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警惕“建新留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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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警惕“建新留旧”
王传元
近来在一些地方调研时,留心了一下限下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发现新村居民点建设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大多数农户搬进新居民小区后,老宅基地上无人居住的破旧房屋一直没有拆除,老宅基地和周围的零星地迟迟不能复垦。这样的宅基地少则四五分,多则七八分地,不仅造成大量土地长期闲置抛荒,而且严重影响新农村的整体形象。
同时,如此“建新留旧”、一户两宅甚至多宅明显与新农村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更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笔者走过的一些地方,目前大约75%以上已完成居民小区建设的村,小区面积有多少,村里的整个宅基地面积就增加多少。这种新的土地浪费现象,长此以往不容乐观。
杜绝新农村建设中的“建新留旧”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源头截堵。县乡(镇)的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应严把新宅基地审批关,老房没有拆除,老宅基地尚未复垦的,一律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报批前经办人员必须现场踏勘,有关责任人签字上报,追究弄虚作假者的责任。
第二,制度控制。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老房拆除、老宅基地退耕还田保护金制度,对建了新房、暂时没有拆除旧房的居民,收取一定数额(2000元左右)的“拆旧还田”保证金,同时签订“拆旧还田”协议;限期“拆旧还田”,按期履行者如数退还,过期不能履行的,保证金转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教育引导。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土管理、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切实了解有关政策法规的深刻内涵,真正懂得土地的珍贵和节约用地造福子孙的实在意义,从而提高群众珍惜土地的自觉性,以尽快实现建新拆旧。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
肖 岚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品房市场开始活跃,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在需求十分迫切。《物权法》颁布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不动产登记一直实行房屋和土地的分别管理体制,设立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形成了土地、房屋管理分属政府不同职能部门的格局,各个登记机关之间职责不清,部门利益相互冲突,其结果不仅增加了不动产登记人的不合理负担,也破坏了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管理的统一性。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但是具体由哪一个机关来行使这一职责,《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各个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其职能不同,分别行使登记的职权。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两点建议
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土地和房屋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有着天然密不可分的联系。房产地产分别登记的做法弊端很大,不仅不符合法理,在实务中也容易造成混乱。房地一体本是房地产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立法上处理土地与建筑物关系时采取的也是“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以及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的原则。土地及其地上物在物理属性上的不可分性,决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统一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相关行政机关应尽快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管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
引入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信用缺失,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时而有短视行为,采取欺诈手段来达到各种目的,严重损害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公证机构进行实质审查,可以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过滤掉那些虚假、无效的法律行为。当发生纠纷时。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作了铺垫,在不改变政府职能和实质审查的前提下,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既可以加大审核力度和速度,适应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又有利于责任分明、各司其职,互相监督,防止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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