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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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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一般来说,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人力资本弱。中小企业人员数量少,大都是业主自主经营,业主相对于从市场上聘用的职业经理人来说毕竟专业知识有限,管理手段、管理体制相对较差。第二,财力、物力有限。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较,资产额、经营额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第三,缺乏形象。中小企业不像大型企业一样可以较长时间内不计成本地从事市场份额的扩张以及品牌形象的塑造。
  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又需要保证其健康有效的发展,这就要求政府给予扶持。政府除了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外,还能够通过政府采购这一途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而在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中也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这是我国目前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依据。
  虽然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都有政府采购关于安排向中小企业倾斜的条款,但对于具体操作的指导意义还略显单薄,缺少可操作性,只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没有特定的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的宏观目标,实践中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还比较匮乏。而在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正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的目的之一。同多数政府一样,在政府采购商品和劳务、服务时,美国政府有“购买国货”的需求。《联邦政府采购法》就规定了相对于外国供应商,国内制造商被给予了6%的优先幅度,而中小企业则可以享受高达12%以上的优惠。而为了扶持国内的中小企业,联邦政府采购1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必须向中小企业采购,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20%(后来,通过修正后,又将这一比例提高到23%)必须给小企业,其中8%必须给妇女和少数民族小企业,违者应受惩处。美国《小企业法》规定,联邦政府执行采购时,应专门考虑小企业,并且要求将1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有能力承担的合同,尽量给予小企业;5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投标者,必须在二级合同中给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承包子项目。为了帮助小企业更多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目前每年为小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占联邦政府采购总额的23%。
  为了更好地通过政府采购来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应努力完善政策和法律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化建设。
  1.具体细化《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做好宣传工作。在以上两部法律中,关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条款还比较笼统,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导,建议《政府采购法》可详细列出政府采购中关于向中小企业政策倾斜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做到制度保障。《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2.在政府采购部门中设立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在中小企业局里设置政府采购办公室,为中小企业招投标提供服务。在政府采购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是为了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帮助它们通过采购资格审查,建立采购档案,进一步获得采购项目。而在中小企业局里设置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给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息,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普及政府采购的要求、规定和方法,帮助有愿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方的企业实现目的,并积极地从政府采购部门为中小企业争取采购份额。
  3.建立中小企业资质审查,为希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建立资质档案和采购诚信档案,有利于其以后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为中小企业建立资质档案后,根据企业的不同资质,可以决定其是否适合参与不同项目的招标。一旦有新的企业申请成为政府采购供应方,应组织专家迅速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把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方中,给予一切有愿望成为政府采购供应方的中小企业公正平等的机会。并为给政府采购提供供应的中小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营私舞弊,立刻从供应方列表中删除,如果在采购中能够合格地完成采购项目,也记录到采购诚信档案中,并给予加分,在以后类似项目的招标中,就优先考虑该企业。
  4.在《政府采购法》中应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小项目统一划归中小企业,大项目可以分割成若干小项目的,分割后通过招投标给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各省市可根据各自地方发展的不同情况,制定各自不同的标准,把采购的项目根据自身的情况,划分为不同的大小类别,对于适合中小企业完成的小项目,应坚决划归给中小企业,而不适合中小企业完成的大项目,如果能分割成若干小项目的,应分割后,再把各小项转包给中小企业。
  5.对中小企业提供价格优惠幅度,扶植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的招标过程中,应适当地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照顾到中小企业的实力缺陷,中型企业应给予比大型企业略高的价格优惠,而小型企业则给予更高的价格优惠。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政府采购竞争中来。
  6.保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环境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优胜劣汰。所谓的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并不是说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竞争中做到这些原则,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实力较弱,在相同的条件下,无法与大型企业竞争。这个公平和公正是指相似规模、相似类型、相似条件的中小企业之间竞争时所应提供的竞争环境,要保证各中小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和公正,使那些各方面条件确实突出的中小企业获得采购订单。同时,要鼓励一部分资质优秀,条件突出的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逐步发展成大中型企业,以达到通过政府采购发展中小企业的初衷。而一些各方面都明显落后的企业,要防止其通过政府采购钻空子,坐享其成,不思进取,这样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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