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电网企业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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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税务筹划一直是企业高管关注的问题,2011年9月开始,我国实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新法下,电网企业会计应熟读个人所得税政策,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电网企业;税务筹划
2011年是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较大的一年,为适应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降低人民的税赋负担,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完善,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在2011年,国家审计署网站披露,5月20日,审计署发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表明: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公司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为职工缴纳的19.52亿元企业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亿元。由此可见,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电网企业会计需要准确把握和领会新税法的主要精神,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共有10个所得项目,其中,工薪一族特别关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主要修改了免征额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人所得税法》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税法出台后,由于部分规定不明确,2011年8月15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文件)”对年终奖的征税问题进行解读,同日,国税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开声称47号文件系伪造,年终奖仍旧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与新税法衔接。
二、税务筹划及电网企业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Taxing planning)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本文所讲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2.电网企业进行个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电网企业主要是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网企业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均属于国资企业,在现有企业产权制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电网企业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经营、投资和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划。个人所得税的缴税主体是电网企业员工,也就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现有企业财务目标为利益相关者财务最大化的情况下,在企业利润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以尽可能的让员工承担更少的税费。
其次,电网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企业作为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在进行制度制定时,若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再次,电网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个人所得税的交纳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应该缴纳所得税的事项重复交税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如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交纳,则会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情形,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三、电网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探讨
因为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年终奖该采用何种方式计税,因此,9月1日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仍沿用老方案,只是将免征额由以前的2000元的改为3500元。具体计算时应先将年终奖除以12,以得出的商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年终奖乘以税率并减除扣减数。国税总局在官方网站于2011年8月16日列举例子: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因此以电网企业员工张三为例,假设张三2011年应纳税的年薪所得为100000万,平时每月薪金总额为5000,年终奖金为4万。那么,张三9、10、11、12月份合计发放的应纳税所得为6万,9-11月薪金所得采用3%的适用税率,12月年终奖4万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3333.33,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元,2011年12月应纳税额为(40000+5000-3500)X15%-125=4045元,9、10、11、12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45,45,45,4045元,9~12月合计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4180元。如果将年终奖金分到4个月发放,则每个月应纳税的薪金所得为15000元,2011年9~12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870元,1870元,1870元,1870元,合计交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7480元。同样,2012年,若平时每月工资总额为5000元,年终奖为4万,那么,张三1~11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元,12月应交所得税为4045元,合计4540元。若将年终奖金改为分月奖金发放,则每月应工薪所得为8333元,则2012年每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11.67元,合计4940元。相比之下,采用年终发放奖金比平时多发工资要少交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年终奖全部在年终发放比较好呢,也不见得,譬如年薪金10万,每月3500不用交税,则年终奖金为61500元,平均每月5125元,2012年年终奖对应的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5%和1005元。计算出61500*15%-1005=8220元,也就是说,并不是平常不缴税,将年终奖集中在期末一次发放的交税最少。
因此,对个人薪金的发放相当有必要进行筹划,筹划的原则是合计交纳税金最低,而工资超过免征额的1500元按10%征税,小于1500元按3%征税。因此,对于12个月,在年薪为100000元的情况下,则需先按5000为每月工资额,对应的速算税率为3%,计算出年终奖金和其对应的速算税率如10%,这样的筹划会使得交纳的税金最少。做好电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个税筹划,应在确定好年薪金总额的情况下,分配好月薪金发放与年薪金发放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林友谅.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个税筹划[J].财会月刊, 2011.33.
作者简介:刘曼江(1972―),女,湖南长沙人,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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