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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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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已经比较成熟的操作时期,关于招投标管理的法律规范也基本完善,但有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特别是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因此必须对目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现状进行深入的、全面的了解,以期改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现状。本文主要研究了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现状 发展 思考
  
  一、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现象严重
  招标阶段存在的违规现象主要有: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或者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1.2评标方式有缺陷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工程定标的基础。评标,就是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判断其优劣,并提炼出评标报告,对中标人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我国现行的普遍运用的工程招评标办法主要是综合评标法,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具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评标专家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也是司空见惯。
  1.3 定标阶段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矛盾突出
  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标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或者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或者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1.4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不规范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二、原因分析
  2.1法律体系存在弹性空间
  《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个别领导干利用职权介绍工程施工单位、操纵招投标机构操作,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采取加设参加投标或加分特定条件、故意向其泄露标底等办法,使“钦点”单位如愿以偿。如《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只对当事人进行道德约,法律约束形同虚设。
  2.2 组织机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呈条块分割状态,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工程招投标各监管部门又被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而目前我国又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
  
  三、改善目前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
  对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使用严格遵循临时确定、统一接送、隔离评标,加大对评委的处罚力度,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求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发现评委有私收企业红包,打感情分、恩怨分的情况,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一律取消其评委资格。引入审计专家,由其对开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将审计专家的审查结论与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双效”结合。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从源头上杜绝“豆腐渣”工程。
  3.2 建立信用档案
  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工程建设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或限制其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要求各投标单位事前要通过招标办与检察院共同组织的诚信审查。
  3.3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现了利益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现象,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进行适当约束。激励机制主要是通过主动激发代理人的积极性来实现的,激励投标单位以积极的设计规划来进行投标,尽量将标书制作的更为精良,以便为施工单位谋求最佳的利润。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招标单位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针对招标单位的管理工作,必须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引入,从最初的招标方法设计、招标管理人组织到定标都要有固定的监督制度,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透过招标进行腐化活动。
  3.4 加强制度规范
  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改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特权),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标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同时对构成经济犯罪的,应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评标方法的确定之前必须深入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工程实际需求,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最为适合本工程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为保证合理低价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3.6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编审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结束语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然而目前的招投标管理还不完善。人为因素干预较多,为此我们必须要正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杨莹.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2008.
  [2]徐锋.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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