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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给中国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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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在哪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新”在长期执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两税统一”: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地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中国在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纳,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内资税法》)。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十年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为什么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最为各界瞩目的核心内容是“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为什么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解释说,主要的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的幅度,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
  财政部对159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计显示,这些国家的平均税率为28.64%。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草案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金人庆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草案将新的税率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总体上看,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
  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新《税法》一旦实施,势必造成国家税收减收。
  金人庆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也认为:“25%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新税率确定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内资企业将因此受益。
  
  解决优惠政策过避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将解决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
  他指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史耀斌说,造成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原因之一,是个别地方政府超出自己权限范围,随意制定政策。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因此必须要解决。
  他指出,在解决的过程中,对于各级政府究竟有多大的权限制定优惠政策,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清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总的优惠政策方向、范围和原则,对于具体的优惠方式、具体的优惠对象,以及具体的优惠力度,则授权国务院来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今后在税收优惠方面将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史耀斌表示,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他表示,草案明确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必须交纳的最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上千亿元的利润。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过,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其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缴税的总额将会增加。
  一般地说,对于获利优厚的外国企业,1个百分点到10个百分点的税收增

幅是可以接受的。众多内资企业可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一大重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内,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增长28.5%,增收1570亿元。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如果2008年开始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据测算,内资企业可少交纳约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要多交约410亿元。
  即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家财政将让利约930亿元给企业。这对于我国2006年财政收入已达到3,93万亿元来说,930亿元的减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新税率会给吸引外资带来多大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旦实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怎么办?这是新税法立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内容包括,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对此,许多人担心,在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税标准提高后,会不会给我国吸引外资带来大的影响?
  “外资企业现在更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黄玮说,“小的影响或许存在,但这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过渡性优惠”。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只有在经济特区和一部分经济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才能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因此对于那些实际执行33%名义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实行25%的新税率,是真正降低了税负。
  
  给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带来的影响
  
  税收是调整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给予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原有《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得以保留;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对“税前扣除”政策的新规定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差别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
  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与外资企业一样,内资企业给职工实际发了多少工资,在税前都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有关审议意见中说,统一和规范税前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公益性捐赠和公平企业税负。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是中国和中国经济的一件大事,是一件我们值得为之鼓与呼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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