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变更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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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变更管理是涉及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组织协调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工程变更管理能够有效管理和严格控制合同范围的工作活动,明确各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关键词:建筑工程 变更 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良好的工程变更管理有助于建设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区别不同种类的变更,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从而实现对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
一、建筑工程变更的种类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种类很多,根据导致工程变更的不同因素,工程变更可划分为如下几个类别:
(1)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引起的工程变更。如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会造成建设项目工期的延误或停工。(2)设计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如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导致的设计差错或遗漏,因设计调研深度不够等无法按图施工产生的变更。(3)承包方引起的工程变更。如承包商改变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或由于承包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引起的返工。(4)业主引起的工程变更。如业主改变原合同工期,要求承包商提前完工引起的加速施工以及业主要求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5)监理工程师引起的工程变更。如监理工程师为优化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为节省投资或缩短工期而提出的新的施工技术方案。
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低造价、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可考虑工程变更。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变更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2)由于人文地理等不可预见因素,原设计不合理,必须变更设计方案;(3)为解决特殊技术问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效和增进科技进步;(4)不降低设计标准,显著缩短工期;(5)有利于日后工程的养护。
三、工程变更的特点
工程变更实质上是对合同的修改,是双方新的要约和承诺,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的局部改变,履行标准、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的改变等。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项目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对该内容的变更仅为局部的变更,而不能是建设项目的全部更换,否则即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二是工程变更是指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改变,该改变的效力仍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并未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如若有合同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问题,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的变更。三是工程变更往往受到严格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中,有的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便可予以变更,而有的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外,还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四、工程变更确认和审批程序
1、由于工程变更会带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业主按审批权限,实行“分权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没有按相应程序由业主审批,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令,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否则业主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2、工程变更发生时,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
五、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现状
1、缺乏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目前,大多数业主和监理单位一般把工程变更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实施阶段。一般而言,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前期的决策质量,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工程变更发生的频率。而建成后的工程变更后评价,有利于分析工程变更的产生机理,总结成熟的工程变更管理和控制经验,为后续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服务。
2、合同变更条款急需扩充和细化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变更仅包括设计变更、其他变更和确定变更价款三项内容,对工程变更管理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缺乏规范和约定。此外,现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标准文本中同样缺乏关于承发包双方工程变更管理责任和义务的相关条款,不利于业主方约束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变更行为。
3、对工程变更缺乏有效的评审环节
大多数项目的工程变更均缺乏对其技术、经济、工期、安全、质量、工艺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评审,没能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有效的价值分析和多方案比选,使得一些没有意义的工程变更得以发生,或者是工程变更方案并非最优方案,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于对工程变更缺乏有效的评审环节,甚至会出现一些错误的变更。
六、建筑工程变更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变更。工程变更往往都会使建设项目工期延长、施工管理变得复杂及工程造价增加,同时可能导致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延期的要求,使施工监理趋于复杂,投资控制难度加大。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将工程变更控制在合同基准状态确定的工程范围内,不得擅自主张提高质量检验标准,也不能认可业主提高材料的质量标准或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标准,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变更。
2、注重工程变更的预控。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变更尚未发生,对工程变更的预控,监理工程师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根据自己的工程管理经验和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发包人、承包人与工程的具体情况,在与发包人、承包人以及监理内部人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事先对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的主要环节加以明确,并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3、注意工程变更价款确定的时效性。确定合理的工程变更价款是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的重要内容。根据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表明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有时效性,亦即承包人在确定变更14天内若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在工程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及工程师必须注意工程变更价款时效性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4、加强施工阶段的管理。首先应重视工程施工前的图纸会审,通过会审使图纸更加明确完善,尽量把许多图纸的未尽事宜在未施工前得以解决,避免在施工中发现图纸问题而增加变更追加投资。其次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由监理工程师加以确认并签发变更指令。故工程监理人员应提高控制工程变更的管理意识,对于影响投资和进度的工程变更或签证更要慎重对待。再次要严格控制施工条件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往往很复杂,需要特别重视,否则会引起较大索赔发生。
5、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变更纠纷的焦点问题常常会集中到工程变更价款的争议上面,究其原因,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约定不明。工程变更是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原因,工程变更价款宜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总之,工程变更种类繁多、牵涉面比较广,要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就必须规范工程变更内容,严格审批程序,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和管理变更,强化管理各方的责任心,真正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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