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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学视角的浙江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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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农业保险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2008年的雪灾让浙江省的农业遭受大面积损失,农民损失惨重,以“政府推动+共保经营”为试点的浙江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面临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属性,提出了浙江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 农业保险;正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浙江共保体
  
   农业保险是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农业经济补偿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是个农业大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同时,浙江也是一个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省份,洪涝、台风、风暴、霜冻等灾害几乎年年发生,多项指标都排在全国受灾第一位。自然灾害的大量存在和频繁发生,严重阻碍了农业发展,制约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探索浙江省农业发展现状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农业保险模式十分必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通过对农业保险的经济属性分析,结合浙江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应对策。
  
  一、经济学视角下农业保险的属性
  
  (一)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政府参与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相对应的。那些用于满足私人需要的物品称为私人物品,而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品,我们都称为公共物品。农业保险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业保险产品在效用上不可分割性。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体现了政府的行为,它不仅可以分担农业风险,还可以以政府的信用带动全社会分担。2、农业保险产品的经营需要规模。农业保险根据大树法则进行经营,如果经营规模不够大,不能在时间和空间分散风险,一旦发生灾害,赔付率过高,导致农业保险的成本过高。3、农业保险在本质上具有排他性。一旦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就能获得保障,农业保险的消费是非排他性的,不购买这种保险就不可能获得发生灾害损失后的经济补偿。4、农业保险产品的取得方式不存在竞争。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生产生活和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因而,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它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或需求)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生产”(或供给)两方面。对于农民而言,购买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为整个社会所提供的利益总量;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提供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供给成本。农业保险出现了消费和生产的双重正外部性。
   (二)保险信息不对称性:多方支持
  在农业保险中,由于保险人无法观察到风险程度不同的农民之间的差别,保险人就不会对不同的风险征收统一水平的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逆选择,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分成以下二种情况:(1)假定在产量分布中存在不对称,投保人则偏向于那些具有较高赔款预期的农民。(2)如果投保每年更新,投保人则偏向于有临时性损失预期的农民,如前一年刚经历过较大的虫灾,或降雪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出芽率等。(3)潜在投保人可能会利用熟悉十地肥力的优越性,投保那些产量风险较高的十地。投保农民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有关保险标的(土地、气候、作物、畜禽状况等)风险和损失信息,它们也比保险公司更确切知道什么水平的保险费率是公平的。因此,费率过高他就不买,费率低了他就买。这样一来,赔款必然超过保费收入,逼得保险公司提高所有潜在保户的保险费,这必然又创造了一个更大的逆选择市场。
  (三).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的关键在制度因素。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则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同样遵循所有制度变迁的一般演变过程,从低效的制度向高效的制度变迁。这样的一个历史过程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增加社会福利。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和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性决定农业保险制度的特殊变迁路径:政府运用权力或法律手段实施强制性农业保险制度变迁,政府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激励商业保险、农户的互助合作参与农业保险,在适当的时候,政府机构逐步推出原保险的经营,提供更多的政策和法律以及制度环境支持。即:商业单轨制 -- 国家主导,商业、互助共营 -- 商业主导、互助共营,国家渐出。
  
  二、浙江农业保险模式-“共保体”的发展及现状
  
  浙江农业保险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承保的业务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2006年4月,
  浙江省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采取“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试点模式,提出了一条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浙江省共保体的发展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由浙江省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等10 家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共同参与组建,其中首席承保的省人保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2008年,浙江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品种扩大到了能繁母猪、油菜、奶牛、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养鱼等13种。浙江政策性农险试点,实行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 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
  (二)浙江共保体的经营现状
  1.保费收入逐年增高
  浙江农业共保体从2006年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就。截至2007年6月30日,浙江省共保和互保两种模式共有27415户农户参加了农业保险。累计保额14.9万元。2006年累计保额6.56亿元,实收保费1315.01万元,保费收入同比增长了472.9%, 2007年上半年累计保额8.34亿元,实收保费1796.09万元。农业保险业务结束了前几年的萎缩状态,逐步显出成效(见图1)。
  
  2.农户的参保率进一步扩大
  两年试点工作的展开,全省的农户参保率进一步扩大。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全省参保农户达.59万户,投保金额为16.9亿元,大户参保率达67%。2006年,通过农业保险理赔已使1555户农户受益,占参保农户的9%。2007年上半年农业保险理赔中有956户受益,占参保农户的9.6%。
  3.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
  从浙江省统计年鉴的统计资料来看,浙江1991-2006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18%,有些年份甚至高达145%(见图),而70%的赔付率是保险业界供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从2006年3月,浙江省开始启动“共保体”,总体赔付率有所下降。但是如此高的赔付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4.道德风险、逆选择现象
  浙江省南北地理环境差异大,沿海和内陆的差异也很大,高风险地区和低风险地区并存,而高风险地区参与共保体的积极性显然高于低风险地区,这样就极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比如试点之一的台州市温岭的大棚西瓜全国闻名,因为地理位置沿海,每年7、8月份的汛期常常遭遇大的台风,该地区的保险需求较大,2006年曾出现过农民排队买“露地西瓜”保险的景象,主要原因在于看好共保体能够给这样的高风险产品提供保障。可见,在试点新型模式之初,必然无法回避高风险地区、高风险产品比低风险地区、低风险产品投保积极性更高的倾向。二是保户之间的逆向选择。目前共保体对投保农户产业经营规模和保额的要求起点较高,但是只保大户并不能完全回避风险,因为大户也有良莠之分,有靠技术吃饭,经营风险比较稳定的大户,也有“靠天吃饭”的大户,这些大户很有可能在年景不好的时候沦为小户。当这些保户面对的是同一费率,统一赔付条件时,风险越高的大户参与共保体的积极性就越高,而风险较小的大户参保的可能性则比较小。三是险种之间的逆向选择。农保户按“1+X”模式对参保险种自主选择,“X”给了各地投保户自主选择投保险种的自由,但是也容易导致高风险险种集合和高风险客户集合的趋势。

  5.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属灾害频繁地区,巨灾风险频繁,实现农业保险可持续性发展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化解巨灾风险,而浙江省的共保体设定的保证金制度只是为了促使各成员遵守章程、履行合约、承担责任。共保体设定5倍赔付封顶方案限制了赔付范围,也使得共保体没有足够的积极性考虑大灾因素。真正发生大灾时,风险基本上只是落在政府和首席承包人的肩上,最终由财政兜底,这是由于共保体成员的份额悬殊造成的。风险分散的能力受打很大局限。一旦发生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难以承受。
  
  三、浙江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选择
  
  基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比较合理和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就是发挥政府在制度创新、供给和宏观调控力方面的优势,构建农业保险运行的基本制度、规则,由企业来直接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并受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因此,本文分析认为,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提供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或其它保险机构代营或自营,遵循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属性,调动政府、企业、农民三方积极性的有效的农业保险组织发展模式(图3)。
  
  这种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国家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订、宏观调控管理、基木险种设计、费率厘定和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由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相互会社等市场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具体运作方式如下:
  第一,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单独设立“农业保险管理局”,该管理机构隶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数额根据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会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管理局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以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必须经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商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也可通过其代理人进行展业、核保、厘赔向农户提供保险。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关系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并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规模的主要农产品(如粮食: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油菜籽、大豆,生猪、生鸡、糖料:甘蔗、甜菜等)生产经营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一些商品率高、价值大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自愿保险。对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属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对法定保险项目的投保农户直接给予保费补贴,对自愿保险的项目投保农户可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可给予适当补贴或暂时不给予补贴。
  第五,农业保险管理局会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这种支持和优惠可以通过减少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或低息贷款的间接方式,也可以通过对其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给予直接补贴的方式进行。但是对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其一切税赋,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赋,以利其健康经营。
  第六,农业保险管理局要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其他国内外商业性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其提供再保险,以便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提高其承保的能力。再保险可以采取自愿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法定分保方式。
  
  参考文献
  [1]茅临生,2006:《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浙江经济》,第6期
  [2]胡军辉、卢衍,2006:《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困境及出路》,《浙江金融》,第11期
  [3]龙文军,2007:《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现状》,《中国保险》,第1期
  [4]关伟,郑适,马进,2005:《论农业保险的政府支持、产品及制度创新》管理世界
  [5]冯文丽,2004:《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6]张跃华,顾海英,2004:《准公共品、外部性与农业保险的性质一一对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理论的探讨》,中国软科学
  
  作者简介:朱丽莎,女,湖南郴州人,1980年10月生,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教研室,讲师,经济学硕士,主要研究商业保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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