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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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可以促使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而且可以通过技术外溢为我国带来先进技术和先进文化,增强整体技术研发能力,提升技术研发水平,最终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此,应当通过完善外资税收政策,合理利用外资,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一是在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的同时,应对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的外资实行低税率;二是税收优惠应体现对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引导和中西部地区自主创新倾斜的原则;三是加强对创新人才的税收优惠;四是加强对外商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自主创新;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外资的进入既能够对我国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竞争力的提升做出巨大贡献,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带来环境污染、形成国内企业的技术依赖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很好地解决,将会给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严重危害。如何调整我国现行的外资税收政策,使之更好地促进外资的技术溢出,增强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外商投资所产生的技术外溢和技术转移,国内外学者得出了多项结论。李蕊(2004)的研究表明,技术外溢是外资研发影响东道国技术水平的重要渠道。根据Archanun Kohpaiboon(2006)的研究,贸易政策的自由化程度越高,技术溢出的效应就越大;而Yih-Chyi huang(2004)在对1995年我国第三产业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技术水平差异大小是决定技术溢出程度的主要因素,差异越小则技术溢出程度越大。同时,国内学者顾保国等(2005)还证明,东道国的人力资本存量是影响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重要因素。以上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技术溢出,以及东道国企业的吸收能力的研究,即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了技术溢出存在的状态以及影响技术溢出的各种因素;而从政府角度出发,东道国政策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进而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方面的研究较少,具体到税收政策则更少,本文将从税收政策角度,探讨如何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 外商直接投资对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理
毫无疑问,开展自主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且必须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对一国国民经济来说是一个挑战。而不进行自主创新,不仅要处处受制于人,而且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也会逐渐减弱,影响未来的发展乃至生存。面对这一难题,我们通过大力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促进国民经济保持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从而为自主创新积累资金(这是因为,当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时,不仅会增加储蓄供给,而且也会强化投资需求,储蓄―投资转化机制也会得到完善,这3个方面大大刺激资本的形成),并且可以增强风险承受能力(资本雄厚,自然风险承受能力就增强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外溢效应,提升我国的技术研发水平,调整我国的技术研发方向,使我国的技术研发立足于国际前列。
2.1 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实证分析
为了考察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影响,我们选择我国1986-2004年期间的FDI与GDP作为一个时间序列来分析,以FDI作为解释变量(单位按汇率换算为亿元人民币),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单位为亿元人民币)。以1978年作为基期,作出散点图,发现二者呈指数关系。同时取对数,变成半对数模型。使用eviews5.0软件进行分析,得出半对数模型估计结果,结果显示,FDI与GDP的拟合度较高(见表1)。
根据表1,得出下式:
Ln(Y)=7.930 2+0.001 1x
该式表明,每增加1亿元FDI,引致GDP在上年基础上增长0.11%。即FDI对GDP的促进效应十分明显。
2.2 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的探讨
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若想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的自立自强,就必须拥有独立的研究开发体系,这一研究开发体系是产业自立发展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但独立的开发体系并不排除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相反还要加强这种合作,达到互惠互利,求得共同发展。当今世界上的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全球80%左右的尖端技术和大约30%的国际技术贸易,是世界上产业技术的主要创新者、垄断者。同时据调查,跨国公司转让给其控股或独资子公司的技术平均差距年龄分别不到6―10年,而转让给外部的技术平均差距年龄为14年。作为现阶段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要抓住跨国公司大举对华投资的历史性机遇,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2.2.1 外商投资能够给国内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文话。
虽然发展中的经济体可以通过自身积累和国际贸易的方式来接受先进生产力的带动和辐射,但是创新体系建设速度太慢,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同样,更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而通过吸引外商投资缩小技术差距是非常必要的。
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技术的发展影响巨大。先进的文化,对技术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反之,就会阻碍技术的发展。我们不仅缺乏先进技术,更缺乏先进的文化。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大量建立,许多没有受到工业化文明洗礼的地区和投资者,凭借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学习和模仿,成功地建立了新的内资企业。同时,这些内资企业也会引进新的产权制度、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形成先进技术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等,为先进文化的孕育创造了条件。
2.2.2 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增强我国整体技术研发能力
外商直接投资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中心是对我国R&D建设的有力补充。我国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因素,在R&D活动的投入上总是有限的。而国外的企业为了其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或是为了在东道国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东道国进行R&D活动,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结果使东道国R&D占全国GDP的比重及从事R&D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体的R&D能力。
同时,国外相对先进的R&D管理技术对提高东道国的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的帮助。国外R&D中心的进入,使东道国R&D中心的数量和竞争强度增加,而通过竞争效应,也可促进东道国R&D中心的发展。另外,在R&D中心之间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系及科研人员就新思想技术的交流中,常常会有新的灵感出现。更何况,如今有越来越多的技术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通过吸引国外R&D中心的进入,了解外国某方面的先进技术,对提高东道国的R&D整体水平具有较大的帮助。对此,冼国明等利用1998-2003年省级层面的
相关数据,对外资在中国创新能力方面的溢出效应进行了初步分析。检验结果表明,外资对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有明显的正面溢出效应,并且,外资在东部地区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较强。
2.2.3 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我国自主创新提供了更高的起点
在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对我国投资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但随着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根据技术水平划分的行业标准,截止到2003年底,在统计的1204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中,属于低技术行业的有217家,中等技术行业的有684家,高技术行业的有303家,中高技术行业占到了全行业的82%(见图1)。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连续多年的高速增长,经济基础由弱变强,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还纷纷增加了在我国的研发投入。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到2001年,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企业中,研发企业的比例不断上升,从1999年的30.33%到2000年的33.77%,再到2001年的38.71%。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几年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研发投入仍将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与此同时跨国公司中使用母国最先进技术企业的比例也在扩大,2000年该比例仅为26.3%,2001年达到42%,2002年的前三个季度在跨国公司新投资的项目中该比例已超过80%。在外商投资企业带动的对外出口中,产品也多以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2004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到我国总出口额的57%,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占到我国引进技术总量的50%。
据此我们发现,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中,技术投资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且投资技术的等级越来越高,不仅所采用的技术大部分在我国处于领先地位,有些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一流技术,如摩托罗拉在我国的手机制造,使用的就是目前世界上最尖端的技术。在与跨国公司的接触中,通过前向、后向联系,人员的流动,市场竞争,实现了我国各项产业对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与世界最先进技术的拥有者展开技术交流的目的,这无形中促进了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使我国自主创新站到了更高的起点。跨国投资对我国各项产业尽快实现技术跨越乃至追赶世界领先技术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对策建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成效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作用。虽然,现在人们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争议,认为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外商投资区位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内外资企业税负悬殊、不利于二者的公平竞争等等。但是应当看到,这一政策确实起到了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作用,起到了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今后,仍有必要不断完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作用。
3.1 在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的同时,应对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的外资实行低税率
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准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是大势所趋。但目前需要的是降低内资企业的税率,而不是提高外资企业的税率。据《福布斯》发布的报告称,2005年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位居第二,表明中国内地税负水平已经很高。降低内资企业的税率,既有利于吸引外资,也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健康成长,随着内资企业实力的强大,它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加剧,这会促进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技术转移。此外,还应对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的外资实行低税率。否则,不利于利用外资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保留一些方面的外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外资在我国开展技术创新的成本,有利于外资向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转移,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3.2 外资税收优惠应体现对外资投向高技术等产业的引导和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
税收优惠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突出的重点,在产业优惠方面,税收优惠要突出对外资投向高技术等产业的引导。在对高技术企业的界定上,应当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标准,对高技术产业进一步细分,以免各地方在划归高技术企业上出现偏差。再者,制定对具体研发活动过程及项目的优惠,把对研发活动的激励落在实处,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的受益人,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无法确定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发展的刺激作用得不到完全发挥并且容易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过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外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科研开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环节优惠,刺激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创新行为。
同时,在区域优惠方面,税收优惠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随着东部地区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东部的影响正在逐步弱化,产业集群、高素质的劳动力、巨大的市场潜力、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效的政府办事效率等已构成东部地区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原来为弥补投资环境欠缺和市场体制不完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取消。同时,理论研究表明,技术溢出同技术差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技术差距越大,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越明显(Findlay,1978),一直到当厂商无法在现有的经验、教育水平及技术知识基础上对跨国公司的技术加以吸收时,溢出效应才逐步减弱(sjoholm,1999)。所以,面对中西部地区与跨国公司技术差距巨大的现实,应当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这样不仅可以凸显中西部地区的引资优势,而且有利于发挥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使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分布更加均匀。
3.3 加强对高技术人才的税收优惠
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技术创新的源泉。我们鼓励外资企业、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就要重视对人才的税收激励,提高他们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目前,我国对外资高技术人才的税收激励,仅仅停留在营业税上,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几乎没有其他针对外资高技术人才的税收优惠。众所周知,我国采用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的双重税制,区别于企业,所得税往往是个人缴税的主体,如果不能增加对高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便不能把对人才的激励落在实处。在这方面,韩国已经走在了我们前面,韩国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
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人力资本是研发活动的灵魂,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建立,就不能忽视对人才的税收优惠。我国可仿效韩国的做法,对外商投资高技术人才的税收优惠方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宽计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是对高技术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三是对高技术人才从事研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高技术人才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4 大力吸引外商创业投资,支持高技术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专业性或非专业性的投资人员为新创立的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见表2),提供一定期限的股权性资金支持,并通过经营管理服务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培育和辅导的投资行为。拥有高新技术并不等同于经济的增长,只有将技术与资本结合起来,实现技术的产业化,才能为经济的繁荣注入强大的推动力。创业投资,就是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繁荣的“发动机”。根据Kortum和Lerner(1998)对美国20个产业30年来的数据研究表明,在某一产业中,创业资本增加会带来专利发明数量的增加,当投向研究与开发的创业资本比例不足3%时,却带来了创业投资对产业创新15%左右的贡献率。
相对于科技发达国家,我国还处于大力发展技术创新、促进高技术企业成长的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有相对于其他国家更强的创业投资需求。截至2004年,我国私营企业中的科技企业比例为5.5%,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数为14万,2005年民营科技企业数在20万左右,如此庞大的民营科技企业队伍,融资环节是它们发展壮大的薄弱环节,缺乏资金支持已经构成了它们技术创新的瓶颈,而在技术创新的同时,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也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一环。据此,可以推断外商创业投资正是能够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好办法。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时间不长,且规模十分有限,现阶段仍以民间资金和国家参股为主,截至2003年,外资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所占比例仅为14%,而同期美国的水平为20%,欧洲为27%,亚洲为51%。可见我国吸引外商创业投资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现在,外商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仍有诸多限制,能够发挥的产业空间狭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转变观念,重新给外商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发展一个新的定位;制定鼓励政策,使其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发挥更强大的作用。据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和国外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高效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一是降低资本利得税,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同时加大对所得税的抵免;二是采取投资退税制度,对投资于高技术行业的外商创业投资者退税20%~30%。并采取延期纳税等方式降低风险,提高行业吸引力:三是对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初期高技术企业的外商创业投资者给予投资于其他时期外商创业投资者更高的税收优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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