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政策下的专利侵权诉讼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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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 伟 王彩虹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进口报检,并在境内销售的国产和进口化妆品都需要在产品包装上真实地标注产品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名称。
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化妆品配方中绝大部分成分的完全暴露。上世纪九十年代才逐渐兴起的本土品牌,大多还在沿用国外已有成熟配方,或仅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微调。不难想见,化妆品成分表一旦曝光,专利侵权诉讼必定时常将本土企业推上知识产权大战的风口浪尖。面对来势汹汹的专利围剿,如何巧妙应对,成为一项值得深思的课题。
笔者以为,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代之以积极应诉。
1、调查摸底,严防欺诈
根据以往经验,国外大企业在进行侵权指控时,往往不指出具体的侵权事实,例如哪种产品或方法侵犯了其哪项专利,而是将可能涉及的大量专利全部罗列出来,以含糊的方式控告企业侵权。此时,被诉方应当首先核实其所主张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其是否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为十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均自申请日而非授权日起计算),其是否已主动撤回或被视为撤回,被全部或部分宣告无效等。这项工作可通过查询专利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薄等途径来完成。
通过上述工作可甄别出切实与自身相关的专利,对其进行重点反击,最大程度上避免权利主张者的专利欺诈行为、减少处理专利纠纷的成本。
2、分析对比,勇于抗辩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当被诉侵权时,可先将对方的授权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分解,与己方涉嫌侵权的技术进行分析对比。若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专利权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具有本质区别,属于实质性改进,则应当勇于以不侵权进行抗辩。
被诉方还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己方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所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请求无效,力争主动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对可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新颖性、创造性、公开充分、重复授权等诸多方面。
专利无效这一救济制度的设立,可有效扼杀那些本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却由于各种原因获得了专利权,从而给公众利益带来损害的专利申请。
通过对控告者的专利权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如发现其存在致命缺陷,可利用请求无效这一常见的抗辩手段,以充分、合法的理由,确凿、有力的证据适时对相关专利权进行无效请求,力争变被动为主动。
4、智慧和解,退求其次
如果经过检索调查和对比分析,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专利权,为避免造成更大规模的名誉、经济损失,退而求次,与对方进行和解,赔偿其损失或购买其专利许可,也不失为一明智之举。资料显示,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水平国家,80%的专利侵权案件通过和解谈判的方式解决。
专利侵权诉讼,往往只是原告方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在和解谈判前摸清对方诉讼目的,了解对方专利权是否存在搁置未用或即将丧失等劣势十分必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谈判策略,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利侵权诉讼专业性强,涉及科学技术、专利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聘请既了解专业技术,又具有专利代理人和律师资格的复合型人才进行代理是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代,知识产权风暴已不容回避。睿智地解决专利纠纷,学会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尊重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谋求长远发展之道。
编辑 林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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