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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比较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宋福林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在进行综合性银行业务时具有许多优势,这些优势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有效的综合性银行组织制度安排。在阐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上,比较了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之间的优劣,指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国际比较;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2-0130-02
  
  1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发展模式及其比较
  在欧美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种模式:
  (1)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以美国为代表。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没有具体业务,在母公司统一协调下,各子公司人员、经营、财务关系独立、清晰,比经营性母公司而言,可以较好地协调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在集团内部,资本小能从了公司流向母公司,也小能发生了公司间的横向流动,有利于规范资本管理,对附属机构的损失以出资为限,小会直接牵涉到其它机构,因此有形的财务传染程度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于母子公司之间而只存在附属机构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有利于防范子公司风险向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传递;子公司仍然按照“分业经营”开展金融业务,对分业体制冲击最小,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该模式的不利和风险在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不明显,存在较高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要求其核心公司擅长资本运营,了解金融市场运作规律,熟练应用各种金融工具及投资组合,因此母公司在制定和实施集团战略规划时需要高素质人才。
  (2)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以英德为代表,但英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与德国有异,主要是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它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尽管如此,英德两国金融集团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同分收经营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业务互补性大,协同效应比较明显,如银行母公司在面临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时会考虑资产证券化和资产重组的问题,因而愿意投资证券类投资银行类)机构;为充分发挥网点优势,会愿意利用自身的销售和客户渠道向客户提供基金、保险等产品,同时由于母公司本身经营金融业务,其附属机构可以利用母公司品牌很快进入市场,业务拓展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一般仅限于投资资产,因此在法律上可避免子公司的经营失败对母公司的直接影响,加之防火墙等制度安排,相对于全能银行可以较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冲突、风险传染等问题。该模式的小利和风险在于对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控制难度较大,关联交易和风险传递的防范弱于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银行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程度最高,如为支持证券价格,银行谨慎地发放贷款;向投资银行子公司所承销证券的发行公司发放贷款;通过投资银行子公司承销新的证券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等。
  (3)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该模式的优势是母公司是来源于产业资本的实业企业,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有利于补充金融子公司的资本金,同时母公司的发展可以获得便利的融资保障。该模式的小利和风险主要是实业企业控股金融机构会更多地考虑实业企业的融资便利而忽视金融子公司的发展,实业企业滥用控制地位侵害金融机构权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可能性较大;母公司的工商企业与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多,而且往往对金融机构形成巨大风险,实业企业收的风险可能向金融体系转嫁、传递和扩散;由于工商企业的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明显不同于金融机构,企业文化冲突更加明显,会对集团一体化运行及相应的金融监管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种模式虽然出现在英德,但比例很小。
  2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实践与模式选择
  2.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虽然我国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身份上还不是十分明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客观需要,我国已经存在着事实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产生时间不长,主要有以下二类:一是有企业集团投资形成的实业资本控股机构,如山东电力、海尔集团、招商局等;二是由银行类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控股公司,这类公司通常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然后利用资本运作手段控股该公司,从而形成大的金融控股公司,例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三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正在通过控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2.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
  考虑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问题,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经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应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式逐步展开,允许多种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而不搞“一刀切”。
  (1)以商业银行为母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以金融企业为主的集团,其核心企业应该是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子公司的大企业。虽然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这决定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我国还受法律限制。但是鉴于混业经营己是大势所趋,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国外和香港己经积累一定的经验,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而且在我国以商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为主要组成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实力是最强大的,其营收网点、资本和资产规模远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及。所以,以商业银行为母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应是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
  (2)鼓励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看,“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集团综合经营的状况下实现对子公司的分业监管。这种模式是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拥有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既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又不妨碍对各子公司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这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因此,现阶段要鼓励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3)限制发展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但产业资本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把企业不能偿债的风险部分转嫁给储户,致使金融风险进一步扩大。德隆系的风险己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欧盟和十国集团的许多国家允许非金融企业投资银行业,但更多国家金融立法强调金融与产业的分离,禁止非金融企业控制银行。因此,对于像我国这样一直实施严格分业经营、相关制度和经验缺乏的国家来说,应当限制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控股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应鼓励其逐步过渡到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进行资产剥离最终实现金融和产业的分离。
  
  参考文献
  [1]孙国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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