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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新规下有关相符单据的差异性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柳仕超

  UCP600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有些外贸单证员对UCP600新规下相符单据规定与制作的差异性不甚了解,还是习惯按UCP500的规定制单。学术界的研究集中在UCP500与UCP600条款的增减比较;交单的处理;UCP600对国际结算的影响等,而对两种版本的惯例下相符单据差异性研究的成果甚少,笔者拟从这一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提高制单结汇的效率。
  
  一、 UCP500与UCP600对相符单据规定的差异性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议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外贸单据根据性质可分类为商业单据、金融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公务单据、其他单据。
  UCP500第13条a款 对单据相符的要求是:“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UCP600第2条规定:“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UCP600第14条d款明确了银行审单的标准:“单据中的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这两个条款确立了单据相符的新标准,即“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惯例相符” 。UCP600第15条还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确定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兑付。
  比较来看,UCP500强调的是“单证表面严格相符”,UCP600的规定更为全面,并增加了“单内相符”的新要求,包括金额相符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汇票(DRAFT)、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的大小写金额相符;装箱单(PACKING LIST)、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和产地证(CEITIFICATE OF ORIGIN)和的货物的包装数量大小写相符;以及海运提单、保险单和产地证上的日期相符。如海运提单上的“装船日期 ” 为:MAY 15, 2010, 提单的“签发日期” 应不能早于装船日期,否则就是倒签提单;保险单上的“投保日期”要早于“开行日期”的保险单;产地证上签证机构的申明日期应在出口商的申明日期之后,最早是同一天。
  除了“单内相符”外,制单时还须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惯例相符”即“四个相符”,才能达到相符单据的要求。
  
  二、 “单单相符”的规定与制单的差异性
  
  “单单相符”就是要求单与单之间货物描述、金额、数量、日期、当事人的一致相符,不得相互矛盾或冲突。与UCP500的规定不同之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货物描述的差异与制单
  UCP500第37条C款声明:“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UCP600第14条e款则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比较这两个条款可看出对货物的描述的要求的差别,UCP500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都要有货物的描述,只不过可以采用统称。UCP600条款相对宽松,允许某些单据可以没有货物的描述,如果有则与信用证的规定不冲突就行,并增加了“服务或行为描述”。据此规定,制单的要求也有所差别,举例如下:
  例如,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为:
  RASCHELBLANKETS
  1. ACRYLICBLANKET, YELLOW;200 X 240CMS1200PCS6 PCS/CTN ;USD18.00/PC CIF NEW YORK.
  2. COTTON BLANKET, GREEN;140 X 200CMS1800PCS 10 PCS/CTN;USD20.00/PCCIF NEW YORK.
  那么,遵循UCP500在描述提单 、保险单 、产地证上的货物名称时,只填制“RASCHELBLANKETS”即可,而无需填写货物的规格、颜色、型号等”;而根据UCP600制单,则可以不填写货名“RASCHELBLANKETS”,但笔者建议制单时最好还是填上货名,不要让单据上“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栏目留空。
  (二)服务或行为的描述与制单
  与UCP500不同的是, UCP600第18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增加了在发票中描述服务或行为。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发票要经过某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在制作发票时,可打印: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MMEICIAL INVOICE HAS BEEN CERTIFICATED BY THE EMBASSY OF……;有些信用证还规定发票中要注明生产厂家的名称、相关的费用、产地、货物原材料的成分、货物的生产流程、质量认证等,做单时按相关要求打即可,不再一一举例。
  “单单相符”是制单的难点,容易出错。受益人按上述的要求缮制单据后,可采用横向审单法审核单据之间的货物描述、金额、数量、日期、当事人等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减少错误。
  
  三、 “单证相符”的规定与制单的差异性
  
   (一)单证相符规定的差异性
   单证相符指受益人制作和提交议付的单据的内容要与信用证的相关条款的规定相符 。UCP500强调的是“单证表面严格相符”(UCP500第13条a 款)。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按照这一原则审单,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内容要绝对与信用证的条款一致,任何一个细小的瑕疵都可能导致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这种苛刻的要求对受益人是极其不利的,增加了单据制作的难度。
  与UCP500不同的是,UCP600项下的“单证相符”并不要求单据的描述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只要求单据的内容不得与信用证相冲突(见UCP600第2条和第14条d款、e款)。由此可见,UCP600对单据的要求比UCP500宽松了许多,非实质性不符点不会遭受开证行的拒付,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有利于卖方的制单及交单结汇。
  (二)单证相符制单的差异性
  根据UCP600的规定制单,要达到单证相符的要求,除了以UCP500相同的要求外,有以下几点差别之处:
  (1)单据上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地址可以不与信用证上的地址完全一致(如后述);(2)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上货物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可用统称;(3)提单上的到货港可不填写信用证上具体的港口名称,可以填写大致的范围;(4)发票、汇票的金额可超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见后述);(5)装箱单、提单的装货数量可以多于信用证规定数量(10%以内);(6)单据上的服务或行为的描述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相符(如前述)。
   单证相符是制单的重点。受益人制单过程中要注意区分两个版本UCP的相关规定,在做完单后一定要仔细审证审单,查缺补漏,避免出现“单证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

  
  四、 “单据与惯例相符”的规定与制单的差异性
  
  单据与惯例相符是单据的内容与UCP500与UCP600的单据条款的规定和ISBP(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规定相符。由于ISBP是根据UCP制定的,遵守了UCP的规定,也就遵守了ISBP的规定。UCP500第20条至38条,UCP600第17条至第28条,为规定单据内容的部分,包括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的规定、商业发票、多式联运单据、海运提单、租船提单、空运单、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快递和邮政收据、 清洁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与UCP500的规定差异不大, 差异性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发票金额
  UCP500第37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其收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UCP600第18条b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语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第30条b款又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比较可得知,根据UCP500制作发票,金额不可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否则银行可拒收发票;而UCP600放宽了对发票金额的限制,根据UCP600制作发票时,单证人员先要查看信用证的金额、数量、及单价的增减幅度条款,是否允许有10%或5%的增减幅度,发货后可根据实际发货的数量计算出发票的金额,填写在发票的金额(Amount)栏目里 。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中“约”(about)放在那一项,只适用于那一项,不能以此类推,如上例中如信用证中“ACRYLIC BLANKET”( 腈纶毛毯)的数量规定为“约1200件”,单价为USD18/PC,CIF NEW YORK,但金额规定USD21600.00,金额就没有10%幅度的增减幅度,发货时卖方最多只能发1200件,制单时发票的腈纶毛毯金额就不可以超过USD21600.00;如果信用证金额有“约”而数量却没有,制单时腈纶毛毯的数量及金额也同样处理;此外,如果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条款没有“约”字,货物是以件数计数的话,5%的增减幅度也不适用。如果所发的货物是散杂货,则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制单时要加以区分,以免出错。
  (二)当事人地址
  按照 UCP500来理解,单据的地址要和信用证严格一致,而 UCP600 第14条J款规定: “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 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 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内。联系资料( 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将不予理会”。这一条款放松了要求,尤其是给在同一国家内有不同营业地的贸易公司的制单带来了便利。
  如信用证上受益人的的地址是:15/F, GUANGDONG TEXTILES MANSION, 168 XIAOBEI ROAD, GUANGZHOU,CHINA, 根据UCP500制单时,单据上的出口商的地址要完整照填,不可遗漏;而根据UCP600制单时,地址的填写可简短一点,如“15/F, GUANGDONG TEXTILES MANSION”可省略;如果出口商更换了办公地点,还可直接填写新的地址,但要注意新址必须与旧址在同一国家内。
  (三)运输单据
  UCP600比UCP500对运输单据规定的明显的变动主要是第22条关于租船提单增加了“可以由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发租船提单”这一规定,而且说明提单“卸货港可以是信用证规定的港口的大致地理范围”,这对出口商而有利,在卸货港未确定的情况下,可在提单上不填写具体的港口名称,只填写大致的范围即可。例如发货时未确定到货港是深圳的盐田港还是蛇口港,可在提单的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目上填写:“SHENZHEN, CHINA”即可。
   (四)保险单据
  UCP600比 UCP500对保险单据条款的变化主要有: 一是保险单的签署人除了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外,还可以是其代表; 二是把 UCP500 表述中的“货物装船日、发运日、接受监管日” 统称为“装运日”(DATE OF SHIPMENT), 给保险单的制作带来了方便。
  (五)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新规定
  UCP600 第14条 F 款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外的单据的规定比UCP500 增加了“提交的单据内容要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这一规定。受益人制单时要注意这一新规定,在单据中要尽量体现出单据的功能和用途, 不要制作出类似没有装箱件数的装箱单,没标明生产国别的产地证,没有显示检验结果的检验证书等这些不满足单据功能的单据。
  总之,自2007年UCP600颁布实施以来,UCP500也没有废止。受益人在制作单据时,要查看清楚信用证是适用那一种把版本的UCP惯例,注意区分UCP500与UCP600对相符单据规定的差异性,单据制作的差异性,所制作的全套单据,只有达到“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惯例相符”共“四个相符”的要求,才能顺利交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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