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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增值税问题的研究报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范丽琴

  摘要: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及资产重组和技术进步的加快,要求现行增值税制应该适时地继续完善。本文从几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增值税 问题 研究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已有4年多了。从我国推行增值税的实践来看,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
  首先反映在经济上,由于基本消除了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积弊,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资产重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适应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其次反映在财政上,由于增值税的税基与GDP的联系比较紧密,随着GDP的增长,这几年增值税相应增长较快。再加征收上的链条机制,不仅纠正了过去的任意减免税和承包所造成的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也有助于堵塞偷逃税的漏洞。
  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也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增值税制尚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现象。二是由于增值税的覆盖面没有包括全部流通领域,致使企业购入劳务、接受服务的支出中所含的已征税款,除加工、修理修配外也得不到抵扣(运费已做政策性处理)。三是由于减免税(包括先征后返等)项目过多以及行政干预,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过大,在公平税负、出口退税等方面都有负面影响。
  
  一、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
  
  (一)目前研究转型是否迫切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前研究转型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几个弊端:
  1,重复课税因素并未完全消除,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等于要多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
  3,内陆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税负高于沿海地区加工工业,不利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
  4,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不予退税的“投资税”与人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反映在进口产品上,由于它们比国内产品少了这一笔“投资税”而增强了竞争力。
  
  (二)目前转型有何风险
  目前实施转型是会有一定风险的。风险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风险之二是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这两个方面风险的程度又是此消彼长的,其关键则在于转型的方法。
  一般来说,在原税负的基础上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由于税基宽,相对税率可以定得低些;如果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定得高一些。
  
  (三)怎样可以使转型的代价小一些
  那么能否找到一条代价较小的转型途径呢?关键仍在于时机和方法的选择。考虑有两种选择:
  1,适当调高税率,做到一步到位。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政府宏观政策取向,首先应放在扩大内需、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上,税收上需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实施转型。
  (1)酌情提高增值税税率2个百分点,即基本税率提高到19%。这样约可增加税款400亿元~500亿元,相当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一半可以得到弥补;而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增加的应纳税额不致太大。
  (2)可以考虑在2000年或2001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时一次全额扣除,以鼓励投资。
  (3)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的另一半则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由于1994年期初存货税款、外商投资企业超原税负返回税款和大部分减免税(先征后返)在1999年到期,国家财政已有可能来承担。
  2,结合政策取向分期分批逐步推行。上述做法比较彻底,收效快,但对财政和经济的振动亦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期。如果政府宏观政策取向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问题
  
  从理论上说,规范化的增值税应该覆盖到货物和劳务的所有领域。但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看,并非都是如此。结合我国情况,有些问题还需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
  综合以上的研究,我们认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要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人;三要有利于税制简化,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
  (一)目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中,占税源一半左右的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娱乐和服务业中,与直接消费关系密切的旅店、饮食、旅游和大部分其他服务业仍可继续征收营业税,不必改征增值税。
  (二)交通运输、建筑: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和其他服务业中,与生产经营关系较密切的如仓储业等也约占税源的一半。这些行业原则上可以考虑改征增值税。
  (三)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可以逐个行业进行测算和研究实施办法,待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为取得经验,我们建议可以在交通运输业中先试点。因为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各行业关系密切。该行业现在开出的运输费凭证已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出运输费已按扣除率7%列做进项税额抵扣。
  至于推行到其他行业,要考虑到一些进项税额少的特殊行业的承受能力,达到简化税收制度、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税收控管、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现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进行征收管理。现行规定执行以来产生了两个矛盾:(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广西为1.7%,广东为1.18%,北京为1.27%)。(2)同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约低一半以上)。
  下面,我们结合在内蒙古、陕西的实地调查取得的材料,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调整征收率的问题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这基本上已为大家所认同。我们的调查材料亦显示了这一点。我们的具体改进意见是:
  1,将固定的征收率改为可以定期调整的征收率。现行规定将征收率视为全额征收的税率。因而把它固定化。似应看到增值税的征收率仅属简易计税的需要而非法定税率,它是不变的税率和可变的增值税的乘积,因而不宜加以固定。尤其在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更是如此。我们建议,征收率可在每年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测算,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公布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2,至于目前的征收率定在什么水平上比较合适,我们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但从部分地区的调查材料来看,普遍认为商业的征收率4%还是偏高了,还可以适当调低。
  
  (二)关于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金抵扣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买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按规定的17%计算销项税额,凭以扣抵税金。对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是本环节的销售税金,而扣抵进项税金则是包括各个环节的整体税金,这样做才合理,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这样做也不会发生少征多扣问题,因为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它不仅要按销售金额依核定征收率计算纳税,而且还承担着进货时的进项税金,其实际税负一般也不低于17%。但要防止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税务机关在代开时要严加审核。
  2,为堵塞目前较普遍的漏洞,对商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广东省对7个市1997年1至6月调查资料显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603户,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438份,其中工业为527户,共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3077份,均占90%左右,对商业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不大。
  
  四、关于增值税的查核手段问题
  
  孤立地讲单一的“以票管税”不应成为增值税的管理模式。这里不是说管票不重要。恰恰相反,增值税是通过税款抵扣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所以对据以抵扣税款的扣税凭证的管理就成为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内容。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运费清算单据,其中主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进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关键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我们要说的是,管票虽然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但是它不能完全管住纳税人的税基。举个例子说,纳税人申报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内容,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核证明是完全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纳税人没有偷税。从事生产的纳税人可以用多报单耗或虚报各种损失的方法将多生产的产品转入账外,向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销售。从事商业的纳税人更是可以用账外经营、体外循环的方法偷税。对于这样的不法行为,不通过类似突击盘点存货、查对运输记录等方法,审查其账务处理的真实性,是不容易管住纳税人的税基的。所以不能将“以票管税”视为增值税的管理模式。
  综上所述,我们概括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应该是:管账是基础(包括账实结合),管票是关键(包括票账结合),管账与管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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