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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创新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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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与一国的外贸出口紧密联系,它的宗旨是为支持一国的出口服务。1919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简称ECGD)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1946年法国政府成立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简称COFACE)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如今发展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30%。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全球贸易总额已达7936亿美元,支持投资185亿美元,支付赔款36亿美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贸易促进措施,整合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于2001年12月成立的惟一专门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资本金完全由财政预算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中安排。
  4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取得较快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40亿元人民币,为2000多家出口企业提供了承保金额累计约430亿美元,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从银行获得贸易融资超过100亿美元,支付赔款2亿多美元,投保企业的平均出口坏账率已低于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为27.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不到2%;2003年,支持的出口额跃升为57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3.1%;2004年支持的出口额超过130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5.5%。2005年实现保险金额212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60%,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到6.7%。
  尽管信保业务得到一定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作为全球第三大贸易体,贸易依存度高达70%,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风险,有95%的出口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中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7%,远不及日本的50%,英国的45%,韩国的14%,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规模较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如何进一步发展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有效规避外贸出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企业损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发展课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加强法规建设,逐步完善出口信保制度,增强创新发展原动力
  
  实践证明,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在发展的初期,世界各国或地区为促进本国贸易发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国有国营的形式。从1919年成立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署、1946年成立的法国国有外贸信贷保险公司、1966年成立的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到2001年成立的保加利亚出口保险局和同年成立的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这些组织的成立无疑证实了世界各国或地区都认识到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风险补偿职能和信用担保职能,将其作为财政、金融支持出口政策的具体措施,间接调控对外经济和贸易发展,实现国家外交、外贸和产业政策目标。
  国有的信用保险机构在世界各国信保发展的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信用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这种纯粹的国有形式也不断暴露出一些体制上的问题,阻碍了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致使许多政府建立或授权建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发生连年亏损,面临倒闭,其主要原因有:
  1.保险经营机构所有权严重缺失,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缺乏不断发展创新的内在动力。
  2.国有垄断经营,实行垄断价格机制,费用和赔款支出规模过大,保险费率厘定过高,出口企业投保负担过重。
  3.政府提供的财政专项保险基金数量给定,阻碍了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规模,帮助企业承担出口风险有限,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4.保险经营机构偏重于对出口商提供保险从而推动本国贸易发展,积累外汇,忽视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进行管理与分散。
  为了解决国有信用保险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英国、澳大利亚和法国等发达国家根据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类,对起步早、发展快的信保机构从制度层面进行了改革,逐步实行了完全私有化或实行了国有和私营的“双轨制”(1991年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将其全部短期业务实行私有化卖给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1994年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澳大利亚出口金融保险公司根据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分类实施国有和私营双轨制。
  在双轨制模式中,国有和私营信保机构进行合作。这种合作关系通常是按风险类型来划分的。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与中长期风险由国有机构承担,短期商业风险则由政府授权给私营保险商承担。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国有机构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对自己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效率的方案和措施。例如:把发展贸易的角色与融资角色相分离,增强内部信息网络系统以加强对海外客户的了解,提高风险资产管理能力,等等。
  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中,我们应该在坚持对政策性较强的中长期信保业务国有国营的同时,积极探讨短期贸易出口保险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建设,允许私营部门参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营,或在机制上给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觉主动参与出口信保商业运营的空间和发展动力(如法国出口信用公司经营业务包括由公司自负盈亏的短期出口商业风险,而政策风险业务收入列入国家账户)。在部分商业化模式中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壮大,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和促进外贸增长的良性循环。
  
  二、扩大合作,不断充实信用评估数据库,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信用风险管理,而信用风险管理的前提是建立客观的信用评级体系和寻求有效的衡量信用转移的方法。一般来说,信用评级不是一项投资建议,按照标准普尔的话来说,“信用评级是标准普尔公司在相关风险因子的基础上,对某个债务人偿付特定债务工具或其他债务能力的看法”。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一些专业化的企业,专门提供财务分析服务,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开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一些知名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逐步建立较为成熟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进行了信用风险管理。如法国COFACE在全球范围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可以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对国家和地区风险和企业风险进行及时分析和有效控制,防范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能及时采取有力的债务保全和追索措施。日本是经合组织和伯尔尼协会及巴黎俱乐部成员,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从这些组织和其他外交渠道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金融组织(IIF)、经济学家智慧(EIU)、穆迪指数(Moody’s)和国内的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成员处,或通过双边讨论得到关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获取信息资讯,逐步加强信用评级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从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伯尔尼协会、国际再保人等同业组织和机构及本公司承保经验数据中获取信息。在此基础上,2005年12月,中国信保发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05)》。目前中国信保在扩大信息交流合作上,仍然有较大空间和潜力,如积极探讨银保合作、和穆迪和标准普尔等知名评级公司合作、和国际组织的多双边合作交流,推动境外国家和企业二级信用体系建立。
  
  三、积极开拓信保新业务,为信保注入创新活力
  
  在完善信保制度、建立可靠信用评级的平台基础上,中国信保应积极拓展新的信用保险险种,降低保费,进而促进贸易和增加盈利,增强自身竞争力。
  除了代表国家承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政治风险业务外,中国信保应引进精算师等业务人才,准确厘定保费,借助再保险业务,大力开拓新的商业信用保险险种,如装船前后信用保险、汇率波动风险保险、成本增加风险保险、贸易展览会风险保险和各种担保、追账等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在拥有政策优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和其他类型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
  
  四、学习探讨信用衍生品工具,实施积极的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保险公司在承保信用风险,为企业分担风险的同时,自身也成为信用风险的聚集地。中国信保一方面应加强前期信用评级建设,对承保的风险有相对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应重点加强中后期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积极的信用风险管理,而其中学习探讨并灵活运用信用衍生品工具成为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话题。
  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经纪人开始寻求种种途径,以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转移暴露风险,由此产生了信用衍生工具。各银行保险公司开始利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资产组合调整、减少风险资本准备金,该市场得到了加速发展。这些工具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工具(CDS)、全额利润掉期产品(TRS)、信用关联票据(CLNs)和信用延展期权。其中前三者属于柜台交易,而信用延展期权是货币市场证券。2000年,全球信用衍生工具市场增长至7400亿美元,美国银行监管当局1997年3月31日的《看涨期权报告》搜集有关信用衍生工具的资料。
  目前,我国尚未开放信用衍生品市场,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银行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开放信用衍生品市场让金融机构自主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是大势所趋。
  衡量信用风险存在的困难较多,包括法律和文化上存在困难、以信用为基础的资本金要求在实施中存在困难、对信用风险状况的自满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高成本和流动性差的暴露头寸保值措施有限等问题。所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虽然在险价值(VAR)这些数学模型在市场风险管理中得到广泛运用,但衡量信用风险的量化模型都处于新生阶段,仍不得不面对整个经济周期的检验。不管怎样,学习和逐步探讨衡量信用风险的量化模型,进行积极的信用风险管理不失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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