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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概念辨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博婵

  摘要:本文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概念全面回顾的基础上,对文化创意产业各种定义方式、命名方法加以对比和分析,得出其中的异同。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三个发展脉络――从文化到文化产业、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从政府部门到私人部门――进行了详尽的表述。最后,阐明了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之间的关系,同时分析了创意产业与高技术产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脉络 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
  
  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逐渐成为政府部门、各机构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研究和关注的焦点,在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中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对其概念一直没能形成统一的认识,这直接导致了计量、比较和与文化创意产业同步的经济研究方面的困难,且对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论探讨很少。因此笔者试图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方法、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其进行一些探索。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体验产业”、“注意力经济”等,在宽泛的经济学研究中,普遍被视为同一概念,虽然每种定义所包含的产业部门不尽相同。在这里作为概念的回顾,姑且也认为它们是同一产业,对于其区别与联系则在下文的分析中给出。
  
  (一)文化创意产业定义回顾
  一般认为,对产业进行定义有两种方法:分析式定义和枚举式定义。分析式定义是一种“产业特征+属概念”的定义方法,枚举式定义则是例举出产业所包含的所有产业部门。分析式定义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法,通过分析式定义可以建立产业的精确界限,并可以根据该定义建立枚举式定义。枚举式定义一目了然,使人易于接受和理解,且利于对产业的统计和计量。目前,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文献中,使用最多的是枚举式定义或分析式+枚举式定义。
  凯夫斯(Caves)认为,“创意产业是提供宽泛地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它们包括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和玩具”。托斯(Towse)对创意产业的定义:“目前,文化产业也叫做‘创意产业’,是批量生产具有丰富创意和文化内容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其重要特征是规模的工业生产和文化内容的结合。文化内容多数源于生产文化产品时雇佣的经过专业训练的艺术人员(创意艺术家、表演家、匠人等),同时也来源于附着在消费品上的社会重要性”。斯罗索比(Throsby)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1)在生产中融入某种形式的创意;(2)与象征意义的产生或传播有关;(3)它们的产出至少潜在的包含某种形式的智力财富”。霍金斯(Howkins)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每种法律的保护力量粗略地与我上述所列顺序相对应。斯科特(Scott)认为那些生产作为工具服务于娱乐、沟通、怡情养致、装饰、社会地位等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产业属于创意产业范畴,并且它们存在于两种“纯”艺术中,正如电影或音乐所反映的那样,或是结合更为适用的功能,如家具或服装等。
  分析式+枚举式定义主要出现在各国的研究报告和国际组织的文献中,由于枚举产业大同小异,且占用大量文字篇幅,在此不作详述。国内也有很多学者给出了各自的定义,但其内容与以上定义类似,也不再赘述。
  
  (二)从定义看文化创意产业特征
  由于“特征+属概念”的分析式定义方式,能够明确的划分产业界限,因而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定义的理想方式,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进行分析。凯夫斯的定义中,创意产业的特征是与文化、艺术或娱乐有关,如果将艺术和娱乐归结为广义的文化中,那么凯夫斯描述的创意产业特征即是文化内容。托斯则明确指出了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是规模的工业生产和文化内容的结合,因而,与凯夫斯的定义相比,托斯定义的内涵更加狭窄,因为其多了规模工业生产的限制。与托斯的定义相比,斯罗索比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相对宽泛的,因为他没有提及工业规模生产的标准,可以看作是纯文化产业。但又是相对狭窄的,因为其包含了另外两个标准,符号内容和智力财富。符号内容这一点,指出了创意产业是处理符号、信号等内容的,这与斯科特的认为数字和信息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符号形式的生产更多地并不依赖于人类体力和智力劳动的大量投入的观点是相一致的。智利财富标准与霍金斯的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相一致,这一标准指出了创意产业是与版权紧密相连的,但笔者认为,智力财富不能作为创意产业的特征出现,因为版权不是一个稳定的概念,其受到版权的实质性修改的影响,且智力财富不仅仅包含文化内容方面的智利财富,也包括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智利财富,因而,智利财富是创意产业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哪一种定义都将文化内容这一特点包括在内,因而文化内容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最核心特征,仅用此一项特征来衡量的是最宽泛的文化产业的定义。而符号内容和规模工业生产则是创意产业的重要特征。
  
  (三)各种命名方式之间的异同
  以上我们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不同命名方式,在这部分,将对这些名词进行正式的梳理和分析。下表为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命名方法。
  透过这些命名方法,针对这些产业所包括的部门进行比较,其所包括的行业大同小异,因而内在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在这里,笔者试图通过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chain)方法对其做出分析。波特在书中指出:企业的每一项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创造价值的活动,企业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了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这项动态过程称为价值链(Value Chain)。
  在分析制造业价值链的过程中,他将整个价值的生产过程分为5个阶段:(1)输入后勤;(2)制造;(3)输出后勤;(4)营销;(5)服务。那么相应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也可以划分五个阶段:(1)引入:这是将文化内容引入创意产品生产的过程,文化内容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基调。(2)产品形成:这一过程是经理、生产商、编辑、设备供应商、电影和照片实验室、技师等拥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创意,并形成产品的过程。从知识产权的角

度看,这一过程是专利、版权和商标所要保护的核心内容。(3)流通:这是文化产品流通的过程,其中的参与者主要是代理商、发行人及各种参与促进流通的中间人。(4)发送:这部分是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点,也是产品流通的末端,主要包括剧院、电影院、书店、音乐厅、电视频道、博物馆、杂志等。(5)售后:包括批评家的角色、消费者评价收集等。
  根据对文化创意产业生产五个阶段的划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其所侧重的重点不同。引入阶段,侧重于文化内容的挖掘与导入,是一个“原料”投入的过程,所以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内容产业。产品形成过程凝结了众多拥有不同技能人员的创意劳动,因而也形成了产品的版权核心,所以将这一环节看作产业核心的人或将其命名为版权产业。流通是一个产品宣传和传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和眼球,为下一步的发送做必要的准备,所以这一环节可称为注意力经济。最后,发送和售后是将产品交给消费者的过程以及听取反馈的过程,这个过程带给消费者的是一种体验,因而可称作体验产业。同样是由于侧重点的不同,将文化内容看做这个产业核心的人,将其命名为文化产业。将创意过程看做产业核心的人则将其命名为创意产业,而文化创意产业是二者的折中,但在价值链这个分析框架下,笔者认为这三个词的含义应该是相同的。
  另外,对文化创意产业这个词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文化产业(狭义的文化产业,即艺术产业)+创意产业,这是一种包含了传统艺术生产的一种广义理解。另一种是将文化作为形容词,表示以文化为内容的创意产业,这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一种狭义理解。本文以上关于价值链的分析,也使用了这种狭义的理解。因而广义的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狭义的文化创意产业和传统的艺术产业。事实上,传统的艺术生产的生产方式,相当于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其产业规模可以说微不足道,但却为创意产业生产提供了艺术内核,所以笔者认为两种理解都是合理的,只要在使用和统计计量中加以规定了区别就可以了。
  
  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脉络
  
  (一)从文化到文化产业
  要了解文化产业首先应先了解什么是文化。文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一般来说可以从三种角度进行理解:(1)最狭义的将文化理解为“艺术”,如舞蹈、绘画、表演、摄影等述用“意识”来完成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主观性。(2)人类学或社会学框架下的用来描述一个群体所分享的一套态度、信仰、习俗、价值和实践。这个群体可以被定义为政治上的、地理上的、种族的或者具有其他共同特点的人,如爱尔兰文化、犹太文化、青年文化、企业文化等。(3)文化作为一个产业部门的划分工具,这种定义具有更多功能的导向。斯罗索比在他的著作《文化经济学》中认为这种对文化的定义“由一群人完成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产品起到对人们启迪或教育的作用。这里文化被用作形容词(如:文化产业、文化部门、文化产品等)。如果说文化是一个艺术或社会学的范畴,那么从斯罗索比的定义开始,文化已经具有了经济学的意义,文化产业就是文化和经济的相互融合。关于文化经济到底是文化的经济化还是经济的文化一直存在争论,但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式则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之所以叫做文化产业是因为文化的生产已经不仅仅停留在艺术或共同价值的创造上面,而是形成了整个的文化生产的产业链。如摄影作品,已不仅仅是由摄影师独立完成,自产自销,而是要经过摄影师的创意拍摄,平面设计人员的技术制作,广告媒体的宣传包装,经济人公司的管理协调,营销人员的推广销售等多个环节才能进入最终消费品市场。再如文化旅游业,其已经不再停留在对某一种文化信仰、风俗习惯内涵的挖掘,而是通过对一种文化内涵的诠释带动一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文化旅游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不仅仅是门票收入这么简单,还包括旅游推介过程中摄影摄像行业的发展,广告宣传媒体的业务,旅游图片书籍的出版发行行业,各类相关旅游纪念品的开发,餐厅、宾馆、零售、客运等行业的发展。因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是一个更长的产业链条。
  
  (二)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
  相对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是一个相对新的词汇,无论从学术、政策还是产业的角度。根据上文提到的文化的含义,最狭义的文化产业是指的就是艺术产业,这也是最被大众所接受的一种理解。在西方,将商业广播、电视、电影列入文化产业则是在20世纪70、80年代。而这一时期,我国这些行业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国家经营的。进入90年代,新经济的兴起和ICT产业部门的繁荣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文化产业已经不再是艺术、或媒体本身,而是与数字技术密切结合在一起。新经济技术和组织优势改变了产业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文化消费逐步摆脱了以来中央媒体的生产模式和现场消费模式,互动、趋同、网络成为产业的关键。同时,与传统的艺术产业相比,由于创意产业的商业化模式,其产品大多数是工业规模生产的,这一点也是创意产业与狭义文化产业的一个主要区别。另外,创意产业很少是国家层面的,而往往是全球化的或者地方化的。创意产品已成为很多西方国家的最重要出口产品,2007年美国的视听产品出口仅次于航空业和食品业。1998年,英国最大的单项出口为与辣妹相关的产品。1996年英国的摇滚音乐家对英国国际收支作出的贡献已超过了钢铁工业。而在格拉斯哥等欧洲文化之都的创造过程中,每个城市都体现了强烈的地方化风格。总之,创意产业的概念是对原来狭义文化产业概念的生发和拓展,它是以新经济为基础,以工业规模生产,全球化或地方化为特征的产业。但如我们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回顾中所分析的,创意产业离不开文化内容,所以其最精炼的经济学概括应该是将传统的文化内容作为中间投入品进行规模化生产的产业。
  
  (三)从国有部门到私人部门
  这一点只是针对一些国家来讲的,因为在美国,只有极少数部门是国有化的,文化产业最初就是商业化经营模式。其文化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依靠商业运作,让最好的文化产品流行于市场,为媒体等社会潮流的引领者认知和接受,继而影响大多数民众。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目前美国文化产业的经营总额已高达几千亿美元,文化产品出口全球第一。正是美国商业式的文化在全球的流行与风靡,迫使欧洲、日本、韩国包括我国在内,对文化部门进行重新思考,并进行改革。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一直到20世纪70、80年代以前,欧洲文化都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其中包含着一

条十分明显的轨迹:一方面,由古典殿堂文化位居主流,到近代市民文化兴起,再到当代大众文化大发展;另一方面,文化由精神活动转变为大规模的文化产品生产。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欧洲国家都经历了文化产业由国有部门到私人部门的逐步转变,这一转变主要体现在文化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以及各文化团体接受国家资助占其自身收入比例等指标上。例如,德国目前的文化产业经营有三种模式:由国家直接投资,如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市民业余进修学院等;由集体企业经营,如文化协会、文化联合会、文化基金会等;由私有文化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如私营文化公司、音乐制作公司等。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改革也紧随其后。90年代以前,我国的剧团、电影院、出版和报刊等行业都是由国家出资,国家直接经营,并从行政角度进行强制性管理,其产品属于一种国家订货。但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引进境外图书、影视作品的力度逐步加大,文化产业的外部生存环境急剧变化,而国家也因财政等方面的原因,对文化部门做了商业化调整,众多的文化组织、团体面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同时,一些文化组织、社团,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经纪人公司等如雨后春笋成长起来,竞争机制的引入提高了文化产品的制作手段、制作能力和制作水平,管理也更加科学。虽然此时的文化产品依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性质,但其从经营主体和运作方式来看,其已经商业化了。
  
  三、创意产业与创新经济理论
  
  以上讨论了文化产业中“文化”一词的含义,那么在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创意”一词的含义。首先“创意(creativity)”包含着“创新(innovation)”、“发明(invention)”、“创造(creation)”的含义,如“时尚创意”、“艺术创意”、“文化创意”等。随着越来越多的文化经济学家将创新经济理论引入文化创意产业的分析,创意产业中的“创意”与创新经济学之中的“创新”有何异同,一般的组织创新是否也适用于艺术组织等问题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托斯强调“创意是文化或创意产业的中心,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中起到的作用于创新在其他产业中起到的作用相同”。舒马克(Tschmuck)认为“现有的创新经济理论几乎不能解释创意”。这些都反映了在狭义的文化经济学当中,“创意”仅仅指文化产业中的创新,在这里,“创意”用来作为创意产业和其他部门创新的划分标准。而在国内,一些学者就直接将创意与创新等同起来,认为只是中文翻译的不同形式。
  
  (一)创新经济理论回顾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特(Joseph AlosisSchumpeter)在其1912年发表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了他影响深远的创新理论,熊彼特所说的“创新”是一种从内部改变经济的循环流转过程的变革性力量,本质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一种新组合,创新包括以下5种情况:(1)生产一种新的产品,或者开发一种产品的新属性;(2)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新方法既可以是出现在制造环节的新工艺,也可以是出现在其他商务环节的新方式;(3)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不管这个市场以前是否存在。(4)控制原材料或配件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不管这种来源以前是否存在。(5)实现任何一种产业的新的组织,比如造成一种垄断地位,或者打破一种垄断地位。罗默(P.Romer)在1986年的《收益增长和长期增长》一文中也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索洛(R.Solow)用总量生产函数的方法对技术变迁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作了定量研究。美国管理学家德鲁克(Drucker)则进一步发展了创新理论,认为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其主要内容是知识和知识的流动,技术创新的主要原料是知识。而后是创新经济理论的大发展时代,创新也被总结为: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等等。
  
  (二)“创意”与“创新”
  从以上创新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在创新理论研究中,“创意(creativity)”一词并不常用,但其意义却与“创新(innovation)”具有基本相同,指一种带来新事物的能力,只是“创意”所创造的新事物常常是艺术文化方面的创新,而不是众多学者所指的包括在所有其它经济部门当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所以从广义上讲,“创意”应该是“创新”的一个部分,一个分支。这种理解既满足文化经济学中认为创意就是对文化艺术领域的创新,也满足一般创新理论中对创新的理解。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文化创意是一种新形式的内容上的创新,如果创意可以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的话,那么就是一种生产要素的创新。由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提出于制造业大发展的时代,且制造业以及后来的信息产业又一直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所以能够极大推动其发展的技术创新一直受到较多人的追捧,在某种程度上将RND的作用提到了一个极高的位置,而忽略了其他创新来源与创新形式。而笔者认为,内容创新恰恰是一个可以和技术创新并列存在的一种创新形式,它不但可以对文化产业本身(文化艺术创意),也会对ICT等高技术产业(数字技术创意),以及制造业(工业设计创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冯子标等著的《大趋势:文化产业解构传统产业》一书,也表达了类似的想法。
  
  (三)创意产业与ICT产业之间的相互依赖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提到了创意产业是基于新经济基础之上的,同时创意内容也对ICT部门产生深刻影响,而事实上,创意产业与ICT产业之间往往是相互依赖,融合生长的。一方面,文化内容是ICT产业崛起的重要动力――繁荣的宽带连接,移动手机升级,视频和音乐播放器的替代都是消费者新的和个性化的文化获得方式。另一方面,ICT产业给创造、生产、分销和消费文化产品带来新的变化。文化产品生产、分销渠道的数字化使得以数字形式存储的文件可以几乎没有成本的复制和传播,因此极大的改变了文化的分销渠道,为文化数字产业的增长提供了新的前景。同时,新技术也极大改变了消费者获得和拥有文化产品的方式,因而创意产业与高技术产业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们一个是内容上的创新,一个是技术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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