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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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明洪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中国农村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二次制度革命。它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解决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关键。2001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科学论断。但在现实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营运过程中普遍存在资金短缺、信贷难、经济效益差以及受到一些歧视和限制。因此,制定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是一件大事。
一、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在增值税征收上实行抵扣率与征收率相对称。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征收率与抵扣率倒挂。由于农产品是增值税免征产品,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统一按征收价的10%予以抵扣,而加工产品是按13%或者17%两档税率征税,导致抵扣不足,税负失实。因此,建议进项抵扣改按13%或者17%进行,即抵扣率与征收率相对称。
(2)提高出口退税率。在出口退税方面,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是依据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当退税率低于法定征收率时,差额部分的税额得不到退税,则由企业负担。从农业产品化龙头企业运行的实行情况来看,退税率与征收率明显倒挂,退税不彻底,导致企业出口成本升高,降低了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我们建议提高出口退税率,在农业领域率先实行彻底的“零”税率。
(3)解决自产型农业企业的农产品原料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制度只规定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按10%进行进项抵扣,而对自产的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不予抵扣。这对于加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一体化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使龙头企业的税负增大。因此,我们建议要尽早解决自产型农业企业的农产品原料抵扣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短期内可考虑两种办法:一是允许企业按规定的税率全额抵扣,二是按同业水平测定税负进行征收,超额部分享受减免;长远可考虑将进入再生产和流通领域
的农产品统一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4)恢复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农产品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项政策以前执行时有两个问题:一是存在所有制限制,非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是审批手续复杂、退税周期过长和地方财政截留。因此,我们建议恢复此项政策,并取消所有制限制和实行“即征即退”办法。
2.所得税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进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能免交企业所得税。这种政策对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有很大作用,但能够进入这个名单的企业是很少的,全国为151家,四川省有6家,绝大部分企业进不了这个名单,所以,这项政策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此外,我国所得税税率较高,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与WTO各成员国的所得税率20%左右比较偏高,而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是个大趋势。因此,我们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具体办法有三:一是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范围扩大;二是准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一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分摊;三是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龙头企业的平均赢利水平,可考虑先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实行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如24%―27%之间),以后再与其他企业所得税相衔接。此外,可以考虑比照高科技产业的税收政策,对龙头企业实行“减二免三”的优惠政策。
3农林特产税
比如, 四川省政府规定蚕茧特定税由龙头企业代扣代缴,但龙头企业代扣代缴以后无法从农户方面扣回, 因为农业特产税在此之前已按承包面积分摊到农户了。因此,我们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农林特产税重复征收。
二、土地政策
1.使用国有土地的优惠政策
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土地,为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我们建议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1)对那些带动农户数量大、经营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高的龙头企业考虑采取划拨方式或者准划拨方式供地,征地费用全免或者部分免除。
(2)对那些需要采取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龙头企业,可以考虑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3)对那些需要采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龙头企业,考虑到龙头企业一般资本金小,可以考虑分年度收取租金。
2,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优惠政策 (1)被列为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企业,其设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不征用,不视为建设用地,均视为农用地,免除相关费用。
(2)在改制、兼并、破产等情形下,龙头企业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允许依法转移。
(3)允许农民集体或者农民个体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使用权依法转让、出让、出租给龙头企业。
(4)允许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价八股进入龙头企业。
3,以“四荒地”作为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将前期开发列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给予支持
有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买“四荒地”作为农产品生产基地,但“四荒地”前期开发成本相当高,为了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解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要,我们建议将前期开发列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全额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三、金融政策
1.建立担保基金,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信贷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但在信贷问题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却经常遇到比其他行业更大的困难。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备简陋,没有较多的资产作抵押,银行普
遍不愿意贷款给龙头企业;而农户更是如此。有的地方的银行规定,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必须在城市,而龙头企业的资产在农村,特别是土地资产缺乏法律支持,不能作抵押。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建立类似城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为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二是取消银行贷款抵押资产的区域限制;三是对扶贫贷款进行创新,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对农户发放专项小额信贷资金。
2.证券市场
从1993年农业类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先后共有45家农业类公司在深圳、上海两个证券市场上市,发行新股、配售等方式筹资188亿元。证券市场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很大的支持。但农业类公司仅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3%左右,这与农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基础地位不相匹配。因此,我们建议要强化证券市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重点支持和鼓励科技水平比较高、经营规模比较大、辐射能力比较强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募股上市。
四、财政政策
1.政策为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实践表明,与其他产业相比,农化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比较利益低。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世界其他国家几乎都采取了对龙头企业贷款进行贴息的政策。因此,我们建议政府从财政中要划出专款来为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全部或者部分贴息。
2,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
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较大,需要建立风险基金以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顺利实现。为此,我们建议由政府主导建立风险基金, 即财政预算内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同时要求实行农业化经营的“龙头”单位配套资金投入。
3.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
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应着于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农业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里,所谓“政府主导”,是指把农业保险作为公共物品, 由政府提供或指定私人机构供给,给予私人经营以补贴及其他扶值。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定法律法规,依法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主体投保以及明确其他相关主体的义务;其二,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金和准备金;其三,提供再保险;其四,实行农业保险,尤其农作物保险的免税政策;其五,给予管理费和保费补贴,诱导农业保险为供给和消费;其六,发生重大灾害后,政府提供最后支持。为此,宜采取以下措施建立政府主导农业保险制度:第一,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第二,政府提供农业保险立法;第三,政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第四,政府主导农业保险技术和人才的培养和供给。
五、其他政策
1.市场准入
在许多地方, 由于龙头企业是非国有制企业,政府限制它们进入某个领域。例如,在西部退耕还林地区,某些龙头企业的种苗不允许上市,企业感到不公平。为此,我们建设要取消参与生态建设的龙头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歧视性限制。
2.龙头企业业主政治待遇
实践经验表明,龙头企业的发展往往得益于企业家的实干精神。当企业发展壮大以后,这些企业家的社会地位要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因此,我们建议要优先考虑这些奋战在农业领域的政策素质高、重要企业家进行政治安排。
3.免费或者低偿培训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出生于农村,文化水比较低,对现代企业管理不太熟悉,因而需要加强培训。为此,我们建议免费或者抵偿培训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日本文作者:杨明洪 四川大学发展研究中心副
主任、经济学院教授责任编辑:姚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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