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素玲

  为了转嫁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国际贸易运输中的相关利益方就需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这种保险在国际海运中尤为重要。通过对国际海运货物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海运保险的责任起讫适用“仓至仓”条款。现实中出现的案例充分说明,因为对“仓至仓”条款内涵理解的不透彻,会导致国际贸易相关利益方产生误解,以为既已投保了相应险别,就都会享受到保险项下的利益,结果却事与愿违,损失无法弥补。
  2007年9月20日,我国某粮油公司与瑞士某谷物有限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向后者出售黄豆12000公吨,约定价格为FOB青岛每公吨280美元,由买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一切险。我粮油公司在从仓库往青岛港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大量毁损。我粮油公司依据保险“仓至仓”条款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称其不是保险单受益人,不予理赔。我粮油公司又请求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后,得到的答复是:瑞士谷物有限公司虽然是保险单受益人,但在从发货人仓库到青岛港这段运输时间和地理范围内,他还没有取得货物所有权,还不享受保险项下的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得到理赔。这样的结果是否有悖于海运保险“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呢?我们需要从“仓至仓”条款的一般概念说起。
  
  一、 对“仓至仓条款”的一般理解
  
  “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款”。
  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条件
  “仓至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1、 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2、 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
  3、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满60天。若在上述60天内需将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仓至仓条款”的地点限制
  “仓至仓条款”中的第一个“仓”一般是确定的,即保单上列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可以是发货人的工厂仓库也可以是码头仓库;第二个“仓”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是指保单规定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但当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进入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存放时,虽然该存放地点不是保单规定的收货人仓库,但只要收货人将其作为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地点,或把该地点作为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仓库时,即视为货物进入了收货人仓库。
  (三)“仓至仓条款”的时间限制
  “仓至仓条款”虽然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的规定,但保险人对这个条款也规定了时间期限。由于“仓至仓条款”有时间上的限制,因此当货物在目的港完全卸离海轮后,要求收货人必须尽快将货物运往收货人仓库,一旦超过了规定的60天期限,保险人不再对货物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二、 “仓至仓条款”的适用条件
  
  “仓至仓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仓库到仓库,这往往会给人们一种错觉:在货物从仓库到仓库的运输过程中,只要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都无一例外要给予赔付。其实不然,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与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合在一起构成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合法的保险单的持有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合法的持有人一般包括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本文案例中的被保险人是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只有他才有资格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而我粮油公司则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这种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只有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才谈得上经济补偿。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即使标的受损,投保人也无利益上的损害,因此也就得不到补偿。保险利益属于谁,还与保险单抬头(被保险人)有关,CIF和CFR条件下,若抬头是卖方,则保险责任从发货人仓库开始,以后若风险转移,则利益转移,卖方可转交保险单于买方;如果抬头是买方,则货物保险责任从货物风险转移时开始,即从货物越过船舷开始。
  在FOB条件下,从发货人仓库到出口港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这段时空范围内,卖方(我粮油公司)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拥有全权责任并承担所有风险,但其和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次保险的保险利益享受者;而买方(瑞士谷物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及缴纳了保费,是保险项下的受益人,但这种保险利益只有在其获得货物所有权(货物越过船舷)以后才正式享有。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时,该项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的范围。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体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同时还应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单纯地对货物拥有所有权,而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尽管保险公司承担“仓至仓条款”的责任,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单纯地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而未同时取得货物所有权,不是保险利益人,在“仓至仓条款”下,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 “仓至仓”条款在三种常用贸易方式下的具体适用
  
  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贸易合同的性质也就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也不一样,由谁办理保险、由谁支付保费、风险如何承担都是和具体的贸易术语相关的,而办理保险时,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的确定也直接关系着各方能否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在国际贸易术语惯例《2000通则》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下面我们主要就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CIF、CFR、FOB条件下出口时,对“仓至仓”条款的具体适用进行分析。
  1、以CIF条件出口。在以CIF条件出口时,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投保保险并负责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货物在未交货前,保险利益仍属于出口商。这就要求卖方在投保时,保险单上应以卖方为被保险人。如保险单上以进口商为被保险人,则在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出口商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其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而进口商虽为被保险人,但此时进口商尚未取得保险利益,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以卖方为被保险人也正好和保险公司承担的“仓至仓”保险责任相吻合。按照“仓至仓”条款,当货物离开出口商仓库开始向出口码头运送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责任。若以进口商为被保险人,则仓库至码头运送途中以及在码头装船以前发生的损失,进口商、出口商均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以卖方为被保险人,当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可在保险单上背书,将保险单转让给进口商,同时也转让了索赔权。这样处理,在装船前的损失可由出口商提出理赔,装船后的损失可由进口商提出理赔而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
  2、以CFR条件出口。在以CFR条件出口时,由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并负责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而由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买方没有办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保险,则货物上船以前的风险和损失由卖方负责。当货物离开出口商仓库开始向出口码头运送时,虽然保险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但这一过程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利益仍属于出口商,而出口商却又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避开货物离开出口商仓库到出口码头间的风险和损失,最好由出口方向本地保险公司投保,以转嫁风险。
  3、以FOB条件出口。在以FOB条件出口时,卖方仍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风险,而安排运输和办理保险均由买方负责。这时遇到和CFR条件出口同样的问题:从货物离开出口商仓库向出口码头运送这一阶段,虽然保险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这一阶段的保险责任。其原因是一样的,避险的方法也一样。
  在本文案例中,我粮油公司在从仓库到港口的运输途中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保险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受益人,因而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在这一时间和地段范围,瑞士谷物有限公司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但又不拥有货物所有权,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我们知道本文案例的结果和“仓至仓条款”并没有冲突,问题的存在只是因为在从发货人仓库到青岛港这段时空范围内,被保险人和保险利益人二者的不统一。
  本文案例中我粮油公司要想转嫁从仓库到港口运输途中的风险,应自己向本地保险公司投保。
  
  参考文献: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黄敬阳.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2]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三版.
  [3]对外经济贸易1000?汪尧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年4月第一版.
  [4]国际贸易实务疑难解答,曲建忠.石油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588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