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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委托代理的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邓志旺

  【摘要】本文通过对“省级统筹”中各级政府利益的博弈以及省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分析,认为在统筹制度设计过程中要合理分配各级政府的责任,兼顾市县政府的利益,并提出改进路径。
  【关键词】“省级统筹”;政府博弈;委托代理
  一、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过程的博弈分析
  1.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博弈。省级统筹制度是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化的过渡性政策,是市县级统筹到全国统筹的中间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央政府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并承担最后责任,但是中央政府并不直接提供公共产品,而是由地方政府代理提供。地方政府是唯一直接提供本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共产品的合法单位,所以它是一种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为了提升社会公平,中央和省级政府都希望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减小贫富差距。但省级政府有自己的地区利益,要对本地区的社会保障负责。因此,省级政府不愿主动承担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责任。因为一旦建立了省级统筹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责任主体就成了省级财政。调剂各地余缺、弥补资金缺口、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就成了省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2.省级政府与市县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市县政府是省政府具体执行统筹政策的代理人,同时也要求上级政府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政府是唯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构,在统筹过程中,市县政府可在具体政策执行中选择消极应对,或与省级政府进行讨价还价,通过谈判来实现双方的某种均衡。从利益矛盾的焦点来讲,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经济条件带来的差异和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一方面,经济好的地区怕待遇降低而不愿参加省级统筹,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却期待早日实现省级统筹。这是由于在财政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下,养老基金收入实际上被当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管理使用权在当地,形成了以省、市、县为单位的利益格局。地区间人均工资与赡养比例不一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存量有别。另一方面,在省级统筹过程中还存在着严重的空帐问题。如果搞“一刀切”,原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风险,将被转嫁给其他地区。省级统筹过程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二、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改进路径
  1.合理划分政府间的职责。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包括:管理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的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建立既定的全国统筹体系、建立全国性的法规政策体系,指导和监督省级政府的行为,建立具体养老保险激化的跨地区收支管理系统和全国统一的管理系统等。省级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各县市政府则负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夯实缴费基数,并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划分各级政府职责时需要明确: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只有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来实现,因此要切实尊重地方权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权。
  2.建立省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激励机制。要设计一种既能调动各级政府官员积极性,又能使它们与上级政府保持一致的动力机制。通过鼓励政策,一方面调动发达县(市)和欠发达县(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用发达县(市)的增收部分来补助欠发达的县(市)。从实践情况来看,省级调剂金制度和基金结余留存本地是较好的措施。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的形式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既能加强省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增强地方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减少地方政府的随意性行为,又能促使地方政府接受来自省级政府的指导,促使地方政府主动向省级政府靠拢。目前多个省份对基金结余留存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之前提到的其他因素的阻碍,实际效果并不太好。因此,解决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中的激励机制的前提是合理解决隐性债务和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只有在此基础上,激励政策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
  解决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中的激励机制的前提是明确划分各级政府职责。只有在此基础上,激励政策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通过调剂金制度和基金结余留存本地的政策,以正向和反向的激励形式相结合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珍,孙永勇,张绍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郑振儒.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改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3)
  [3]倪志良,赵春玲.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困境与政府责任缺失的相关分析[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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