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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法产生的主要差异与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曲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是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会计信息需求多样化的需求,适应经济全球化下的会计准则趋同的世界潮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发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原则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在既定税法的前提下,我国此次会计准则的修订,使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发生了新的变化。下面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一、准则和现行税法差异的一般关系
  
  会计准则与税法目标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只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便提高相关的信息;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会计准则和税法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依据其权利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业务进行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说额,并进行税款的缴纳,政府的无偿征税行为时期着重考虑税收收入的实现、及时和确定,对成本范围标准和支出范围的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税法统一。各税种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对象和经营管理方式下个别企业、组织揭示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加以确认和计量,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是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基本一致。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上有所不同,会计上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暂估入账,税法是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是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折旧方法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税法上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原则上采取直线法。
  折旧年限不同引起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会计上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合理确定使用寿命。税法上以列举的方法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减值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会计上可以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形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
  固定资产评估引起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应该相应的调整账户,根据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后的价值确认账面价值。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经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对已经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由于会计上资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而资产计税基础并没有因为资产评估而发生变化,引起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2.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
  期末存货的计价。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当以前减记的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且在原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存货减值的税务处理。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企业所得税: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对于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是为了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使报表披露不真实。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影响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增添了一定工作难度。首先,随着两者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遵循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严格依法纳税,工作难度有所增加,纳税调整和财务核算成本也大大增加。如果纳税人不能很好地把握,很可能导致过失性的不缴税款、少缴税款或重复多缴税款,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偷税避税,造成会计失真和税款大量流失,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其次,征税人监管的难度和征税成本也有所增加,税收临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首要任务是鉴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这不仅要求税务人员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同时也对征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制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的诸多差异。随着现行税制的确立和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使得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逐步扩大,新会计制度更是加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通过对会计与税法的学习,了解甚至熟知二者的差异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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