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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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晓冬 翟 铮 瞿懿英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结构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符,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2.信息披露不充分。充分披露信息,要求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但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的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一笔带过,甚至隐蔽。
3.信息披露不及时。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及时公布财务信息,意味存在着内幕交易的隐患。
4.信息披露随意、不规范。好多上市公司在对待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不负责任,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很随便,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会计工作本身存在客观局限性。在会计计量中存在许多估计的成分和主观判断的因素,使同一个会计现象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最常使用的历史成本计量技术在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方面具有滞后性,只关注过去而不注重未来,市场因素对资产价值变动的影响,尤其是隐性因素的影响,在日常的核算与计量中难以被毫无遗漏地考虑到,这些因素都在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货币计量假设使会计不能描述公司所有的经济事项,不少尚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却对决策有用,关系企业未来的核心竞争力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造成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
2.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得不完整,不配套,没有前瞻性和统筹计划性;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内容过于简单,透明度不高等等。
3.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首先,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重仍然居高不下,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经理阶层寻求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约束。
其次,董事会构成不合理。从权力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就其作用来看,对行为不规的董事没有罢免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解决
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分散股权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形成若干大股东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竞争合作,从而增加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形式制衡机制;其次,发挥证券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证券市场的控制权竞争机制,收购兼并机制和股东投票机制,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进行外部监督和约束。
2.鼓励引导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了鼓励和推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证券监管部门应考虑以下方面的政策调整:
第一,在政策法规中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
第三,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需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编报准则,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息披露制度。
(1)利用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和《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可视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会计方面的具体配套举措。
准则中规定了每股收益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时要考虑的股权方面的因素。股权变动需按时间因素进行加权平均,这一规定除了针对近来的企业涉及股权方面的重组收购、股权置换以及股份发行、派发、配股等外,还前瞻性地顾及了公司今后可能会发生的股票交易活动对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一点在“稀释的每股收益”部分可以解读出来,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铺垫。
同样终止经营准则为适应企业因资产重组、企业经营结构重组涉及某一经营引为或业务终止时,要进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所作的规定,来进步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
(2)分析发布《年报准则》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年报摘要“表格化”,将绝大部分年报摘要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可方便投资者阅读,且利于避免过去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摘要时避重就轻的做法。以往年报披露大多数以文字叙述为主,降低了年报摘要的时效性,尽管监管部门会采取事后审核,但一定程度上又失去了时效性。而根据新年报摘要披露要求,今后上市公司将无法回避对重要信息的及时披露,不管是否愿意,都要按表格形式和要求将内容填进去,这些举措,都加强了信息披露。
(3)新修订《季报规定》强化应披露的信息重点。由于年报和半年报之间的季报具有季节性特征,因此强调上市公司应注重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重点披露新发生的重在事项,而对已披露的信息则一般不要求重复,这在“财务资料”,“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章节中都有深刻体现。
财政部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具体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年报上哪些信息强制披露,哪些信息自愿披露,且以何种形式披露,较为全面地规范和完善了年度报告。笔者觉得,会计中报和季报也可以在年报准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息披露的特点,继而推出会计中报和季报的准则,来完善中国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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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康平.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J].会计研究,19999,(3).
[3]姜生国.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7).
[4]程胜.提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N]. 证券时报,2002-11-15.□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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