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的反洗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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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文俊
[摘要]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是指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实行统一增值税流转体系的经济共同体区域内利用增值税进行诈骗以攫取大量收益的犯罪行为。在对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概念、方式与规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的影响,分析了与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相关的国际反洗钱政策与实践,并提出了反洗钱建议。
[关键词]经济共同体;增值税诈骗;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R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2-00028-03
一、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概念、方式与规模
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是指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实行统一增值税流转体系的经济共同体区域内利用增值税进行诈骗以攫取大量收益的犯罪行为。以欧盟为例,一种最简单的增值税诈骗运作方式是,犯罪分子在欧盟成员国获得增值税注册登记号,以便有资格从事贸易活动,然后从另一欧盟成员国免税进口商品,并以含增值税的价格在本国出售,然后消失或不向政府缴纳增值税。另一种更常见的欺诈方式是,在设计好的供销链条中反复进出口同一批商品。商品反复进入欧盟目标成员国,以创造大量的未偿增值税负债和增值税偿还索赔诈骗。
理论上经济共同体区域内任何增值税应税商品都可以用来进行诈骗,不过欧盟最常用的还是诸如移动电话、计算机芯片等价值高、体积小的商品。在诈骗过程中,这些商品在欧盟国家间频繁进出,期间尽管所有权几经易主,但商品本身却一直呆在某一秘密仓库里。有时犯罪分子仅仅使用进出口发票进行诈骗,甚至根本不存在任何实物商品。此外,在签有共同关税协议的国家之间,商品可以自由流通,边境管制对于那些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假进出口根本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靠对非法资金流动的监测才能发现诈骗行为。
有些犯罪分子资源丰富、资金充裕,能够快速应对各项打击措施。一些犯罪分子正将商品转向经济共同体区域以外的“第三国”以逃避审计追踪。其手段包括将商品从经济共同体区域出口到设立在第三国的出口加工区或免税区。货物在重新出口到原出口国外的其他经济共同体区域国家前,可能会经过第三国数家出口加工区的管道公司转手。商品回到经济共同体区域后,会经过更多的管道公司进行销售,商品在经济共同体区域成员国之间流动,最终被卖回之前被骗税的国家。诈骗分子还利用经济共同体区域与第三国之间没有签订情报交换协议的弱点,交易的复杂化使得成功起诉变得很困难,并使犯罪主体与前台执行人员之间的联系愈加模糊。
诸如走私之类的传统犯罪所面对的商品销售市场是有限的,增值税诈骗则不然。诈骗犯罪集团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诈骗的核心概念是尽可能多地流转商品并在每一环节骗取增值税退税。商品只在诈骗链条内部流转并以最高价销售,因为售价越高,能骗取的增值税退税也就越多。这样一个复杂的诈骗系统需要各环节高度协调,确保相关货物在恰当的时间出现在恰当的地点。增值税诈骗中商品每一次易主,都被赋予更多的附加价值,最终环节的增值税退税随之增加,同时也隐藏了交易的非法性。增值税诈骗的循环特性导致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变得越来越贵,如不加控制,商品价格则会螺旋式无限增长。这就意味着商品在进入一个新的诈骗环节前价值需要被低估。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向“第三国”出口商品上。商品价值的低估可以降低第三国支付的进口关税,而出口方的“损失”则由经济共同体区域国家的增值税退税来弥补。此外,有证据表明犯罪集团之间会分享经验和资源。对英国的诈骗机制分析表明,犯罪组织之间会相互出借货物或公司,协助彼此顺利实施诈骗。
二、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对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影响
(一)对增值税诈骗所得进行洗钱活动。某些增值税诈骗在交易过程中就开始洗钱活动。商品款项也许不会直接支付给“消失的交易商”,某缓冲公司将向经济共同体区域供货商支付价款并将余款汇往第三方离岸账户。第三方账户被用来向诈骗参与者(缓冲公司)支付“运作费”。为使第三方支付合法化,可能还会开具相关业务发票(例如以高利率偿还的贷款)。这使“消失的交易商”所持资产被执法部门查封的风险大大降低,使得“消失的交易商”无须开立银行账户,也就免去了向银行提供证明的必要。
某些诈骗分子洗钱还经常使用相同离岸银行的账户。英国发现,大部分已查明的增值税诈骗都使用同一家离岸银行,这样就减少了交易资金的流动,规避了英国执法部门的监管,并隐藏了资金向其他国家的流动。此外,使用同一家银行账户可以加速转账交易,减少失误,确保隐蔽性。交易方还可以进行网上转账,使世界各地的犯罪分子可以匿名地在各自计算机上的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这样大量的资金在合法交易的伪装下从经济共同体区域流向离岸银行账户。大部分的资金清洗是从银行部门开始的,但许多国家也发现利用伪造文件或空壳公司开具的虚假发票来提取现金的洗钱案例,现金有时还会通过赌场交易来洗白。
世界最主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研究表明,增值税欺诈以及洗钱时选择资金流人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能快速转移资金的网上银行服务,以及其他先进金融体系的特征;专业的洗钱技术和经验;“合法”投资机会,如商业建筑投资项目;不发达的国际合作与执法监管;犯罪分子的母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清洗后资金的流入方向;可用来掩盖非法交易的已发生合法交易的金额;与其他国家紧密的文化和商业联系;没有正式的司法互助或引渡协议。有时,资金(包括清洗后的犯罪收益)会返回诈骗行为发生地。尽管相关数据有限,但欺诈性贷款、房地产投资、保险,咨询等服务行业的虚假发票等都表明了这种情况的存在,但由于缺乏可以用作证物的实体物品,法律上很难予以证实。
(二)增加其他犯罪活动。清洗巨额款项需要具有高度专业且经验丰富的有组织犯罪团伙,这些团伙的扩散只会给相关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伤害。增值税诈骗能获取巨额利润且被起诉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吸引着那些从事传统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职业分子。来自英国的证据表明,大量增值税诈骗所得支持了其他犯罪。英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雇佣极端暴力分子制造了武装抢劫,从货物转运商那里偷抢用于增值税诈骗的商品。有时犯罪分子还会“劫持”或“窃取”他们自己的货物以骗取保险赔偿,其所得将会投资于更多的增值税诈骗活动。案例显示,有组织犯罪集团会将大部分非法所得用于其成员的奢侈生活。不过,由于增值税诈骗所获收益如此巨大,那些不具备相关能力或体系从事该项活动的犯罪集团会以敲诈勒索等手段来分享这笔收益。
三、与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相关的国际反洗钱政策与实践
为预防与增值税诈骗相关的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应遵循FATF相关建议,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FATF在《洗钱与恐怖融资犯罪类型报告(2004-
2005)》中进一步肯定了金融机构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从国际社会打击清洗增值税诈骗所得的角度来看,FATF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如下国际反洗钱政策与实践。
(一)可疑交易报告。进入金融体系的增值税诈骗所得来自政府支付的增值税退税。这种政府资金来源可能使执法机构或银行官员放松警惕。追踪资金进入金融体系的流向对识别相关洗钱活动十分重要,可疑交易报告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
(二)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合作对于打击全球不断增长的诈骗十分重要,越来越多的执法机构要求与国外对口部门共享信息,以便能跨国追踪资金流向。在执法机构、主管部门、金融情报机构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目前,在具有增值税诈骗风险的经济共同体区域如欧盟国家的执法机构中,有些还没有将银行作为其信息来源。为确保全面的信息共享,各国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增值税诈骗的严重性和有组织性。
(三)发挥被监管部门的积极作用。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银行和货币转移服务经常被犯罪分子利用,因此这些部门在解决增值税犯罪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金融机构在消除诈骗要素、加强监控、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的投入对打击诈骗犯罪至关重要。减少犯罪分子取得被监管机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十分重要。FATF相关研究报告列举了需要获知实际受益人信息的重点关注领域,以及进一步考虑的领域,例如,如何使监管当局确保受益人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被监管机构应设立并维持相关培训课程,并与主管当局、金融情报机构以及执法部门合作以使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得到更新。执法机构和金融情报中心应当就交易报告制度的操作问题向被监管机构提供反馈,并重点推介可疑交易报告取得成效的案例。
(四)风险评估的运用。风险评估是识别监测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可以帮助被监管部门识别犯罪活动并提交可疑交易的信息。此外,风险评估还能帮助执法部门识别最新犯罪趋势和指标。为使风险评估和评价指标发挥最大效用,执法部门、监管当局、金融情报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此外,国际合作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更新风险指标并更快识别新的风险要素。
(五)建立增值税诈骗洗钱的风险指标。被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应关注下列增值税诈骗风险指标:业务联系人对市场和商品信息知之甚少,或者有新人加入并负责运作;经营的商品与行业变更迅速;短期内营业额大幅增长;无经营史或经营史很短的机构自主开创了从高附加值交易中获取有保障收益的方法;在相同或较低价位上以小额或相同利润重复交易;利率或条款不切实际的无担保贷款;不全额(甚至经常少于增值税发票金额)给供货商付款的指令;同第三方或离岸账户进行大额支付的指令;交易价值高、体积小、税率高的商品,如计算机部件或移动电话;支付到一个账户的钱立即被划转至其他公司的账户;仅用于接受和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经过某一账户的款项总额很大,但收支差额通常很小;大额现金提取;不公开公司年报,从事与公司经营目的不相符的业务;与公司正常财务支付手段不同的快速支付;发票要素(如增值税号码、日期等)缺失;公司外籍高管,通常没有在辖地公司担任高管的记录,或者在当地没有居住地址;与业务无关的服务发票;背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出口。
(六)资产没收。即使一国拥有对增值税欺诈资金进行调查的相关资源和机制,仍有必要建立法律法规使主管当局能采取恰当行动。大部分诈骗所得资产都保管在银行账户中,一旦犯罪分子察觉到调查活动,他们可以利用银行系统快速地转移资产。因此,执法部门与银行能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快速冻结资产十分关键。追逃税有时只针对通常没有资产的“消失的贸易商”。为了增加威慑效果,只要有可能,所有参与方的资产和资金都应被追回。
四、结论与建议
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作为其他犯罪和恐怖融资筹资一种方法,以及在洗钱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各国应认识到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是一种规模的盗窃行为,而非避税手段,因此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解决与此相关的洗钱问题,关键是要强化国际国内行政、法律和自发协调措施,检察机关与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使金融机构能够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其中,国际情报的有效、快速交换是成功监测经济共同体区域增值税诈骗的关键。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有待完善:金融机构与政府当局之间应更紧密合作,以制定、发布、反馈相关指标和评估;在全球分享趋势分析和评估成果;通过双边互助帮助监测资金流动。此外,金融情报中心要能直接与税务部门共享可疑交易报告,否则会阻碍对增值税欺诈作为一种潜在上游犯罪的侦查和预防,阻碍对增值税诈骗非法所得的追回。如有可能,税务机关应从犯罪各方追回增值税诈骗损失。
责任编辑 赵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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