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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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莉 项继光
【摘要】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且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鲜明特征。网络知识产权一旦被滥用会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从网络知识产权的视角考察,“3Q之战”也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对分析和反思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3Q之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以往传统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迅速进入网络世界。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爆发网络市场之争(简称“3Q之战”)充分暴露了我国网络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
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知识产权形式。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其表述主要有: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文学艺术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所有权等;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等,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以知识产品形态表现的成果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其实质就是信息,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权利更准确地表述应是“信息产权”。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就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展而引起并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即是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人们就其智力所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成果信息并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独占性的支配和使用权。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天生的合法垄断权,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受垄断立法的规制,但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已形成两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该从是否有利于技术革新、转让、传播;是否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进步及公共利益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拥有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三个方面来考察和界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认为应区分广义和狭义的知识产权滥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狭义知识产权滥用仅仅只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笔者认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作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在网络环境条件下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权利范围或者限制网络市场的正当竞争而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不正当地利用其权利的行为。
二、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
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可以概括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联合两种基本形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市场上拥有决定或者控制该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的网络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体,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限制竞争或排挤对手并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1)拒绝服务,指网络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必要的服务许可或者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与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威胁和限制网络消费者在与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相关市场内的自主消费行为,借此维持和强化自己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地位的行为。(2)价格壁垒,指产权保护的产品服务恶意通过价格手段排斥公平竞争、遏制竞争对手、扰乱网络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其包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享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手段以排挤竞争的低价倾销行为;有目的性地针对不同客户实行与其成本无必然关系的差别价格待遇的差别定价行为;以远高于其成本的价格提供其网络产品或服务而获得高额利润的垄断高价行为等形式。(3)强制搭售,指在消费者不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软件服务提供者销售某种软件时将其他软件产品以绑定或者外挂等非正当形式强制搭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强制搭售不但限制了消费者在网络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具有排斥其他竞争者的性质,是现在网络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4)市场侵占,指权利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发展需求,通过利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之便,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从而阻碍关联市场的公平竞争,巩固并扩大其知识产权的影响范围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的行为。
垄断联合。网络垄断联合是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权益人以排挤对手、限制竞争为目的,通过缔结协议、行业默契或者其他的联合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或者垄断联盟,破坏网络经济活动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其垄断利益的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权益人在网络经济竞争中占有先天的优势,如果通过网络垄断联合,则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提高其市场支配力。网络垄断联合不仅排斥竞争抑制市场竞争机制的效用,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而且严重阻碍网络技术创新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意识丧失,破坏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三、“3Q之战”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
“3Q之战”是中国互联网历史上影响人数最多的一次热点事件,从网络知识产权的视角考察,“3Q之战”也是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典型案例。
拒绝服务。“3Q之战”中腾讯公司“作出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通过拒绝向其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此维持和强化其特殊地位的行为构成了网络知识产权滥用中的拒绝服务行为,它不仅限制了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威胁和限制了网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行为。
市场侵占。腾讯公司基于其即时通讯工具主打网络通讯服务市场,并以此为依托不断扩展业务市场,向网络游戏、输入法、播放器、浏览器、门户、企业实时通信产品、无线增值、安全软件等领域扩展,从而获得了庞大的市场占有率。腾讯公司依靠其网络产品或服务所享有的特殊优势而在网络市场的不断蚕食鲸吞势必将其优势地位扩张至与之相关联的市场,威胁相关领域中的网络经营者的生存。
网络垄断联合。“3Q之战”中金山等五家网络经营厂商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如果奇虎公司坚持欺骗和绑架用户他们将不兼容“360安全卫士”系列软件。虽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下,这种宣言更多的是一种舆论攻势,最终实现的可能性很小,但这种联合行为已经构成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网络垄断联合行为。
“3Q之战”暴露出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消费者和整个网络经济的影响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问题更应该引起广泛关注。如果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并在虚拟的世界里清晰地划定权利边界,规范权利人的行为,类似的网络乱战还会继续上演。
四、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现行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适用度较低,缺乏专门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规范,而对网络知识产权及其滥用的规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依法规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应深入研究WTO协议、TRIPS协议及其相关内容,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原则,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从本质上讲网络知识产权滥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独立立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达不到《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以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同时要增加可操作性的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条款,这样既切实加大反垄断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能够限制网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并减少滥用带来的损失从而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做到制度与规则层面上与国际接轨,充分发挥网络知识产权在提高我国网络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网络技术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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