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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与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潘菊红

  摘要:国家经济的增长依赖公司财富的增加,而创造财富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近年来,现代公司治理问题已越来越多的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兴趣点。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果所面临的种种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完善的举措。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问题 完善
  
  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就是指在现代公司中,建立在出资和控制分离基础上的管理经营公司的模式或制度。[1] 而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众持股公司(public company)的经营管理机构所采取的存在方式。[2] 它无疑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因为现代公司制度优越性能否得到发挥正是取决于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上。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带有经济转轨时期的特点,虽然公司化改造已初步完成,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发展潮流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上还须不断摸索。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股东大会还不足以成为股东行使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场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实践中存在股东大会召集人通过设置各种条件或障碍剥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的现象,特别是国有股或法人股控股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投资失误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别是对股民的民事赔偿力度还不够。
  
  第二,董事会缺乏内部制衡。
   目前,国有股东的受托人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董事会在行使职能时成为国有股东一方的代言人。与此同时,由于法人股比例低、独立董事制度、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机制没有得到普遍推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有效的内部制衡。
  
  第三,监事会监督乏力。
  监事会虽与董事会平行,但其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因此注重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第四,公司的市场价值与治理质量缺乏相关性
  由于政企不分、公司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剧烈变动、频繁的资产重组、粉饰财务报表等现象的存在,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公司的内在价值、经营业绩、治理质量之间往往并不存在普遍显著的相关性,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受到严重忽视。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但主要是内部原因,如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而造成的缺乏形成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问责机制的缺失、与市场接轨的公司激励机制的匮乏等。所有这些势必造成公司治理结构陷入困境,从而进一步影响公司财富的增长。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迫在眉睫。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决议直接体现为公司意志并决定公司的行为。因此,如何保证大会决议能够体现股东意志、维护公司利益是完善股东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我国股东大会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予以完善:
  其一,构造稳定的大股东。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吸收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经验,尝试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例如,在某些领域,将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类同的一些企业举行横向结合,或选择往来密切、交易相对固定的上下游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然后实行重组,形成单个企业产品结构与技术准备结构相对集中和专业化。
  其二,明确股东的知情权。充分、正确的了解有关表决事项的资料,是股东正确行使其表决权的前提。我国公司法虽要求在召开大会时,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股东,但仅是将审议事项通知股东,并不能令股东们完全掌握有关的信息。因此,公司法应当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召集人应当对有关审议事项加以说明(包括其意见),公司应提供条件,方便股东对有关资料的查询。
  
  (二)完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在公司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运行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公司经营的好坏,因此,完善董事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措施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大幅度增加董事会的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一些国际知名大公司,其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普遍在3/4以上,我国经贸委与证监会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而目前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且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有的公司还包括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领导兼任的董事,如是,董事会发挥不了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将该比例降到1/2以下,大幅度增加外部董事,特别是一定数量的专业知识、经验丰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
  第二,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包括财务审计委员会、报酬与提名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投融资委员会等,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独立董事,其目的是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提高其战略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在我国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比较普遍,估计不小于20%。在这种体制下,董事长的法人代表权和总经理的经营执行权相结合,董事会的决策就可能受到影响。这样一来,不仅不能对权利进行有效约束,而且也会缺乏对重大决策的风险防范屏障。因此,上市公司应当逐步改变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治理结构。
  第四,增加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让管理人员持股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使公司的利益目标也成为他们自己的利益目标,进而构成长期的激励机制。为了增强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心,国际上很多公司要求高层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离职前不能出售,持股数量一般为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5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本公司股票比较普遍,但持股数量偏低,起不到约束作用,为此,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如利用发行或配股中的余股,设立股权奖励“基金”,使之成为管理人员的股权来源,提高董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数量,持股数相当于年基本工资的1―2倍,并须由本人购买。
  第五,明确董事会的义务及其责任。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董事的“忠诚义务”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缺乏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法应当对此做出规定。同时,对董事违反义务的责任以及追究其责任的机制,公司法也应当明确规定。[3]
  
  (三)完善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确保经营行为不背离公司和股东的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职能能否充分、有效地发挥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良性运作,故监事会的完善成为必然,而完善之渠道可有以下几种:
  首先,明确并加强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必须享有充分的检查权,包括列席董事会会议及质询权、陈述权、建议权;对公司经营者有关违章行为的调查权;对公司财务、资产的检查、审核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对董事、经理解聘的建议权;以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的起诉权等。
  其次,完善保障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手段。为使监事会能顺利、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应使其具有独立的自治功能,有必要从经费上提供充分的物质保证,该笔经费应单独设帐,由监事会独立分配。
  最后,要与独立董事相协调。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所以应注意提高监事会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组成及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改变目前监事会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由于监事会功能类似于国外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之一的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因此,上市公司可将独立董事发挥的效用集中在就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以及内部董事的提名等问题上,当然也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对监事会进行协调的作用,如果考虑到独立董事可以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角度,那么就不应该僵化地将独立董事的效用仅仅看待为监督功能。[4]
  
  参考文献:
  [1] 王新、秦芳华:《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2] 吴志攀、滨田道代:《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3] 王力:《中国创业市场运行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4] 林凌、常城:《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于《证券市场导报》,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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