方政府中的个别部门或个人受利益驱动以要素控制权为诱饵进行寻租,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施加干预或影响,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由此产生寻租行为。所以,地方政府的“不为”和过渡干预都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生态非自然演进和自我调节功能错乱。
  7、非正规金融的风险隐患
  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合同借贷活动对满足农户金融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不具有法律地位、管理不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存贷款利率普遍高,往往是官方利率的数倍,使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后劲,有些非正规金融则出现非法集资经营者卷钱潜逃的现象、经济纠纷和金融诈骗时有发生,特别是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扰乱了金融次序,影响和谐农村金融生态的构建。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在我国,农村经济由农业性乡村社会向工业性城镇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而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必然需要有一个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首要前提是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夯实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经济基础则是金融生态发展的硬环境。其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度安排为保证,优化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中的软环境。
  1、夯实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
  一是建立和健全良好的法律体系。继续完善《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合作金融法》、《政策金融法》等法规。二是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村贷款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农村金融各项配套服务机制以此分散或转嫁农业等自然灾害和信用风险等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三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金融内部机制的转换。真正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项,制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四是强化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2、推进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政府要讲诚信。以提高行政公信力为核心,发挥政府信用建设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的三信创评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的社会风气。二是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要在确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农户资信档案,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真正享受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四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动态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同时还要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
  3、提高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等标准
  会计审计信息担保等中介机构是农村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一要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优化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资信等级高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二要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三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法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城市水平。四要建立和健全农业和农村担保机制,积极探索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可设立股份制等多种性质的担保基金公司,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而分散农村信贷资金风险。
  4、鼓励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解决农村资金供求缺口的关键在于以“立足农村、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为原则,大力培育以农村金融主体,以提高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保证资金充足、严格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合理引导和规范农村各类民间借贷活动。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允许那些经营规范、信誉业绩良好的民间金融机构之下而上地重新创建新的金融组织,使非正规的金融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逐步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建设、监督之中,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从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层次的信贷需求。
   5、健全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核拨、补偿机制
   一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对农村金融的核拨、补偿机制,通过税收优惠、利差补贴等直接对农村金融并进补贴、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抵抗风险能力和信用创造能力。二要将当地社会的均衡发展状况,如公共服务、公共设施水平、公共环境、市场次序和机制建设等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能力的标尺。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标准、行政标准、经济标准、社会标准和业务标准等来判断、考核区域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市场化的考核干部机制使地方政府走出GDP至上的误区,克服政府行为中的“错位、越位、空位”现象。
  
  【参考文献】
  [1] 沈冰: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J].农村经济,2005(5).
  [2] 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会计[J].金融研究,2005(2).
  [3] 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考[J].经济学动态,2004(8).
  [4] 孟凡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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