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以国际制药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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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是企业的产品、服务和信息流的体系。任何一个商业组织都有一个支撑其运营的商业模式,不论这个模式表达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还是商业概念。进入21世纪后,激烈的商业竞争使得很多学者讨论了技术和新经济等因素对传统产业商业模式的影响,这些因素源于企业内外部竞争环境的改变。例如,跨国公司开始在全球寻求资本、技术、创新能力和资源;信息技术通过改变信息的传递、沟通方式影响人们的生活等。技术进步、知识、创新、人力资本、网络等已成为企业战略和价值创造的主要源泉,改变了传统竞争结构和竞争优势来源,也相应改变了企业的商业模式。哈默尔的变革时代概念、普拉哈拉德等人提出的竞争中断概念深刻揭示出企业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加剧的竞争会形成不同的商业模式,这些模式不是渐进的改良,而是对传统游戏规则的颠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需要对企业的商业理念和模式进行反思和总结,分析企业的商业模式的优缺点,以便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制药企业商业模式的维度分析
各种商业书籍和文章中都提到过商业模式,但究竟什么是企业的商业模式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个行业中的企业进行模式分类时,需要对商业模式的组成维度进行分析。
哈默尔认为,商业模式由企业的核心战略、战略性资源、顾客因素和价值网络等四个维度构成。施密德认为,商业模式有众多维度,如企业的使命、结构、过程、收入、法律以及技术。当设计和讨论一个商业模式的时候,以上六个因素对区分和研究不同的企业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研究表明,理论界对什么是商业模式以及商业模式的构成等问题还没有一致认识,没有一个固定的商业模式可覆盖所有的企业或行业,商业模式仍然是一个模糊不清的词汇,但这并不妨碍学术界对商业模式的讨论和研究。作者认为,理解企业商业模式的核心是找出其运营活动中的关键价值创造环节或者影响企业关键价值创造活动的要素,只有对不同企业的优势来源、运营机制、竞争环境有清晰的理解,才可能理解其商业模式。因此,商业模式是企业在动态的环境中构建竞争优势、能力、关系和知识的体系,是描述企业经营方式并为顾客创造价值的核心活动和行为。对制药企业来说,构建和划分商业模式的一个方法是将企业内部的核心能力维度和其外部的公共政策维度作为考虑企业开展竞争行为的两个重要变量,因为这两个变量会对制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
(一)内部核心能力维度
企业核心能力取决于企业在价值增值活动中其资源在不同环节的投入和结果。制药企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一个典型的“高科技”或“基于科学”的行业。知识密集型的特征表明研发资源和能力是形成制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因而是影响制药企业商业模式的内部核心要素。制药企业在研发环节的能力表现为企业的研发能力以及研发能力所代表的知识体系。研发能力决定了制药企业可以向医药市场推出产品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产品构成、产品的创新性、产品的治疗领域以及治疗效果等。
在研发环节,不同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活动主要分布在两个环节,分别是新药研究环节和发展环节。一般而言,生物制药公司、大型制药企业重点在新药研究环节投入战略性资源、获得原创性产品。而实力一般的制药公司则将研发资源重点投入新药发展环节,寻求对已知分子和药物的改良。因此,这种企业的研发能力是模仿或改进能力。
(二)公共政策维度
公共政策因素是影响制药企业核心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要素。美国国家工程院和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研究都分析了联邦药物和食品管理局的管制、专利法律、产品责任、反垄断政策、研发税收等与公共政策维度相关的要素对制药企业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的深刻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制药企业的新药申报时间比欧洲有所缩短,同时,由政府重点资助的基础研究支持体系规模庞大、力量雄厚,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因此有研究认为,美国的外部政策环境是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企业在全球获得强大竞争地位的重要原因。
政府的价格管制、新药申报程序、专利保护体系等直接影响制药企业竞争行为的公共政策来自于企业的定价能力。不同的国家体系对药品的定价政策不同。相对而言,美国药品定价制度让制药公司获得了更大的自由。除美国外,欧洲多数国家以及日本政府对药品价格管制严格,这种措施还相应降低了该国市场对制药企业的吸引力以及企业的创新力。人们把定价能力看作决定制药企业利润、研发能力和国际化的重要因素。
由于基础研究体系对制药企业的研发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而这种体系多由政府支持的公共研究机构创建,因此,笔者也将基础研究体系看作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公共政策要素之一。在欧洲,政府对基础研究的资助活动过少限制了科学研究的产出,特别是欧洲大陆的医学专业不像英国或美国那样具有充分的科学准备。与之相反,美国的制药产业和学术界紧密融合,美国制药公司必须同生物医药界,特别是分子生物学家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是成为一个具有强大研究基础的制药公司的前提。基础研究支持体系是造成不同地区制药企业创新能力差异,进而影响企业商业模式的重要原因。
内部核心能力维度和外部的公共政策因素维度实质上就是制药企业基于内部优势和基于外部机会的相互结合,共同决定了制药行业的竞争行为,进而影响企业在不同价值创造环节的成本和收益,以及不同制药企业的商业模式,包括企业规模、利润、成长性和竞争手段。
二、国际制药企业的两种商业模式
利用上述两个维度可将目前国际上领先的制药企业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划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一)研究型模式
研究型模式(RBP)是企业将资源重点投入新药研究环节,通过研究具有原创性的新药并获得专利保护,以保证企业获得相对灵活的定价能力和相对垄断的市场地位。采用RBP模式的公司主要是欧洲和美国的大型制药企业和新兴的生物制药企业。
RBP模式的核心活动是发现新分子的过程,而新分子的发现依赖于企业的筛选技术和能力。因此,筛选技术是以创新药研究为战略目标的制药企业的核心能力。半个多世纪以来,该能力体现了技术变迁的过程,包括有机化学、发酵、推理性药物发现技术、生物工艺学及生物筛选技术。采用研究型模式的企业的研发能力均沿着上述路线演进。
采用RBP模式的企业受外部公共政策因素的直接影响。采用RBP模式的企业无一例外都获得了一个强大的基础研究体系的支持,而且这种基础研究体系还应该是面向市场的基础研究,具有市场拉动型特征。例如,美国的RBP公司就体现出政府与私营企业在研究领域的紧密合作。由于有强大的基础研究体系支持,RBP模式的制药公司可较早地进行科学尝试,建立和维持与公共研究领域的紧密联系,因而可以在新药研究中获得先机。
RBP模式的公司集中在美国还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RBP模式与制药企业在美国获得的外部公共政策因素的支持密切相关,这些因素包括:更自由的药品定价制度、更加市场化的卫生保健体系、科技与商业界的紧密联系、专利制度对新药的严格保护等。总体而言,RBP模式是一个拥有强大研究能力、高效率创新支持体系的结构。
(二)发展型模式
发展型模式(DBP)的企业通过将资源集中在药物研发活动的发展环节,通过有限度的研发和创新活动获取创新产品。DBP模式企业主要集中在欧洲,少数印度和日本的著名制药企业也是DBP模式企业。DBP模式企业的内部核心能力维度不同于RBP模式企业。DBP模式企业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企业基本不做基础研究,甚至不做临床研究的前期阶段。DBP模式企业的主要活动是发现给药途径有所改变的药品,在原有产品(分子结构)基础上进行改进。
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新技术改进已经成为全球制药企业的一项重要活动。例如,2003年赛诺菲圣德拉堡公司研发的用于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的各种适应症的UroXatral 被列为新药之一,而该产品的普通制剂早在1991年就已经在意大利和丹麦上市。这是利用释药技术发展新药的例子。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释药技术已成为制药领域发展较快的一种创新型技术,全球已经上市的释药系统类型已经多达35种以上。一方面,释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新的观念促进了新的释药系统的开发。另一方面,专利药的到期压力也促使专利持有公司通过改进剂型来维持其产品的市场份额。DBP模式企业也可以利用仿制创新技术,围绕已有基本专利衍生出从属专利。预计至2010年,基于释药技术的药物市场份额将占全球的20%以上。因此,DBP模式企业还将快速发展。
从创新的角度来看,DBP模式与RBP模式的外部公共政策也有所区别。以欧洲为例,由于欧洲大陆各国政府对制药行业的严格管制和公共卫生保健成本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跨国制药公司在欧洲的投资信心。因此,包括欧洲本地公司在内的制药企业在寻求成本控制的同时,很多公司还走上了以发展和创新为战略方向的道路,结果DBP模式企业远远多于RBP模式企业。在外部的影响维度中,DBP模式企业的外部基础研究环境也不如RBP模式企业。例如,日本的基础研究与欧美相比较为薄弱,因此,日本本土以DBP模式公司为主。
DBP模式中已经出现印度公司的身影,如南新公司。印度制药企业一方面正加大在新药开发环节的资源投入,寻求基于创新性技术的核心能力,这种能力还因为印度本身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上的优势而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印度的制药公司也积极在全球市场进行战略布局,如抓住近十年来美国外部法律环境的改变和通用名药的发展机会,通过进入美国市场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
总体而言,在DBP模式中,企业的商业模式维度是发展能力强、创新支持体系适度发展的结构。
三、新模式――虚拟组织
随着科学和技术进步以及市场的全球化,制药企业的价值创造结构也更复杂,企业的研发效率逐渐下降。于是,为了提高筛选速度、缩短新药研发时间,同时控制成本和减少失败风险,RBP模式企业开始将发现新分子的工作外包给合同研究组织(CRO),而临床前阶段包括药理学研究、毒性学研究和配方开发工作通常由制药公司自己开展。
CRO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于美国,进入21世纪后在全球得到了较大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各国进一步加强了药品管理后,RBP企业在药品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更多地关注整个试验过程的可靠性,在临床研究过程中投入的资源大大增加。为此,企业开始将新药研究的部分环节外包。据Frost & Sullivan公司统计,2004年全球的CRO企业超过了1200家,市场规模超过了140亿美元,同比增长14%。2004年,美国CRO市场规模约80亿美元,已占美国药品市场规模的3.5%;日本CRO市场规模约50亿美元,约占日本药品市场规模的8%。
目前,一些国际型的CRO公司已在世界各地建立了分支机构,形成了很强的IT系统,并具备了组织实施全球性临床试验的能力和经验。CRO正是以其特有的优势为制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其专业化服务领域不断延伸,已经超出了新药研究的范畴,CRO企业已承担了全球新药研究临床Ⅱ期、临床Ⅲ期三分之二的工作。随着竞争的加剧,制药企业的商业模式极可能向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将会细分为合同研究组织、合同发展组织(CDO)、合同制造组织(CMO)和合同市场营销组织(CMO)。传统的制药企业将变成一个虚拟组织。
四、未来的发展方向
未来,两种商业模式的公司中,哪一种是主导模式?CRO公司会朝哪个方向发展?哪一种模式将会成为市场的主角?目前我们还无法确定。这将取决于两个维度的变化以及它们对企业的综合作用。
(一)内部核心能力维度的讨论
从企业内部的核心能力维度看,企业的筛选能力和新分子发现能力耗资巨大、耗时长,因此,技术是影响企业商业模式最不确定的要素。例如,人体产生的约50万种蛋白质的大部分功能还未被人类理解。可以肯定的是,RBP模式中新兴的生物技术公司将研究重点放在了人们已知的蛋白质上,如胰岛素、人体生长激素等。未来,基因技术无疑会对制药企业的研发生产效率产生重大影响,如果RBP模式企业能够利用生物技术加快研发速度、提高研发效率、企业必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另外一个影响企业内部研发能力的关键因素是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里,跨国制药企业的研发投资逐步从欧洲转移到美国,据欧洲制药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1990年美国药物研发投资不及欧洲的70%,但如今美国药物研发投资已经远远超过了欧洲,美国制药企业主导了全球的新药发现。未来,不同地区的企业研发投入水平将影响其商业模式的选择。例如,进入21世纪,日本制药公司已经开始通过增加内部研发投入来充实它们的产品线。2001至2002年间,日本领先的制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平均增加了近9%,而同期处方药的平均销售额仅增加了4%左右。因此,从内部研发能力维度看,日本公司试图从DBP模式向RBP模式转变。
(二)公共政策维度的讨论
政策管制制度深刻影响着制药企业的研发积极性和研发边界,它部分解释了为什么在过去几年里,跨国制药企业的研发投资正逐步从欧洲转移到美国,为什么RBP型公司集中于美国而DBP型公司主要集中在欧洲大陆与日本的原因。例如,美国现行的专利政策正在缩短RBP模式公司专利产品的专利期限。在1984年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Hatch-Waxman)颁布以前的整个专利保护期内,美国拥有专利的RBP模式公司有权阻止竞争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试图让知识产权在低成本传统制药业和激励新药研发这二者之间达到平衡。而《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生效后,2000年美国传统的非专利药所获得的市场份额增长到了50%,而在1993年,这一比例还是40%。这表明,DBP模式公司的产出大大增加了。《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颁布后,专利所有者只能阻止竞争者销售其处于保护期内的产品。这对RBP模式公司而言是妨碍创新的重要因素。以上情况可能会诱使RBP模式公司向DBP模式转型,因为,企业从事创新药物研发的风险加大了。
今后,基于国家的药物基础研究体系的发展走向还不明朗,因此,这个因素也将会深刻影响制药企业未来的商业模式选择。
许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商业模式的理解有偏差,其中一个偏差就是认为选择了一个正确的商业模式就可以使公司走向成功。一个正确的商业模式是公司成功的必要条件,但是,模式不能必然为公司带来核心竞争能力,也不能必然为公司带来财务上的良好表现。企业应该在竞争加剧之前就重新思考其商业模式并且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毕竟,不论一个成功企业的商业模式如何先进,其竞争优势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对手模仿,都有可能被新的商业模式取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未来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创新和知识在企业价值创造活动中的变革性作用都会对现存商业模式构成挑战。富有远见并先行一步的企业将获得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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