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社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生产正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其核心为农民利益,通过建立利益机制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基于此,本文以农村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合作社作为保障农民利益载体的重要意义,发挥农村合作组织对我国农业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从而保障农业生产质量与效率。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社;农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合作社是农民在市场经济竞争背景下,探索出来一种全新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模式,同时,农村合作社也是一种产业组织形式。合作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行现代农业发展模式,从而为农业生产带来更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1 农业产业化以农民利益为核心
从宏观层面来看,农业产业化发展能够加深农民组织化程度,让各家各户的小生产模式与市场相联系。不仅如此,农业产业化也促使农业朝着规模化、市场化以及现代化方向进步,农民使用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开始普及,农民的农业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从产品生产、加工,再到流通入市场开始销售,整个过程都能够为农民带来利益。因此,可以说农业产业化就是站在农民利益角度上发展的,其核心也是农民的切身利益。
改革开放后,农民阶层的收入普遍较低,农民已经成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收入难以增长,导致国家内需无法进一步扩大,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面临的瓶颈。想要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寻找原因,依赖农业种植结构,对产业进行科学调整,并在制度改革背景下,为农民带来稳定的收入,使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不仅如此,我国农业发展缓慢,不仅是农民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通过农业产业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三农问题中的矛盾[1]。
2 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关键
上文提到了农民利益是产业化发展的核心,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不能只依赖各类文件和宣传工作,还要有一定的机制予以保障。为农业发展建立产业链,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被重视。建立利益机制的时候,不管是政府有关部门引导,还是有关机构策划,都应该从农民利益角度出發,选择最科学的产业化组织形式。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就是让农民与市场相互联系,让企业与农户合作,实现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但是部分企业与农户的联合并没有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这些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企业以利润为目标,当企业拥有超额利润时,农民也能享受到社会利润;当企业只能得到平均社会利润时,农民只能拥有微薄的利润;当企业经营面临亏本时,农民也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由此可见,通过垄断价格剥夺农民的利益模式不可取,传统的垄断型企业需要从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退出。
(2)资金、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和产业价格与销售过程往往被企业垄断。想要实现农业产业化,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通过政府颁布的农业保护政策,贯彻这一宗旨。
(3)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垄断型企业处在强势地位,这些企业和农户之间无法平等,利益自然无法公平分配。如果农产品的供给大于需求,企业减少产品购买量,农业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农产品供不应求,农民也会另选买家,导致企业和农民之间不再信任,农业发展产业链断裂。可以看出农民生产与经营的规模很小,每一户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小,分散的农业经营模式更需要实现产业化发展道路。
3 农业合作社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
建立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组织,从农民切身利益出发,凭借着合作社特有的制度,保障农民权利,使农民能够自主管理,在互助组织中贡献力量。合作社与股份公司相比,虽然都是一种组织形式,但是农村合作社诞生以来就是弱者组织,农村合作社与股份公司虽然都有不同的生产力层次与制度规范,但是二者都要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农民们之所以选择了农村合作社,是因为农村合作社从效率上拥有优势,农村合作社将各家各户农民组织在一起,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环节的联系,延长了产业链,降低了以往农产品交易的成本,提高农民交易能力,更是改善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社会地位。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龙旺庄街道办事处南官庄村成立了果蔬合作社、纪格庄村成立蔬菜与苗木合作社、堑头村成立了果蔬合作社、鹿格庄村成立了果蔬合作设,有效提高了区域经济发展,保障了农民利益。
分析发展农村合作社的现实意义,具体如下:(1)农村合作社能够让家庭承包责任制更加稳定,推动二者的双层经营发展。农村合作社能够引导农民,又为农民服务,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2)建立农村合作社有利于完善农业保护机制,推动国家与农业的大力支持。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社,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3)农村合作社是连接小规模生产与大规模市场的纽带,解决了以往二者之间的沟通矛盾。(4)农村合作社有利于构建市场、合作组织、农户相连接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发挥农业生产大国的优势,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村合作社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应运而生。从国家宏观调理角度来看,农村合作社是一种合作组织,能够充当政府在实施各项政策时通向农民的桥梁,从而保障农民利益。
【参考文献】
[1]张遂,马慧琴.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合作社[J].经济问题,2015(05):37-39.
[2]尹文昌.农村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好形式[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9(05):51-5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226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