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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设计理论:基于社会互动的一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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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理性选择范式、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等范式预设和分析工具,通过深入比较分析市场及各类非市场机制和制度对个人理性选择和社会互动的影响,机制设计理论探讨知识分散、选择权利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下有助于促进个人、集体和社会利益和谐共振的最优机制。作为一个理解制度的一般性理论框架,机制设计理论在拍卖、税收、政府管制、公共物品供给、投票过程等研究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人们思考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提供了一个有益的理论工具。
  关键词:社会科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社会互动
  中图分类号:F01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8)04―0103―07
  
  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被授予赫维茨、马斯金和迈尔森三位从事机制设计理论研究的经济学家以表彰他们在该领域所做出的基础性工作。瑞典皇家科学院认为:机制设计理论极大地增进了人们对激励相容和私人信息条件下最优配置机制运行特征的理解,有助于经济学家认识交易机制、管制模式和投票程序,在许多经济科学和某些政治科学研究领域内扮演着中心角色。本文从社会科学理论视阈和社会互动的角度出发,梳理和解析该理论的范式预设、分析工具、基本概念、主要命题、理论涵义及其应用前景。
  
  一、范式预设与分析工具
  
  任何社会科学理论建构均基于特定的社会本体论预设;反过来,辨识、理解其理论预设则是理解社会科学理论的起点。依社会本体论预设,我们可区分出个体论和整体论、唯名论和唯实论、自由论和共和论等思想体系和研究纲领,它们均涉及个人和社会(共同体)哪一个更根本这一基本问题。
  上述两大思想体系和流派中,前者认为个人更根本,是理解和阐释社会现象的基础;由此发展而来的建构主义学说认为个人以其自主行动建构社会现象,行动――指涉某个目的的意向性行为――因而成为基本的分析性术语。理性选择理论进而将这种意向性理解为行动者边沁式的功利权衡和效用计算,将理性理解为认知-工具理性,认为当个人面临两个或多个备择选项时,他总是倾向于选择其最偏好或曰能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选项,并采用逻辑一致的最有效的方式来实现之。
  理性选择理论家通过将社会现象还原为其后主体行动的意向性,对之做出有意义的因果解释。于是,个人的理性选择行动成为宏观社会现象的微观基础,成为理解和阐释社会现象特别是经济现象的基本原则。
  现代社会科学中,经济学将理性选择理论作为统一的研究范式,机制设计理论亦将理性人假设――人是理性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作为理论演绎的原点和基石,认为必须将当事人的“主体理性”和“激励相容”原则―任何社会整体利益的推进均需满足个人利益――作为前提,机制设计才有可能成功。
  然而,理性选择理论是一种分析的、还原的和比较静态的研究纲领,在分析具体社会现象时通常假定行动所受到的制度环境、社会情境、历史文化背景等环境约束是给定的,难免存在着循环论证的逻辑隐患,也未能很好地解决吉登斯所谓的结构-行动二元论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人不是孤立地、抽象地栖息在世界之外,而是存在于各种关系和互动之中。在符号互动论、拟剧论、交往行动论等社会互动理论看来,语言、意义和信念是主体间的,共同体的知识背景构成我们理解和诠释任何行动的动机和意向性的基础。选择行动是主体间的,它们是社会互动的产物;理性必然也是“主体间”的,是互为理性的“主体间理性”或“交互理性”。
  20世纪中叶发展起来的现代博弈论,一方面承继理性选择理论的个体主义本体论预设,将个人的理性选择作为理论基点;另一方面深刻地认识到理性的主体问性和选择行动的交互性及策略性。互动形成的稳定的常态化模式,即演绎或演化而来的博弈均衡,实质上就是“主体间理性”的汇聚点,是社会互动的内在特征,在博弈论框架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
  机制设计理论接受博弈论“理性即主体间理性”的本体论立场,认识到机制和制度设计所面临的主体间理性问题,意识到只有符合主体间理性的机制才可能有效运作并最终促进集体或社会利益。
  然而,正如囚徒困境、公共物品供给、协调博弈、公地悲剧等理论模型所深刻阐明的那样,主体间理性的社会互动结果,站在社会选择的立场上却可能是社会不理性的,既不符合博弈各方的最佳利益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反之,那些看来是社会理性的结果,却可能不是主体间理性的,不是人们博弈的均衡结果。这些悖论困扰着人类社会,解决这些悖论正是机制设计理论在内的各种社会科学理论的使命之一。
  上述命题隐含着如下假设:存在共享的价值标准即社会理性,人们可以据此对稀缺资源和权利义务配置结果(或曰社会状态、利益格局)进行优劣比较,并经由机制设计和制度选择来加以弥补和完善,以期最终改善人类境遇。
  对社会理性的形式化处理,通常由福利经济学和社会选择理论来完成。在社会选择理论看来,社会选择乃个人选择的加总,而加总规则的伦理特性和技术特征的形式化分析是其核心内容。因此,借助于社会选择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精确地对机制设计所涉及的社会选择规则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机制设计理论以理性选择、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为基础,将这些理论关于人类行动的预设和立场融于一炉。借助于这些理论预设和分析工具,机制设计理论通过考察社会互动过程中个人理性、集体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基本特征,分析各种机制和制度对人类互动的影响,发现并设计出那些可以让个人、集体和社会利益和谐共振的机制和制度,以增进个人、集体和社会的福祉。
  
  二、基本概念与研究主题
  
  不难看出,机制(制度)以理性行动者的社会互动为存在前提和基础,是稳定的常态化的社会互动模式或博弈形式。作为一套激励和约束性的规则体系,机制(制度)界定了人们行动选择的空间和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社会互动过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
  举例来说,拍卖过程中是一次出价还是轮流竞价、公开叫价还是密封报价;分割蛋糕时,切蛋糕和取蛋糕的先后顺序;选举过程中的投票规则和计票方法,等等,它们是社会互动序列的抽象的、形式的程序性规则体系,深刻地影响着最终的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格局。
  作为经济学的分支,机制设计理论一般更为关注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当然,在社会科学理论语境中,资源也可以是权力、地位和名望等无形的社会资源。对于不同的资源配置和利益格局,每个人立场不同,相应的行动也会不同。站在主体间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立场,需要根据某种原则实现选择的最优化。
  尽管存在通过机制设计实现社会利益格局优化的可能,然而,这种可能性面临如下一系列根本性约束,这构成机制设计理论的核心思想和基本特征。
  其一,有关当事人的偏好以及博弈细节的具体知识是私人的、分散的、不完全和非对称的,完全获知这些知识既是不经济的,也超出设计者的智识能力,设计者面临知识分散约束。
  其二,偏好、目标是内生的,决策和行动是自由自主的。设计者不能设计个人的偏好、目标、决策和

行动,面临选择权利约束。
  其三,一个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动者有动机采取机会主义行动,通常会侵蚀机制或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使其失效。因此,设计者必须设计个人有激励(积极性)遵循的机制,面临激励相容约束。
  这样,机制设计理论便是旨在探讨知识分散、选择权利和激励相容条件下设计出有助于改进资源配置或权利义务分配状况的社会互动机制或制度的理论。
  具体而言,假定存在一个善意的公正的社会规划人,他激励人们告知其真实的类型信息(就直接显示机制而言),根据具备某种伦理合意性的社会选择对应,在人们所报告的类型信息组合集合与合意的社会状态集合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设计相关的博弈形式即所谓的机制,使得互动的均衡结果实施这些社会选择对应,从而间接地实现合意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
  同有形的稀缺物品一样,信息资源亦为社会互动所必需,是关键因素。好的机制除了能够实现物品的帕累托最优配置,还应该鼓励人们分享其所有的个人信息资源,减少机制运行所需的信息成本,促进社会互动与合作。
  这里所谓的信息一般是指当事人的偏好信息或曰类型或特征,大体相当于人们对各种社会利益格局的态度和立场。设计者根据某个社会价值观或标准,利用上述信息推断社会状态并设定改进目标;然后,从可行的机制集合中选择出最优的机制,使得机制运转起来效率最高、成本最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制就如同一个装置,按某种原则、规则、程序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并给出最优行动建议,参与人接受这些建议行动,由此形成一个对应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
  由于知识是分散的、信息是私人所有的,设计者因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之下。因此,获得机制设计所需的个人真实信息以推断社会状态成为机制设计理论所致力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也是发展得比较成熟的部分。该研究主题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仅仅考虑机制有效运行面临的知识分散约束,即赫维茨所说的信息维度,主要讨论最小信息量即信息效率问题,相应的机制不妨称为信息机制。另一个维度还涉及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策略互动问题,当事人并不总是会如实告知其真实信息,他会对其他人是否说真话进行推断或观察,来选择是否说真话,因此,需要激励人们说真话。我们称这一维度为激励维度或互动维度,相应的机制则称为激励机制。
  根据我们对社会互动的理解,大多数机制同时受制于这三个约束,同时涉及这两个维度,这里将它们严格区分开来只是为了方便我们的分析。因此,同时考虑信息成本和激励相容问题,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机制设计理论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重要命题及其理论涵义
  
  信息机制是机制设计理论早期发展的主要内容,肇因于米塞斯、哈耶克同兰格、勒纳等学者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同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争论所引发的信息效率问题,其主要理论分析框架则由赫维茨给出。在该框架内,市场等各种机制被模型化为信息输入-响应-输出的通信系统,从而可以比较它们的信息效率。
  直觉上看,如果一个机制一方面减少了人们行动时的复杂性,使得他无须考虑其他人的信息,只需按照自己的愿望和计划去行动;另一方面,如果这一机制能有效减少噪音或冗余信息,使得人们在行动时无须传递其他无关信息,就是一个信息成本最小化的机制。
  赫维茨、乔丹、田国强等研究者从理论上严格地证明了,如果满足单一个人对价格的影响忽略不计等条件,市场是唯一的只需当事人商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就可有效运转的机制。
  从社会理论的角度看,信息的披露和传递是言语行动即符号互动的一个特殊类型。市场以及市场取向的机制实际上刻画的是匿名的“陌生人社会”中所发生的社会互动模式。当事人之间直接互动没有了,代之以通过市场等中介所发生的间接互动。而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由于减少当事人行动的复杂性及其对他人行动策略的依赖性,使得真实显示偏好成为理性选择,从而成为一个哈耶克所称的抽象规则,抽象到个人无须关心其他人的利益是什么以及将采取的策略行动是什么,只需运用自身的默会知识和实践理性便有望顺利实现其目标。
  不过,现实的情形是:市场通常不是完全竞争的;利益分配格局通常为公共决策、集体行动或“联合行动”而非个人选择所决定;发出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主体理性、主体间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经常发生背离;市场机制在内的各种信息机制经常被破坏。这样,我们不能再将信息机制简单地假定为输入-响应-输出的信息处理系统,而要考虑当事人互动时的主体间理性问题,考虑信息披露机制的激励相容或可实施问题。
  不难设想,最好是能设计出类似完全竞争的市场这样显示真实信息为最优选择的机制,即不管其他人是否说真话,实话实说最符合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说真话始终是当事人的占优策略。这类机制,文献中称之为直接显示机制,即当事人如实显示其真实偏好、禀赋和生产技术等类型信息的机制。
  这一思想实际上就是由吉巴特提出的显示原理的基本内容,如果一个机制可以占优实施某个由社会选择规则对应所决定的社会状态和利益格局,则存在等价的直接显示机制可以同样地实施它。显然,占优实施机制是一种非常强的激励相容机制,是人们始终会实话实说的直接机制。因此,直接显示机制不会受到虚假信息(即信息经济学所称的逆向选择)的困扰,是信息有效且激励相容的。不难看出,完全竞争性市场实质上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直接显示机制。
  吉巴特等人所提出的显示原理提供了机制设计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它表明如果直接显示是一个机制(博弈形式)所定义的博弈的均衡策略,即存在直接显示机制,那么,就可以通过将这一直接显示机制转换还原为现实的机制,使得该机制一方面是信息有效的,一方面是激励相容的。显然,这就是所谓的最优机制。
  然而,吉巴特-萨特斯怀特不可能定理却告诉我们:如果不对参与人的偏好(利益)作任何道德的、文化的或社会的限制,即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平等对待,当事人始终说真话,并且社会决策是民主的,那么,不存在能够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激励相容机制。
  实际上,吉巴特-萨特斯怀特不可能定理是对我们所观察到的这个多多少少不能尽如人意的社会的一个精确的理论说明,它揭示出在集体行动追求各种利益和价值时根据具体情境做出权衡和取舍的必然性。而显示原理如同一枚指南针,使得我们可以将设计思路聚焦到等价的直接显示机制上来,不至于在机制的茫茫大海中失去方向。
  根据相似的思路和论证方法,赫维茨提出关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不可能定理,证明了即使在私人物品交换经济环境中,如果市场参与主体的人数不是足够多,同样不存在激励相容的帕累托有效的配置机制。用赫维茨的话来说,“帕累托最优和实话实说之间也许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紧张。”换言之,如果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理性的个人就会有动机采取策略性行动以隐瞒其真实偏好信息,导致资源配置的非帕累托最优,导致市场失效。
  因为许多生产、交易和分配行为是通过公共选择做出的,或者不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做出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发生直接互动等等,赫维茨不可能定理意味着:对市场万能的观念、简单粗糙的市场

化改革、甚或借口市场化而实际上为特定利益群体牟利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需要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
  放宽上述定理的某些成立条件,人们还是能够寻找到激励相容的可行机制。比如,寻求相对弱的更接近现实的实施概念,如纳什实施、子博弈完美实施、贝叶斯实施等等;寻求不要求人们一定披露其真实信息的非直接机制;或者对人们的偏好和利益施加某些限制,寻求集体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上述讨论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博弈通常存在多重均衡,有些均衡结果恰恰是我们希望避免的。因此,需要设计出使得所有均衡结果都对应于所希望的社会结果的机制,即机制所实施的社会选择对应是单值的社会选择函数的情形。
  马斯金提出的实施理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假设当事人是一个纳什式的行动者,只在别人说真话时自己说真话符合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才说真话。针对这种情形,他提出了马斯金定理,该定理认为如果一个社会选择规则符合马斯金单调性条件,并且不存在单一个人可以独裁地否决其他所有人都偏好的社会状态,那么,在至少有三个参与人的社会中,该社会选择规则可被一个机制纳什实施。
  根据上述思路,机制设计理论家发现和设计出了相当多的机制,如通过税收等转移支付手段实现公共物品林达尔配置的威克瑞-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沃克机制和田氏机制,迈尔森所讨论的最优拍卖机制等等,限于篇幅及其技术性特征,本文不展开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田国强教授的文章及相关文献。
  
  四、扼要评论与应用前景
  
  机制设计理论探讨的是社会互动和制度分析中的一些核心问题,蕴含着非常深刻和丰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譬如,该理论为我们认识市场和政府在公共物品供应方面的功能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角;也为我们确立起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机制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使得我们可以事先排除那些不可能的和低效的机制改革方案,减少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机制设计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彻底地解决行动与结构(制度)二元论问题,对机制本身对偏好的内生性影响的处理不足。另外,尽管机制设计理论小心翼翼地与哈耶克所诟病的唯理建构论保持距离,但就笔者所接触到的文献来看,仍然显得演绎的成分过多而演化的成分过少。我们认为,将演化的要素纳入分析框架,也许不无裨益。
  鉴于互动可以在最微观的层面上进行,形成两个人互动的委托一代理机制,也可以在最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形成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宪法法律制度。因此,机制设计理论有着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任何承认“个人是理性的行动者”这一预设的社会科学理论流派,都可以借鉴机制设计理论的某些研究理路、分析工具、概念和结论。当然,我们需要留意其理论预设所赖以存在的语境以及不同社会、不同互动模式的文化差异。
  机制设计理论试图就实现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琴瑟和鸣的良好状态进行理论探讨,使每个个体都能发挥其聪明才智,使整个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最终现实社会的和谐发展。机制设计理论同中华文化倡导的大禹治水式的社会治理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也与我们追求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精神境界是共通的。因此,机制设计理论将有助于我们思考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机制设计和制度选择问题。
  
  责任编辑 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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