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中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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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 侃 汪永忠
【摘要】 近年来,土地流转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土地流转形式出现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根据中央的政策,土地流转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在这样一种全新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将结合四川省遂宁市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情况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土地流转;合作社;遂宁市;农民利益
一、引言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当前形势下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各地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一种合作社类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即土地流转合作社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土地流转合作社就是在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农户发起,并把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采取入股、委托代耕及其它流转方式集中、联合组建的农民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它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种方式的经营活动,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益,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这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克服了先前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分散、过程不规范、流转效率低等问题,将土地有效地整合起来,可以引入农业企业这一环节,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在此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观光农业,促进农业发展。这样一种新兴的土地流转形式为当前土地流转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四川省遂宁市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土壤肥沃,气候温和湿润,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但是典型的丘陵地形又使农业发展长期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中,严重地制约了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的发展。随着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大量农村土地被撂荒,农业生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政府的引导下,遂宁市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起了土地流转合作社,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土地入社,将土地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天宫堂村是较早建立起合作社的村之一。2006年,该村试点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全村215户申请入社,入社土地部面积627亩(折合标准面积1080亩)。合作社又与中通公司签订为期22年的土地流转协议,中通公司根据市场价格每年向农户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并在流转所得土地上进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并发展观光农业。
二、土地流转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可以得到土地流转费用,也会失去土地。对于无力外出的农户来说,当他们失去土地以后,其收入仅仅是每年每亩地约400~600元的流转费用。假设一家四口人,根据当地家庭人均的土地面积,四口之家拥有的土地最多三亩左右,若家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按2009年的标准每亩地每年约520元计算,一年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得到约1560元土地流转费用,也就是说一家四口每天只有约4元钱可供支出,这根本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虽然农业园区也为当地农户提供了一些工作的机会,但多为临时工作,工资约为每天20~30元,而且由于规模的限制,园区并不是每天都需要人手,平均下来一个农业雇工一个月也仅有七八个工可以做。农业雇工的收入对于失地农民来说也仅仅是杯水车薪。
(二)农民的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很多土地流转合作社都将土地流转给了农业企业,这些农业企业在接手土地以后为了开展规模生产,将对土地进行改造并修建道路、水渠、管线、甚至厂房等一系列基础设施。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造建设,土壤结构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些原来的耕地良田变成了水泥地面。这将带来一个很大的隐患,如果若干年以后,农业企业倒闭或协议到期后企业不再经营这个园区而又无人接手的情况,一些农民就会永远地失去土地,将原先的耕地改建为基础设施以后,土地想要复耕是十分困难甚至几乎不可能的。
(三)农民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创建合作社以及此后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政府以及利益集团的干预。一部分社员入社也并非是自己的意愿,而是在某种强制力的驱动下加入的合作社。调查中,某农户在土地未流转之前自己种植香菇、水果等经济作物年收入十分可观,由于合作社建立进程的推进,不得不放弃土地到外地打工。这样的情况有违民主自愿的原则,也损害了农户的利益。在合作社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有违民主的情况,合作社日常管理和决策等权力由理事会掌握,设有监事会进行监督。实际的情况来看,理事会权力有被操控的迹象,监事会权力则有被架空的意味。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和利益的分配上,总是会有一些利益集团的影子在产生着微妙的影响。
(四)农民收入增加的结构不合理
在调查中笔者对农户合作社成立前后农业收入、工资收入、土地流转收入以及其他非农收入进行了比较分析(为了调查的方便这里选取的是毛收入),发现土地合作社成立后人均收入有相应的增加,对这种增加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就是原先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去外地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了。从这一点上来看,当地的农业企业并没有给农民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并没有实现,少了“农户”这一重要环节。农户并没有或者很少参与的当地农业的发展中去。企业和农民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互动。
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二、三产业和城市的容纳能力是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劳动力市场会形成激烈的竞争,如果再加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经济因素的影响,必然会有一部人失业,也就是说必然会有不少人成为依靠不多的土地流转费度日的人。
三、推动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1.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在土地流转合作社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村民民主自治,政府应起到支持和引导作用,不应以行政权力过多进行干预。在引进农业企业进行农业园区建设方面,政府要慎重分析严格审查,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保证进入的企业能够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实现双赢,让土地流转真正地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服务。
2.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加快建立覆盖面广、受益面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保障农民生活水平稳定,维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加强立法宣传,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加强立法,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流转,规范土地使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民自身的基本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加快土地流转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快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广大农民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实现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以此为出发点,才能够实现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和农民增收,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够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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