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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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存款保险现状,结合国际经验对有关发展策略进行详细的说明,以期能够帮助有关部门认识到当前我国存款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借鉴优秀经验,采取合理手段予以解决,从而规避发展中的问题,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长足发展,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3-0092-02
一、我国存款保险现状
(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在当前金融环境中,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在诸多领域都留有一定的空白,严重影响着该制度的发展。举例来说,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出金融机构紧急救助的条款,也未对债务重组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且现有法律还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实际应用状况并不理想[1]。
(二)监管水平不够高
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下,我国在存款保险上的监管是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进行的,在实际的监管中,由于大部分权利还是在人民银行中,使得实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就使得实际的工作存在局限性,且有关部门对自身的监管责任认识不够清楚,工作流于形式,此类隐患都影响着我国存款保险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限额赔付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对于保险的赔付规定如下: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机构中存储的全部资金在50万元以内的可以获得全额赔付,对于超出50万元的以50万元为最高赔付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大部分存款账户内的资金都不超过50万元,所以50万元的额度相对合理,过高就会造成保险机构的损失,过低也就无法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的国外借鉴
(一)法律保障制度的国外借鉴
针对上述文中提到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优秀制度体系建设方法。其在1995年发布了《存款人保护法》,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截至今日,该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共经历了20多次修改,尤其是在各次金融危机中都进行了此方面的法律调整,相关体系在不断的改进中逐渐完善。以亚洲金融危机后的法律制度调整为例,在危机爆发后,基金分割运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存款保险的工作失衡问题严重。针对这一状况,韩国成立了存款保险公司(KDIC),并将其发展成为具有跨行业性质的管理机构,大大降低了金融危机对该国存款包保险业的影响。同时,还实行了临时性存款全额保护制度,取消了传统的2 000万韩元的限额,也有效维护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当前,韩国无论是在投保机构、保险范围、费率、监管、保障基金来源还是不良金融机构上都有法律的明确说明,为存款保险公司的有效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保其权利能够有效落实。
(二)存款保险监管的国外借鉴
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针对“存款+衍生品”的投资产品进行了监管。结构性存款就是其中的一种,为了加强管理,美国及欧盟都将该存款计入存款管理制度中,使其接受保险制度的保护,部分国家如新加坡等地还针对其与其他资管产品的差异性将二者区分开来,实行不同的监管方法。各国证监会对此问题制定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将该产品的设计、发行直至兑付各个环节进行了严密的监控。第一,明确产品准入机制,在产品研发初期开展风险分析活动,各国证监会部门内各个岗位统一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其是否合规、财会是否正规、风险评价系数的高低与否等等,全方位落实审查与监督,合格的产品才被允许发行流入市场。第二,定期更新审批。以英国为例,该国设有金融服务局(FCA),该局能在有关产品获批后再次进行检查与审批,对其研发中产生的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回顾,并更新审批意见;在产品投放入市场后,该局还会对有关产品密切监控,防范其在发行中“生变”,对于产生严重变化、威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产品及时召回,极大地提升了该国存款保险的监管水平。相较于我国的监管力度及时效,上述国际经验具有较强的应用性,我国有关部门应加强认识,提高对存款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并延长产品监管的时效,从而加强对整体存款保险的监督,切实落实有关监管手段,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提高产品质量,共同构建健康、和谐的金融环境[2]。
(三)限额赔付及赔付额度的国外借鉴
在当前国际环境中,大部分国家都使用限额偿付的方法进行赔付。以德国为例,德国最高承保限额为有关机构自有资金的30%,德国的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明确提出保障每一账户90%的存款,但是也规定了其最高保障额度为2万欧元。也有部分国家采用不同的赔付方法,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例,在其企业购置保险的单位若遭受破产对其直接进行赔付,而不做限额考量;若破产企业联合其他银行做兼并处理时银行将接受企业全部的债务,并会在一周之内完成赔付。在该国存款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在参保机构破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尽快支付赔款。”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限额赔付的方法更适用于我国国情,我国还处于制度建设初期,应用该方法能够有效避免恶意破产等问题,对于维护市场平衡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实行限额能够更好地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对部分中小储存账户有明显的保障作用,降低投保机构的赔付压力,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另外,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之初就提出,“由我国各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性上交保险费,若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或倒闭等问题时,有关机构需要对银行各存款人提供最高50萬元的赔付款。”这种“有限偿付”,能够有效保障存款人的风险利益,进而发挥出保险制度的真正作用,规避经营风险,还能够破除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保证国家财政不受此种意外损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当前还存在一些缺陷,而部分国家对此已经有了很好的、值得借鉴的发展经验,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就是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取长补短、融会贯通,逐步提升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及监管等方面的水平,进而提高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及操作的准确性及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俞思琪.探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2):40-41.
[2] 刘云.我国当今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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