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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资本市场与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的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飔婷

  摘要:20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我国保险业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市场主体的特点,综合分析新法实施对保险投资的影响,希望为转型期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投资渠道 资本市场 风险控制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规模迅速扩大,各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公司吸收保费9784.2亿元,进行赔款给付共计2971.2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达33418.83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资金,通过一个合理而有效的资金运用渠道实现其保值和增值,对于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地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具有重大意义。20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种种问题,发展尚未成熟,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在现阶段看来是一把“双刃剑”,投资时需根据各类资本市场的特征进行具体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与保险投资
  
  (一)房地产市场现状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经济政策关联度很高。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赖信贷融资程度高等多种因素,促使中国房地产行业对政策敏感性极高。国家出台的各方面调控政策的变化都会对房地产行业产生较大冲击。房地产市场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内贷款。2008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中,国内贷款为7256.6亿元,占本年资金来源的20%,同比增长3.4%;2009年1―9月房地产开发资金中国内贷款数额达8190.4亿元,同比增长47.2%,住宅投资是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主体。1995―2005年期间住宅投资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所占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从1995年的55,78%提高到2005年的68.33%。
  
  (二)房地产市场对保险投资的作用分析
  新《保险法》增加不动产为保险投资的范围,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不动产投资由于现金流比较稳定,适合做中长期投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将有利于实现资产负债的有效匹配,尤其是与寿险资金长期性的投资期限相匹配。不动产投资的收益也比较稳定。从长远看来,我国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投资规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继续维持较高水平。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积极财政政策,将是保险资金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优良渠道。另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不动产投资获得无形资产。在我国保险资源力度未得到充分挖掘的时候。除开首都、省会等一线城市外,对二线城市不动产尤其是基础建设的投资,会使保险公司巩固自己的阵地,获得城市无形资产。从国外经验来看,不动产的投资收益比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回报率高,同时,不动产投资与股票、债券等主要金融资产的相关性较低,因此,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平滑投资收益。
  然而,保险公司终归不是开发商,为保证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必须保证保险资金进入与退出的渠道流畅。同时,高回报的项目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投资时需有效回避高回报项目。尤其是在城市发展中,总会涌现一些突然加速的热点城市,如海南、北海等,投资此类城市可取得超额回报,但仅适合短线投资,保险资金属长线投资,一旦进入即意味着有可能陷入高风险的境地。
  
  二、企业债券市场与保险投资
  
  (一)企业债券市场现状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小,发展缓慢。虽然中国企业债余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所增长,但其占GDP的比重在经历了90年代初的一定幅度提升之后,一直徘徊在1%的水平。而公司债市场发达的美国,90年代初期该比例就高达23.25%。与亚洲危机后公司债市场发展较快的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相比,2001年底我国1.05%的水平也明显低于最低的泰国5.29%的水平。此外,我国企业债券发行额占债券市场的比重很小。基本上保持在3%的水平,与国债和金融债券45%的水平相去甚远。从供给方面来看。政府存在“重股轻债”的思想,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大力发展股票市场,而企业债券仅是融资主渠道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是的一种补充,是政府调控的辅助性工具。我国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客观上制约了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支持;另外,企业债券品种单一,发行创新不足。
  
  (二)企业债券市场对保险投资的作用分析
  新《保险法》颁布后,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上调,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40%。从2009年发行的一系列公司债券的利率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债券的投资回报率很高。亿城股份发行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5%:中华企业5年期固定利率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1%;东北制药发行的公司债票面利率为7.05%。比起目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2.25%及3.1%的国债平均收益率,企业债券将给保险投资带来更高的回报。企业债券的安全性也在不断加强。经过一系列的整顿后,国家已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并加强了资信等级评定工作,一些企业债券发行更是得到了四大国有银行的担保,其信用风险几乎不存在。同时,上海证交所对债券交易费率的不断下调及7天以下的短期企业债回购产品的面市,使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优势日益明显。因此,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符合保险投资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三性原则。然而,企业债券市场缺乏交易品种、期限结构较短,加之规模很小,要满足寿险资金运作的需要仍有困难。
  
  三、股票市场与保险投资
  
  (一)股票市场现状
  各方面的数据表明,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规模在迅速扩大。2007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总市值为327140.89亿元,位列全球股票市场第3:流通市值为93064.35亿元,总股本为22416.85亿股,筹资金额为1087,95亿元,总成交金额为29069.92亿元。从制度层面上看,截至2007年底,沪、深两市共1298家上市公司完成或者已经进入股改程序,占应股改公司的98%:未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仅33家,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进行以来到2007年基本完成。从投资者的构成上看。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仍然是个人投资者。约占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的51%,不过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也在逐步增加,目前约占总投资者的42%。法制方面,新《证券法》在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采取的新措施,也更有利于中国股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股票市场对保险投资的作用分析
  《保险法》修订后,明确将股票列入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有放宽股票投资限制的趋势。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有利于分散资金,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了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与银行利率变动的相关性。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运用各种经验、信息和现代化资讯工具,系统地对各公司的资信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做出安全、富有弹性的投资选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收益率。另外,投资股票市场是长期的过程,有助于缓解保险公司缺乏长期投资工具的局面,可以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然而,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弱有效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股票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导,难以进行理性投资,且股市政策性较强,再加上入市后。中国经济中存在的巨额游资,造成中国股市市盈率过高、换手率极高、股指波动大的特点。对于具有高度投机性的股票市场而言,股市的价格波动与宏观经济周期和上市公司业绩的相关性较低,且股价的波动不能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业绩,将不利于保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和期限匹配。
  
  四、小结
  
  新《保险法》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随着这些投资渠道的开放,将会对保险企业运用投资组合规避风险、改善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保险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必将越来越复杂。保险投资将不仅要面临利率风险,也将面临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汇风险等一系列金融风险。因此。并不是说开放了投资渠道,保险公司就可高枕无忧了;相反,更应引起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其风险控制的重视,应认识到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健全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永远都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任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管好、用好资金也一直会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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