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产业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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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 涛
海上风电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2010年1月22日联合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由于海上风电在风速、风力稳定性以及发电量等方面与陆上风电相比存在很大优势,因,此,其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海上风电产业在欧洲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据欧洲风能协会的最新统计显示,2009年,欧洲海上风力产业营业额约为15亿欧元,预计2010年将增加一倍,达到30亿欧元。欧洲风能协会曾预测,如果能够突破现有技术障碍,到2020年,欧洲海上风电发电量有望占到欧洲电力生产总量的4%。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风电产业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海上风电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海上风电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我国首轮海上风电招标项目进入启动阶段,因此也有人将2010年称为中国的海上风力发电元年。
对于准备参与海上风电项目投资竞标的企业来说,应当注意识别和分析当前该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应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将企业因法规政策方面的原因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调整至合理程度。
一、申请海上风电开发权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对海上风电的开发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即要求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审查批准之后,方能取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授予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特许权),从事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活动。
(一)开发权竞标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申请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的企业,应符合《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必须是中资企业或中资绝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这就意味着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外资企业如果想投资海上风电开发项目,应先与中资企业共同设立中资股权比例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该中外合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取得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
其次,参与海上风电项目竞标的企业还应注意,根据《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参与同一个海上风电开发项目竞标的企业,如果没有中标,那么其前期投入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要求中标企业补偿。对于中标企业来说,补偿其他未中标企业的前期投入费用应当列入开发成本当中。
(二)开发权的转让限制
《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台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可见,企业如果要转让已经取得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权,应事先征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同意,方能与受让方企业签订开发权转让协议,否则,如果转让方先签订开发权转让协议,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之前即与受让企业签订开发权转让协议,那么一旦申请不能获得批准,转让方籽有可能面J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对于该项法律风险,转让方企业也可以采取在转让协议中附生效条件的方式来控制,即将开发权转让申请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作为转让协议生效条件之一。
二、海上风电场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不能及时开工引发的法律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并由项目核准机关决定是否可以延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海上风电开发项目并不适用该规定,因为《海上风电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对延迟开工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因此,海上风电项目不能申请延期开发,一旦超过两年,将立即被收回项目开发权和海域使用权。
对于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来讲,项目开发权的取得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前提的,一旦开发权被收回,企业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核准后两年内组织开工建设,同时也要求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同时,必须做好投人开工建设的相应准备,包括融资到位、项目审批无疏漏等,以确保不会因各种意外原因而耽搁开工时间。
(二)设备机组选用中的法律风险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的质量,直接影响项目投入运行后企业的维护费用、运营费用和盈利能力等重要问题,因此风机设备质量的可靠性是海上风电项目成功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目前,国际上掌握海上风机制造技术的供应商非常少,所生产的设备也还处在不断改进的阶段。在国内,海上风机研发刚刚起步,虽然也借助国外设计单位的技术经验,但产品还没有经过严格苛刻的海上风场实际运行测试,其质量可靠性、稳定性无法得到完全的保证。
因此,在目前海上风电设备尚不能保证完全适应海上气候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注意与设备生产企业协商约定风机设备因恶劣天气受到损坏时相关损失的承担问题,否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风电企业只能自己承担经济损失,无法向设备生产企业索赔。
另外,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还应关注风电设备的国产化率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风电场建设的主要核准内容之一就是风电设备国产化率,并明确要求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
因此,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在采购设备前,应对风电场全部设备的选购预先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以免进口设备由于不能满足国产化率要求的原因而不能投入使用。
三、海上风电场运行中的法律风险
(一)风电不稳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风电的不稳定问题是影响风电入网的一个重要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风险的来源。并网风电对电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电压稳定性问题上,已有研究表明,由于受风速、风力机组类型、控制系统、电网状况等因素的扰动,风电场会对电网造成较大影响,而且,风电单机容量越大、风电场规模越大,对电网的冲击也越大。而电网传输的电压不稳,会对用电终端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些风电大国多采取分布式风电场,即控制风电对电网贡献率来缓解这一矛盾,但即便如此,欧洲仍有企业因电网供电质量影响精密仪器精度和工艺流程而起诉电网公司的案件发生。
与陆上风电相比,海上风电项目出于施工难度、集中输变电和维护等因素的考虑,必须采取大规模开发方式,如此一来,如何解决大规模海上风电并网带来的冲击,以降低由于供电质量原因对终端用户造成损失的法律风险,是海上风电项目投资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二)上网电价不确定带来的风险
风电项目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取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度,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当中,仅规定陆上风电,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以及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而对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未作规定,仅提到“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今后将根据建设进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目前,我国有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东海大桥近海风电场和国电龙源集团江苏如东海上(潮间带)试验风电场两个海上风电项目并网发电,其中东海大桥项目最终确定的税后上网电价为0.978元/千瓦时,较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的陆上风电0.51元到0.61元的标杆价格区间高出许多。
然而,即便如此,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回报依然不容乐观,由于与陆上风电项目相比,海上风电项目的投资成本、运营成本以及维护成本等要高出许多,也有人依据国外海上风电场的经验,认为我国海上风电价格至少达到1.2元,才能实现盈利。因此,在我国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标准以及政府相关支持、扶持政策出台前,企业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政策的不确定性为企业投资盈利带来的风险,以防止项目建成后,由于上网电价标准过低而无法实现收支平衡。
四、海上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虽然海上风电项目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证明,但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对环境保护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以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洋和无居民海岛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申请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前,应先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海上风电项目工程建设以及建成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关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海洋工程施工和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否则,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企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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