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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林业税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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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选取美国、日本和欧盟五国作为分析对象,从森林资源概况、产权归属、税种设置和税基税率等多个方面,对其林业税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在林业税费中以税为主、下放税率设定权利和对林场主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林业税收政策的主要特征。而此类国际经验,对于我国林业税费改革的深化,具有启示作用。
   关键词:林业税费;国际比较;制度;设计
  
  林业产业作为资源类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费体制改革也是我国资源税整体改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林业税费体制改革的深化,有力促进了我国林业产业的发展。但是一些长期性和制度性的问题仍旧持续存在。在此情况下,对于国际林业税费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对于我国构建新型林业税费制度,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各国在自然条件、政治结构和经济体制方面的差异,各国林业税费制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也重点选取美、日和欧盟五国这四类较具代表性的林业税费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一、 美国林业税费制度
  截止2008年数据,美国全国森林总面积达2.98亿公顷,居世界第4位,覆盖率为33%;森林蓄积量211亿立方米,年净生长量6亿多立方米。 [1]美国森林面积中,针叶林约占41%。其中70%左右分布在西部地区,是美国商品木材的主要产地;阔叶林约占55%,其中80%以上分布在东部地区。由于美国地域辽阔、土地肥沃、气候多样,因此树种也比较丰富。美国的森林所有权比较分散,私有林占72%,公有林占28%。在税收上,林业生产类的税赋都相对低于非林业生产类税负。美国林业税种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所得税。美国把企业或个人所得分为资本利得和一般所得两部分,税率也不尽相同。为了支持造林事业,税法规定林木培育者采伐或出售时,可按资本利得的28%缴纳资本利得税,其他经营所得则以46%的税率缴纳一般所得税。税法还特别强调,只有长期经营和培育林木者才能享受28%的低税率。而从事短期木材交易者,则无权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其二是财产税。该税种是针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由所在各州税务机关计算征收。对于固定财产税,各州政府规定一般按固定资产总额的5%上缴。按照2008年的估价,美国国有林的林木和地产总值约为400至500亿美元,但考虑林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各州政府免掉了国有林的固定财产税,此举相当于每年多投入20多亿美元的国有林建设资金。
  其三是原木税。即在采伐原木时,根据市价以一定税率征收的税种。在华盛顿州,1971年前的旧税法规定原木与林地合并在一起征收财产税。这导致部分林场主为减少缴税金额,大量采伐尚未成熟的林木。为了确保森林资源的稳步增长,该州于1971年修改了税法,把原木与林地分开,对林地继续征收财产税,而对原木则在采伐时按市价计征6.5%的原木税。而在不同的州,原木税虽税率不一,但基本都是按市价计征。
  美国税法还规定在林业生产中,采伐道路的全部或部分建设成本可用以抵免等额的原木税。采运设备在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这种优惠。不过为避免过度采伐,税法还规定,若采伐区域在两年内达不到规定的更新造林数量和质量要求,政府将以较高的税率课税。
  此外,美国还设有更新造林信托基金、造林补助基金制度。更新造林信托基金是从木材产品的进口税中提取,每年提取3 000万美元,主要用于国有林的更新造林和林木树种改良。造林补助基金则来源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私有林区给予50%-75%的更新造林费用补助,并为小型林场的防火、防虫及技术推广提供资金支持。
  二、日本的林业税费制度
  日本现有森林2521万公顷,相较于其狭小的国土面积,森林资源可算较为丰富。日本涉及林业方面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林地和原木馈赠税、继承税、林地所有固定资产税、林地不动产取得税、特别拥有税和原木交易税等。
  在课税对象方面,由估算出的林地收入总额的60%减去造林费用总额的25%(以此作为造林的正常损失),其差额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税率为5%左右。在税收优惠方面,日本在税收上规定有减、免、缓交等优惠措施。具体而言包括,对保安林免税,而森林财产继承税则可降至到4. 8%。近年来,由于木材进口额不断攀升,日本为了鼓励国内木材生产,对供应市场的国有林地木材实行免税和低税,对采伐和加工年收入在3 000万日元以内的私有林地,也实行免税。
  日本在发展林业生产的同时,也高度重视森林的公益效益,日本农林水产省于1985年创建了绿色和水的森林基金,并于1987年在自民党税制改革大纲中明确规定,向水源、河流的受益者,征收森林河流维护费为确保该项基金的落实。此后,日本政府成立了绿色和水的森林基金推进本部,各都县府也都成立了绿化推进委员会
  同时,日本将国有林的全部收入留给林业部门作育林经费,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林野厅统一管理和核算。一旦育林经费出现赤字,则从国家预算进行补贴。若收入有结余,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此外,日本还设有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基金,主要是对从事原木生产、木材加工等行业的私人林场所有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以帮助其维持和促进林业资源的长远发展。日本还有林业补助,来源于国家一般会计预算、国有林特别会计预算、森林保险特别会计预算,用于支持林区营造道路等事务。
  四、欧盟五国的林业税费制度
  大部分欧洲国家受制于资源条件,其森林的主要用途并非是林业生产,更多的是环境保护和为人民提供休憩场所,其林业税费制度也与林业大国有本质差别。不过在欧盟诸国中,法国、德国、比利时、挪威和丹麦五国的林业产业较为发达,其林业税费体制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法国森林面积140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6%。立木蓄积量约为17.95亿立方米,年生长量7200万立方米。法国森林中私有林1020万立方米,占71%,但由于林场主较多,林场主平均森林拥有量较少。目前法国林木采伐量年均5000万立方米,同时木材进口量也较大,仅热带原木每年进口90万立方米和热带锯材几十万立方米。 [3]
  法国的林业税费主要有以下五种:其一是地籍所得税,在法国13种地籍税中,森林是一种专门的税种。森林地籍税又分8种,如阔叶乔林、前面芽林等。地籍税按照土地产量收入征税,即不论何种地籍税,均按收入的80%计算。税额每6年计算一次。 其二是所得税。法国把所得税和地籍结合一起征税。幼林的所得税给予减税待遇,即杨树头10年,针叶树头20年,阔叶树(不含杨树)头30年减税。其三是土地税。土地税是地方税。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幼林(林龄小于30)可以减税,但不含天然更新。其四是财产税。1982年开始征收此税,但1986年废止,1991年又恢复,税率为1.1%。 该税征收依据是是土壤质量,这种税同样有一些减免规定,例如森林是唯一的生活收入来源者免税。其五是遗产税。在林业方面,税法规定,只要继承人承诺经营森林,可享受一些遗产税扣减。遗产税是基于土壤质量计算的,但土壤价值很难计算,只能提出设定数值,一般是按25%征收。在土壤价值定为零的情况,该税可缓征30年。
  德国森林面积1100万公顷,其中国有林约占30%,公有林(既有社团租住所有)占24%,私有林占46%。 [4]德国林业税费主要有四类:其一是所得税,这一税种是林场主交纳的直接税,税率高低取决于林地面积和其它收入来源等因素,平均所得的税率是30%。在发生林木发生灾害而被抢救性采伐时,该税可依法减免。其二是土地税。土地税按森林的标准价值乘以一定税率得出纳税金额。其三是财产税。个人财产7万马克以上,每年纳税的税率为0.5%.如果有少量的其它不动产,则税率为0.4%。林地属于不动产范畴。其四是遗产税,但由于实际税额很低,故可以忽略可以不计。

  挪威全国森林面积1072万公顷,其中私有林510万公顷。二战后,挪威林业得到快速发展。 挪威的林业税费制度较为特殊。挪威森林信托基金在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林主出售木材之所得,就将其5 %~25 %(平均12 %)的收入存入基金。存入的基金免交所得税。林主协会负责出售木材,并将收入转给国家林务局。林主从基金中提取基金用于营林作业。基金为林主保存1.5年。林主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其它方面时,就纳税。但又规定,凡提款5万克郎以下,其65 %的款额是应税的,提款50万郎以上的,95 %的款额是应税的。此外,挪威涉及林业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这与德国规定较为相似。
  丹麦全国森林面积51.2万公顷,涉及林业的税收有五种,分别是资产税、财产税、遗产税、所得税和周转税。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周转税。该项税收主要针对从事林木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税率为20.25%, 如果周转额不到1万丹麦克郎,即可给予免税。
  比利时森林面积60.3万公顷,其中公有林27万公顷, 私有林 33.2万公顷。有别于法德林业税费繁多的情况,比利时涉及林业的税收只有农业所得税和遗产税两种。所得税各级别的税率不同,全国的税率为1.25%,省级为3%-20%,社区级为5%-50%,平均35%。在森林遗产税采用该林区市场价值的10%计算。但在有森林工作计划且保证保持森林面貌30年不变的情况,可将税基将为市场价值的25%,但需分期减免。
  三、国际林业税费制度的异同
  纵观上述国家的林业税收制度,其主要的相同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大多数国家的涉林税种设置,都包含着促进保护森林资源、引导林场主对林木资源实施可持续采伐的政策目标。例如美国为避免林场主过度采伐森林来避税,而专门设置了原木税这一税种。又如法国针对幼年林区的减税和免税措施,以及日本涉林税收的缓交举措。
  第二,大多数国家在林业税收外,并不存在要求林场主或林农承担其他种类的费用。挪威虽设立有森林信托基金,但这种基金的管理和运行也十分规范,且业主可按规定自由使用存入基金的款项,因此从实质上讲,林业税费中以税为主的国际趋势十分明显。
  第三,所得税是各国林业税费征收中的主力税种,即按纯收入或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所得税,构成了各国林业税收的主要来源。
  第四,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林业特点设置林业税收税率的情况较为常见。
  四、对我国的启示
  作为一个森林覆盖率较低、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林业税费制度,以此在带动林业产业发展的同时,维护生态平衡与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将是我国不可回避的紧迫而现实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其他国家在林业税费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我国也有着极大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国应进一步调整林业税费制度中“税”与“费”的比重,最终实现“以税为主,基本无费”的林业税收制度,避免因过多过滥的林业收费抑制林业产业发展,或导致对于林业资源的报复性采伐。
  其次,在林业税费改革中,应对林农的实际税负有清晰而明确的控制,防止林农的税负过高,保证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再次,我国应避免对于林业税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林区特点有针对性的设计税率和税基。我国国土面较大,各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并不均匀,因此在林业税收政策上也应采取因地制宜的做法,结合各地实际,保证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
  最后,我国还需要在涉及林业税收制度时,加强针对林木更新的转移支付力度。由于财力有限,我国不可能拿出大量财政资金用于林木更新和幼林培育,因此利用税收制度的退减缓交等政策工具,进行转移支付,对林农加以引导,鼓励其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增长,将是一个较为现实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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