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帐簿查阅权主体资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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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 莉
摘 要: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帐簿查阅权,其确立的初衷是为了直接保护股东的利益。但同时股东帐簿查阅权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必须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对帐簿查阅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权利主体上就是合理的界定股东帐簿查阅权行使主体的资格,明晰几类特殊主体的帐簿查阅权问题。
关键词:股东;账簿查阅权;主体资格
1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帐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了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而且对公司账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满足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请求。
2 股东账簿查阅权主体资格的限制
权衡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设计的法律制度要既可以保证投资者有效实现对公司的投资利益,又可以避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利益受到干扰和侵犯,这是公司立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和基本指导原则。立法确立股东帐簿查阅权的初衷是为了直接保护股东的利益,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股东自身所具有的趋利性和投机性的特点又决定了他们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存在滥用的可能。首先如果允许所有股东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东任意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公司账簿的有效保存势必会得到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也会受到严重干扰;其次,由于股东查阅账簿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果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账簿查阅权去获取公司或董事的商业秘密,就必然会侵犯到公司或董事的正当利益,进而引发公司制度中权利义务机制的失衡,最终破坏公司运作的有效机制。因此,一方面必须在社会上确定诚信的理念,督促股东本着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合理善意的行使账簿查阅权,另一方面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
股东帐簿查阅权主体资格的限制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和持股时间达到一定时间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股东帐簿查阅权。如美国1969年《示范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名册中记名的持股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之5%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日本商法》第293条之6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3%以上的股东方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 《韩国商法》第466条规定只有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
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合理限制时,没有必要在主体资格上规定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要求,因为规定持股比例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多的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簿,从而影响公司账簿的有效保存和公司的正常运转,这适合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人数一般较少,不会产生这样的弊端。设置持股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一部分股东纯粹是为了恶意行为购买股票,从而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份的转让较为严格,因而可以有效避免这类恶意行为的发生。同时,结合我国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严重的状况,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公司立法的基本趋势,如果过分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则有可能事实上剥夺股东的权利。这一点在新《公司法》的修改中得到了体现,新《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做出限制,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必须具有正当目的,即仅在主观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进行限制。
3 对三类特殊股东帐簿查阅权行权主体争议探讨
3.1 母公司股东能否查阅子公司账簿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要求查阅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会计账簿,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如果母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其所持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会计账簿记录时,子公司是否应该同意母公司股东的请求呢?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他公司的资本并能直接或间接支配他公司或享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指挥权的公司,又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被他公司参与资本并接受他公司控制或者指挥的公司,又称为从属公司。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国对母公司股东能否查阅子公司帐簿立法不一,如2005年颁布的《日本公司法典》第433条第3款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母公司股东,为行使其权利所必要时,在得到法院许可后,可以就会计账簿或与此相关的资料提出第一款各项所列请求。本场合,须先表明请求理由后提出。” 而美国大多数州的成文法没有规定母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只有特拉华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在成文法中明文规定母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我国新《公司法》没有规定母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子公司的会计账簿。目前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股东不能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即使其是全资子公司,但法人地位依然独立。母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子公司的股东身份,因此,股东不能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另一种观点认为,全资子公司之经营利益和后果完全归属母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也受制于母公司,因此,作为母公司的股东应该有权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赞成第二种观点,虽然根据财务规则,母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包括子公司的部分,股东可以通过查阅母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间接地获取关于子公司的信息。但是公司的财务报告不是原始的会计账簿,一般是基于会计账簿编制而成,仅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容易出现造假的现象。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他原始财务凭证更能反映一个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且允许母公司的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还能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更好地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在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母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频繁,而母子公司之间操作对股东来说更是难以了解。所以为了避免母子公司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应赋予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同时由于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会计帐簿问题涉及事项重大,更容易被滥用,所以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会计账簿的同时设置取得法院许可的前置程序。
3.2 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资瑕疵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而另一种正好相左。
出资瑕疵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199条、200条、201条规定,对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只有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者才可能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因股东出资瑕疵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即使在股东因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被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也只是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否认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出资瑕疵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仍应有权行使股东帐簿查阅权。至于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则有上述相关的法律处以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已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
对于已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帐簿查阅权这一问题,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帐簿查阅权是股东基于公司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东帐簿查阅权是一种社员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消灭。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立即丧失公司股东资格,因而无权查阅原公司的会计帐簿。帐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应仅限于现任股东。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后的合理期限内怀疑股东转让价格由于控制股东和管理层操纵公司财务活动而过低的,仍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因为允许原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原股东对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合同行使撤销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包含帐簿查阅权的股东知情权包括私法层面的知情权和公法层面(诉权层面)的知情权,私法层面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以股东资格为前提,若股东已转让股权或因其他原因而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请求公司向其呈递或查阅有关文件,公司亦无义务向其呈交有关文件。而诉权层面的知情权指如私法层面的股东知情权遭受损失,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全受损的权益。该层面知情权的有无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因某种行为而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条件,与股东资格本身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因此,诉权层面的知情权不随股权转让而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在转让股权的合理期限内怀疑转让价格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操纵公司财务而过低,仍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及其他原始凭证。笔者认为这个合理期限可以设定为六个月,在六个月内,已转让股权的股东怀疑自己的利益因公司的财务操作受损,可以有权查阅原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其他原始凭证。六个月的合理期限经过后,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就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及其他原始记录,否则可能会导致股东知情权的滥用,使公司陷于股东的恶意诉讼之中,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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