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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商品的价值及价值实现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颜丙振 刘冠军

  摘要:本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科学界定了科技商品的定义,一方面确定科技商品属于商品的范畴,阐迷了科技商品和一般商品的共性:另一方面科技商品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征。社会商品的价值的确定是以一般商品为标准的社会环境下。重点分析科技商品的价值量确定的困难,并根据科技商品本身的特征分析其原因,最终得出解决科技商品价值量确定和价值实现的办法。
  关键词:科技商品 复杂劳动 信息商品 科学价值库
  
  在现代社会中,科技商品越来越多,科技的作用范围不断拓宽,邓小平提出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但是理论界对于科技商品的价值决定以及价值实现没有一个统一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本文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结合“科学价值库”的思想,对科技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及价值的实现进行分析。
  
  一、科技商品的定义
  
  要分析科技商品的价值确定及其价值实现,必须对科技商品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识,这是分析科技商品的基础所在。
  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可以得到,“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以此类推,“科技商品就是为交换而生产的科技产品”。但是笔者认为科技商品这个定义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因此要界定科技商品的概念,必须先界定科技商品的概念,由科技产品的名称可以看出,科技产品中必然包含大量的科技因素,它是科技人员耗费劳动生产的产品,但是区别于马克思经典劳动价值论中所讨论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而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这也是科技产品的本质特征所在。综上而述,科技产品是以复杂劳动生产为主、简单劳动生产为辅的劳动产品,而科技商品则可以界定为通过复杂劳动把人类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凝结在商品生产中,并且以交换为目的的科技产品。
  
  二、科技商品的特征
  
  (一)科技商品的生产以复杂劳动为主
  通过对科技商品定义可以得出,科技商品的生产是以脑力劳动消耗为主、体力劳动消耗为辅的一种复杂劳动,它不同于一般普通商品的生产是以体力劳动消耗为主、脑力劳动消耗为辅的简单劳动,这也是科技商品的本质特征。
  (二)科技商品是一种精神产品
  从本质上讲,科技商品是一种精神产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它的表现形式是一定的思想观念、想法的结合。是一种纯精神的产物。虽然某些科技商品也具有物质载体,但是在科技商品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其所包含的理念、想法,而不是物质载体本身。
  (三)科技商品价值的永存性
  科技商品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价值的永存性,即无论科技商品经过多少次的使用,科技商品的价值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例如一篇重要的学术论文可以在不同时期同时被不同的学者引用,不论引用次数的多少和该科技商品生产时间的长短,科技商品的价值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四)科技商品是一种体验商品
  科技商品是一种精神产品,具有信息商品的性质,也就决定了它是一种体验商品,“所谓的体验商品是指在使用前,是无法知道其价值大小的,只有在使用后,才知道其价值的大小”,特别是基础性科学研究成果更是完全具有这种性质。
  
  三、科技商品的价值形成分析
  
  科技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其本质仍然是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所以分析科技商品,必须从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维度出发,联系商品价值形成的最终条件一交换,分析科技商品的价值。
  (一)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分析
  在马克思论述中,“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也就是说物品能够满足人们生活的某种需要的属性,使物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从这个角度上讲,科技商品作为一种以复杂劳动消耗为主的精神产品,包括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各种形式能够在多方面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例如,科技商品的纯粹的表现――基础性研究成果,不但可以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也可以用来转化为科技产品;科技商品和经验总结对生产的改进,则可以增加使用价值的生产,提高人均产品的占有率,从而来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所以说各种科技商品都能直接或间接的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这就构成了科技商品的使用价值。科技商品作为自然属性的有用性,使科技商品的价值具有了物质载体。
  (二)科技商品的价值分析
  在马克思的论述中,“价值是指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即产品的价值是由产品中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根据科技商品的定义可以得出,科技商品是以脑力劳动消耗为主、体力劳动消耗为辅的复杂劳动生产出来的,把科技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具体形式剥离开来。可以发现科技商品中包含着人类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同时这也就意味着科技商品具有价值。另外,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也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从科技商品包含价值这个角度,科技商品具有了商品的完全属性。
  (三)交换是价值形成的条件
  从商品的定义可以看出,商品只有交换成功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如果不能交换成功。那么该商品没有任何的价值。科技商品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值也是通过交换实现的,科技商品的有用性使社会对科技商品产生需求,同时科技商品包含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使科技商品可以确定价格,并最终通过交换实现。
  
  四、科技商品价值量的决定
  
  科技商品和普通商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可以通过普通商品价值量确定的方法对科技商品的价值量进行确定。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价值的实体。即劳动量来计算。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也就是说商品价值量的确定是以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的凝结的时间长度为标准的,商品价值量确定的前提是对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见,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是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马克思已经从本质上确定了商品交换的比例及基础,可以用马克思的一句话进行总结,那就是“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结的劳动时间”。
  由于科技商品的自身特征导致其价值量的确定也不同于普通商品,具有自身的特征。由科技商品的定义可以知道,科技商品的生产是以脑力劳动消耗为主、体力劳动消耗为辅的复杂劳动,但是马克思没有论述复杂劳动的价值量的确定问题,他只是做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的结论,并且为了分析的简便,马克思根据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状况做出了如下

假设。即“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也就是说虽然马克思也注意到了复杂劳动的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社会背景是以体力劳动消耗为主的简单劳动占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复杂劳动只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附属方面,马克思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把复杂劳动简化掉了。
  当今。国内外理论界对科技商品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是在西方大都提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的思想,企图用知识价值论等来代替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例如哈贝马斯通过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剩余价值的来源等因素的讨论,认为“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学说的条件也就不存在了”:奈斯比特甚至认为“必须创立一种知识价值论来代替劳动价值论”。在国内对科技商品价值的理论研究中,“科学价值库”的思想,把科技商品的价值量化为科技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的总和,即W0+m1+m2+m3……,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科技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问题。
  
  五、科技商品价值实现困难的分析
  
  科技商品有其自身的特征,只有分析科技商品和普通商品的不同,才能找到科技商品价值量确定和价值实现困难的原因,
  (一)科技商品定价困难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生产科技商品的劳动是复杂劳动
  从根本上说。科技商品定价以及实现价值困难的原因就在于其以脑力劳动这种复杂劳动作为价值形成的基础,而其他普通商品则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形成价值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中以简单劳动作为价值量计算的基础,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怎么样通过简单劳动这个确定价值量的基础实现复杂劳动商品价值量的确定问题,也即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的换算比例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实现以复杂劳动消耗为主的科技商品的科学定价问题,从而实现科技商品的价值。
  (二)科技商品是一种精神产品,更可以说成是一种信息商品,造成了科技商品价值实现的困难
  科技商品最原始的存在形式是基础性研究成果,其实物形式表现为论文、专著等,从中可以发现科技商品是一种体验商品,即当消费主体不能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时。本身不能确定产品的价值,当消费主体获得该商品的使用价值时。消费主体已经获得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该商品对消费主体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了,这就导致了“逆向选择”问题。科技商品的这种性质也是科技商品价值实现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科技商品中的价值的永存性导致了科技商品定价的困难
  既然科技商品的价值是永存的,也就是说科技商品的价值不但包括本期科技人员凝结在科技商品上面的复杂劳动。而且也包括本期科技人员利用前人遗留下来的科技知识所包含的价值。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虽然本期科技人员创造的新价值可以通过价格得以补偿,但是对于科技商品中的历史价值则是一个难题。根据“科技价值库”的分析,可以得出科技价值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并且完全包含在现在的科技商品中。那么根据价值规律,商品价值决定商品价格的这个原则,科技商品的价值会趋向于无穷大,这对于现实中科技商品的价格是不吻合的。也就出现了科技商品的定价问题。
  (四)科技商品的公共物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技商品价值实现的困难
  科技商品属于信息商品的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科技商品的非竞争性使科技商品不能排除没有为商品支付价格的消费者也能获得科技商品的消费:另一方面科技商品的非排他性导致了限制使用人数的方法是不可能的,任何人都能从他人的购买中获得好处,实现“免费搭车”。
  
  六、解决科技商品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离不开科技的发展,所以说必须重视科技商品的私人生产、交易。以此达到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促进科技商品价值量和实现的方法。
  (一)实现科技商品生产的国有化,充分发挥科技商品的“溢出效应”
  把科技商品的生产纳入政府的生产部门,通过国家的收入资助科技生产部门的运行,同时把生产出来的成果无常或低价地转让给全社会所有的生产部门,这样即可以避免科技商品生产的定价以及价值实现问题,而且国家能够集中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科技商品的生产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政府通过立法及某些优惠政策、提高科技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例如,政府提供直接的补贴、制定《专利法》等,削弱科技商品的公共物品的性质,提供免税政策,提高私人部门对科技商品生产的利润率预期等措施,也可以部分地解决科技商品的定价和价值实现问题。促进科技商品的生产。
  (三)实现科技商品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体化经营,使科技商品生产的外部性内生化
  把基础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集中在一个企业进行生产,该企业清楚地知道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劳动的耗费、产品价值的大小等因素。另外。当基础性研究成果转化为具有物质载体的科技成果时,企业可以在保留生产该科技商品技术的同时,详细的介绍科技商品的作用,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实现。
  (四)市场信息明晰化可以解决科技商品交易中的困难,促进科技商品交易的发展
  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市场信息明晰化。具体可以通过各企业的信息公布,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使科技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能够在自身可承受范围之内完成科技商品的交易,这个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五)建立科技商品的评价机制,通过第三方解决科技商品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建立第三方的评价体系对于解决科技商品的定价和价值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第三方信息评价机制的沟通下,供给方和需求方可以减少交易风险,通过第三方的评价确定合理的价格。促进科技商品价值的实现。
  (六)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科技商品的定价和价值实现提供理论支持
  科技商品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马克思把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并以简单劳动作为价值计算标准造成的,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找出合理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比例。
  
  七、结论
  
  理论指导实践,对于科技商品的价值量的确定和价值实现分析,必须从理论方面进行科学的界定,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所以说必须重视理论的发展。
  对于科技商品由于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在市场中遇到的问题,政府干预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市场机制在解决科技商品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更凸显了政府力量的重要性。所以把政府调节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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