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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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宗川 简立立 崔 鑫
21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电子商务将成为人类信息商业活动的中心。这种“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自然需要“无纸化”的电子货币,否则,将难以完成交易活动。因而,随着数字化或信息技术的进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支付体系,即电子支付体系。在该支付体系中,其核心就是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已成为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部分,它的普及应用将为网络经济开辟新的更为广阔的空间,而有关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将为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扫清法律障碍。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电子货币的产生和流通使实体货币与观念货币发生分离,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问题。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和存款,从发行处对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须偿清债务时,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和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称之为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作为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业务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是在银行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它采用数字脉冲代替金属、纸张等载体进行传输和显示资金,通过芯片进行处理和存储,因而没有传统货币的物理形态、大小、重量和印记,持有者得不到持有的实际感觉。
2、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电子货币是在现有的银行、支票和纸币之外,通过网络在线大量流通的钱。电子货币保管需要有存储设备、交换需要有通信手段、保持其安全需要加密和解密用的计算机。
3、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电子货币说到底只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字构成的特殊信息。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电子货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为电子货币的物是存储于计算机或IC卡中的电子数据,那么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据此,以电子数据为物质载体的电子货币与以纸面为物质载体的纸币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我们认为,此种“功能等同”模式的立法只是过渡性质的立法。承认电子数据的效力固然重要,但解决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则更具重大意义。制定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包括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电子货币安全问题
安全是银行业内部和外部每一个人都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电子货币增加了安全风险,将自古以来孤立的系统潜在地转变成开放的充满风险的环境。安全崩溃可能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者任何一个层次上发生,其潜在因素包括:盗用消费者和商家的设备:伪造设备或更改存储或设备间传输的数据,或者更改产品的软件功能。因此电子货币安全问题也是立法应充分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发展给各国的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问题,特别是电子货币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和无秩序的行为,政府适度监督有没有必要成为各国比较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详尽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问题。
(四)电子货币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完全依赖于转账结算,账户管理者保存其交易记录,因此对账户管理者而言,交易当事人毫无隐私可言。现金型电子货币的流通则不依赖于转账,在现实生活中谁向谁支付了多少金额,第三人并不知晓,故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交易隐私。由上可见,目前的电子货币类型都不能像法定货币那样解决使用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上和电子技术上加以完善。
(五)电子货币洗钱犯罪问题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利用,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电话线、互联网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所以电子货币尤其是现金型电子货币,对洗钱犯罪分子具有无限吸引力,他们可以把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利用电子货币很快转移到法律上对洗钱犯罪监管较为薄弱的国家,在那儿会更容易将这些钱合法化。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是电子货币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立法构想
(一)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要登堂入室,关键是解决“真实性”的证明问题,所以为了要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我们在立法中应当规定如下几方面电子数据的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数据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经查电子文件上是否有电子签名,该电子签名是否完整。
3、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进行证明。
(二)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建立安全的电子货币发行的交易体系和标准,为网上电子资金的流动制定安全标准和程序;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网上电子支付结算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对电子货币产品开发人的科研技术实力和信誉进行资格认定;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则,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首先,应当明确各交易管理者负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其次,应规定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措施;再次,要规定隐私权受到侵害,管理者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最后,还要明确非管理者的直接责任在致使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解决办法。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建立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负责向该机构所在地的银监会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记录。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
四、结论
综上所述,从总体而言,电子货币仍是新生事物,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其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众多益处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同时,有关电子货币的立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正在向前发展。为此,权力机关及业界人士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采取相应措施,努力解决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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