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辽宁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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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 霞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后,使企业税收实现了“两税合并”和“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推行和“四个统一”的实现,对辽宁省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有利于调节外资结构,优化配置资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因此,只要外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将得到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同时,由于投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将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这也进一步了增强外商投资辽宁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热情,有利于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布局集群化和发展多元化,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完善辽宁省经济发展的结构;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端技术的外资进入辽宁省,提高外资利用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激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这些行业的整体税负将保持较低水平;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将刺激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加大对节能降耗、污染物处理的投入,有利于推动辽宁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从高耗型向节约型转变,提高辽宁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水平,使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得到更快的发展。
(三)有利于内资企业发展,提高内资企业的创新和竞争能力
目前,全国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5%左右,内资企业税负在25%左右,高出外资企业10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降低,有助于改变辽宁省内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影响企业实际经营的情况,使内资和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并且内资因税收政策变化所受到的实惠和节约出的资金,可投入研发、更新设备、扩大规模等方面,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此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有利于增强我省企业研究开发的资金能力,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现。随着国家实施自主创新工程建设,各类企业将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四)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近年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辽宁省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规定适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规定可以降低我省中小企业的税收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保障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从而充分发挥辽宁中小企业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辽宁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新税法将税收优惠由现行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辽宁省应把握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的方向,引导企业加大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同时,积极引导内资企业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改进技术准备,提升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市场竞争水平,加快发展步伐。同时,企业应调整投资方向,推进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在环保节能方面,要着力推进电力、冶金、建材等重点耗能产业节能整治,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一些资源消耗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严格限制。此外,政府部门应当在相关政策上依照新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在财力上则应通过补贴、奖励、资助等方式把新增企业所得税收人部分返还给企业,使更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推动企业的技术开发、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调整招商引资策略
新税法取消了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实行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分支机构,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就要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这样就会带来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特别注重企业的税源流向,必须要求在当地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锁定纳税主体,防止税源转移和外流。同时加大引进独立法人的工作力度,要注重多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在辽宁省落户,避免地区税源转移,达到既发展经济又增加地方财力的目标。同时,对辽宁省成立的法人企业,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尽量鼓励成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争取回总部纳税,实现经济发展与财政效益的最大化。
(三)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企业在选择“立业之地”时最看重的是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因素包括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更重要的是政府高效服务以及政策稳定等相关政府行为。政策上的不确定性带给企业的损失远大于税收上的优惠。因此,各地应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升政府服务、金融、教育等软环境质量,来保持区域经济的吸引力,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行为,改善投资环境。要优化有关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吸收外国、外地区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地方经济从传统的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更好、更快发展。同时,要建立引商引资考评机制,科学评价招商引资质量,加强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微利企业的监管,既要防止中小外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快到期时非正常撤离,又要积极兑现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优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四)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营日益多元化、国际化,而偷逃税、避税手段呈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措施,管好税源,堵塞漏洞,努力增加财政收入。首先,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动及国家行业发展导向,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战略和应对措施。其次,强化所得税税源管理。要做好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的监控,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寻求和掌握新的经济增长点,挖掘税收潜力,堵塞漏洞,在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最后,要进一步完善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研究偷逃避税行为的应对策略,要加强各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交流,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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