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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规范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程玉莲

  多年来,在民间,特别是像温州这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开放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一直相当地活跃;只不过,我们常常给它扣上“违法乱纪”的黑帽子。现在,央行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对这一市场经济现象的公开承认,不能不说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次重大的金融突破。
  
  民间借贷规范化有利于信贷市场发展
  
  民间资金充裕和企业资金需求旺盛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这对增强经济运行弹性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这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由于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往往成为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的渠道,从而增加金融风险;二是当借贷双方产生纠纷时,大多采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容易产生社会问题。因此,央行日前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民间借贷合规经营,有着客观现实需要。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承认民间借贷,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有助于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本应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样,利率作为资本的价格,也应随着资本供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然而,中国市场经济走到了今天,国有银行存贷款利率一直还是由央行决定着的,很难反映供求双方真实意愿。这次,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公开承认,不仅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的金融业进一步地走向市场。一方面,民间借贷专注于小额贷款,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可以部分满足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的资金需求,而且由于利率有上限限制以及民间借贷活跃,民间借贷利率虚高局面有望缓解;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变动较为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将来通过不同层次信贷市场之间的互联,有助于信贷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利率市场化。
  
  民间借贷规范需进一步跟进
  
  承认是规范的前提。当然,对民间借贷承认,并非“一放了之”;恰恰相反,承认之后,政府对其监管更应该“到位”而不是“缺位”。
  民间借贷程序简化、手续简便、贷款额度灵活、时间效率高的特点,正好受到贷款时间急、金额小、用信频、期限短的中小企业的青睐。现实告诉我们,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必要性。但是,必须密切注意和处理好几个潜在风险和问题。
  民间借贷今后无论以小额贷款公司形式还是其他金融形式出现,对其业务范围必须进行严格限制和监管,特别是决不允许其吸收公众存款。上个世纪90年代,各种名目、形式的金融机构频现,以高息为诱饵,公开进行非法集资,结果出现了巨大金融风险,最终被迫政府埋单,有些纠纷现在还没有处理彻底。
  民间借贷合法化后给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挑战。比如上述所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之类一旦合法化,完全会发生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监管起来非常难。而只有出现支付困难,发生挤兑等金融风险,大众存款人取不出存款,找到政府时,才能彻底暴露出来,而这时已经晚了。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其合法预期驱使下,如果大量、快速发展,将给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提出挑战,将大大增加国家掌控金融这个现在经济核心的难度。
  民间借贷本身管理极其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受高贷款利率诱惑,加之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洗钱犯罪等问题,如果一哄而起,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和及早预防。
  民间借贷大行其道,实质上折射出的是正规金融的严重缺位。为什么民间借贷会发生在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村呢?正是正规金融机构不屑他们,才导致民间借贷的出现。国家应该把重点放在发展适合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多层次的正规金融机构上,以克服“缺位”现象,比如:发展民营银行问题。为什么早就允许外资银行大举进入中国各个地区,而不允许民营、私营银行的发展呢?
  中小企业当前遇到的困难,从根本上来说不是融资难的问题,而是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特别是我国宏观调控导向导致的。任何企业以及经济组织,如果经营困难、产品销不出去、亏损严重,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包括民间借贷都不会也不敢给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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