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货币乘数的决定因素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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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宗强
在我国现有银行业监管架构和采取信贷规模管控的调控方式下,调控行为、监管行为和监管目标会明显影响信贷规模进而影响银行业创造货币的能力,从而可能在基础货币供应不变的情况下引起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动。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行为、监管行为及其所指向的目标对货币供应量的作用是控制货币供应量进而完成货币政策目标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主要监管指标和调控行动对信贷规模的影响
1.人民币超额备付率
它是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超额备付金包括库存现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人民币超额备付率对信贷规模的约束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类似,银行业在吸收存款后只能将留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备付金之后的部分用于发放贷款。
2.资本充足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资本充足率是资本约束资产扩张的主要监管指标,这里的资产是指考虑了风险的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对企业和个人债权的权重为100%,即在不考虑风险缓释因素的情况下,对企业和个人债权全额计入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中。
3.存贷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这意味着银行在吸收存款后只能将不超过其75%的部分用于发放贷款,而剩下的超过存款25%的部分,在目前我国银行业被动吸储的负债模式、金融产品较少以及资产方业务品种不多等情况下往往只能用作储备。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75%的存贷比强制我国银行业按各项存款25%的比例进行储备。在这25%的强制储备中,占各项存款5%的部分被用作人民币超额备付金,剩下的20%可以用作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多年来一直都没有超过过20%。
4.流动性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为现金和一个月内能够回笼的资产,由于这部分资产的期限过短,通常难以转换为贷款。
5.信贷规模管控
信贷规模管控显然会限制银行业的放贷能力,从而制约其货币创造能力,引起货币乘数的降低。
二、简化的货币乘数模型
该模型的逻辑是银行业将存款中扣除备付金的部分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在这里的备付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监管要求的人民币超额备付金和银行业自己愿意在前述两个储备之外额外持有的超额备付金。分别假设三类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为R1、R2和R3。
按照货币银行学关于货币创造的经典思路,当基础货币增加MO后,存款在第一轮转化中增加MO,把其中M0*(R1+R2+R3)留作为备付金后,银行业可以发放M0*[1-(R1+R2+R3)]的贷款,在第二轮转化中前述贷款全部转化为存款,存款由此增加M0*[1-(R1+R2+R3)],留足备付金后贷款增加M0*[1-(R1+R2+R3)]2,如此往复,如下表所示,该模式下的货币乘数为1/(R1+R2+R3):
较复杂的货币乘数模型引入了现金比率和现金漏损率等要素,但这些要素并不是监管者能够控制的,因此它们在评估监管行为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上一是并不能提供更有洞见的视角;二是人们对其在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和较深刻的认识,因此本文不探讨此类问题。
三、引入监管指标和宏观调控行为的货币乘数模型
1.由存贷比确定的货币乘数
在前述简化的货币乘数模型下,货币乘数为1/(R1+R2+R3),存贷比为1-(R1+R2+R3),令存贷比为c,则货币乘数为1/(1-C);
2.由信贷需求和信贷规模管控确定的货币乘数
银行业能够创造货币是因为贷款能够放得出去,如果信贷需求不大,那么信贷投放将会受阻,从而降低银行业的货币创造能力。信贷规模管控相当于限制了信贷需求,或者说只有在管控规模内的需求才允许被满足,因此我们可以把信贷需求和信贷规模管控总的叫做被允许的信贷需求,它是各经济主体的信贷需求与信贷规模管控值的最小值。假设被允许的信贷需求为L,则备付金模式下确定的贷款合计M0*[1-(R1+R2+R3)]/(R1+R2+R3)等于L,因此所有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R1+R2+R3等于M0/(L+M0),故而货币乘数不超过(L+M0)/M0,或者L/M0+1,此时存贷比等于L/(L+M0);
3.由资本充足率确定的信贷规模与货币乘数
信贷投放必然增加加权风险资产,在资本不变的情况下加权风险资产的增加将降低资本充足率,因此,因信贷投放增加的加权风险资产不能超过资本净额与资本充足率确定的上限。假设资本净额为Ca、资本充足率为Z、贷款转换成加权风险资产的系数为F,则M0*F*[1-(R1+R2+R3)]/(R1+R2+R3)不超过Ca/z确定的加权风险资产上限,由此可知所有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R1+R2+R3不小于M0*Z*F/(Ca+M0*Z*F),因此货币乘数不超过(Ca+M0*Z*F)/M0*Z*F,或者Ca/M0*Z*F+1,此时存贷比等于Ca/(Ca+M0*Z*F);
4.引入监管指标和宏观调控行为的货币乘数模型
在不同监管指标和宏观调控下决定的信贷规模并不一样,银行业最终的信贷规模不能超过监管和调控允许的各
个上限中的最小值,否则必定存在突破某个监管指标或宏观调控任务无法完成的情况,相应地货币乘数也不能超过监管和调控允许的各个上限中的最小值,因此,最终货币乘数模型为各监管指标和宏观调控下货币乘数的最小值,即min{1/(R1+R2+R3),1/(1-C),L/M0+1,Ca/Z*M0*F+1}。
5.对模型中存贷比和资本充足率的说明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不论考虑哪个指标的影响,这种影响最终都可以在存贷比的变动上体现出来,因此,某个时点上实际观察到的存贷比是不同时期各种因素所导向的存贷比目标叠加反映的结果。而一定时期内的目标存贷比既可以是银行根据经营目标配置各类资产业务所需资源,从而形成自身资产结构的结果;也可以是在我国银行业被动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为达到监管要求或完成信贷规模管控,而“被迫”接受的结果,或者说是监管要求或调控行为所导向的目标,但最终起作用的两者中较小的那个。
四、引入监管和调控行为的货币乘数模型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1.多种因素都可能引起货币乘数的改变,但只有最严格的那个才能起决定作用,因此要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很难。一是由于有多个因素在限制银行业的信贷规模,二是由于各因素的相对影响力会发生改变。由此造成货币乘数的决定因素也是不断变动的,这给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带来了困难。
2.人民银行并不必然地能够控制得住货币供应。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基础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乘数,人民银行能够有效地控制前者,但对后者的控制是比较乏力的。譬如在目前的情况下,即使人民银行保持基础货币供应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如果银行业的目标存贷比从目前的67%提高到70%,根据存贷比确定的货币乘数模型,货币乘数将因此提高30%,总的货币供应量也将“意外地”增长30%。
3.我国银行业较好的流动性状况和较低的杠杆是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结果。在我国银行业资产方业务不多的情况下,银行将多少资金用作储备,除准备金制度安排和银行业为提款需求所做的准备外,还取决于监管行为和宏观调控对信贷规模的约束。这种约束越大,银行业的储备资金越多,因此过多的约束“迫使”银行进行更多的储备,使银行业有较好的流动性状况和较低的杠杆。
4.目前,在我国存贷比、资本充足率和信贷规模管控是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更严格的约束,而信贷规模管控又比存贷比有力,因为在储备资金较为充足、存贷比整体(根据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数据计算,近年来我国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的比例在60%到70%之间)低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虽然信贷需求旺盛,但信贷规模却因管控而不能大幅提高。
5.基础货币供应的增大会降低货币乘数,过多的基础货币供应只能引起储备金的增加,这会加重银行负担。从资本充足率确定的货币乘数和被允许的信贷需求确定的货币乘数都可以看到,当基础货币供应量非常之大时,货币乘数接近于1,这意味着银行业没有货币创造的能力。
6.以货币供应量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把信贷规模管控作为操作目标的调控方式有诸多不利。一是货币供应量受多种非人民银行能够控制的因素影响,要准确控制住货币供应量变得非常困难;二是在基础货币投放较大(在我国外汇占款占很大比例)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没有吸干过多流动性的情况下,信贷规模管控在实现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同时增加了银行业的储备资金、加大了银行的经营负担。
7.完成宏观调控目标需要多部门配合。一是监管指标的改变可能引起银行业货币创造能力的改变进而使货币供应量发生“意外”变动,因此对相关指标的严格监管是紧缩的货币政策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二是监管有利于防止银行采取包括通过影子银行放贷在内的各种措施突破信贷管控措施;三是监管能够防范银行业的流动性向整个经济体系蔓延,是目前情况下整个经济健康运行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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