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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张威

  【摘要】 虽然我国现在的法制在逐渐健全,但是孙志刚案始末中,我们依旧要吸取教训。违宪的立法和违法的执法,却堂而皇之的横行于世,最终只能用血淋林的事实来唤起对法律的珍视与审查。这就是人权的缺乏所导致……
  【关键词】 生命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宪审查
  
  1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任意侵犯生命健康权是人性丧失和法律意识淡漠的表现。可是翻开宪法,不禁吓了一跳,至2004年修宪以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居然没有关于生命权的相关规定,直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才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之中。生命健康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事实很清楚,孙志刚就是死在不尊重生命健康权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手中。所以,为了避免无辜公民再遭不合理制度的毒害,我们必须将生命权写入宪法,在立法和执法中要尊重人权。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审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平等应该包括两个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宪法的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说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法律的平等保护,也就是说只在立法上寻求平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是违背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我们知道,只要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即为中国公民,就应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而该办法将“无居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作为是否收容的条件,无疑是用财产将公民分类而加以不同的法律适用。这显然是违背宪法的立法,但直到孙案被提案之前,这一立法却从来没有被审查其合宪与否。这也不能说,我国的违宪审查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从孙案中认识到,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写入宪法以及加强对“违宪审查”的实施确有必要。
  
  3 “违宪审查”的审视
  孙案发生后,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5月23日,贺正方等5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实质上,我们也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我们知道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因此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违反宪法的宗旨和原则。如果其立法违宪,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违宪审查”即是对法律法规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违宪的法律法规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由孙案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无疑存在一定问题。
  (1) “违宪审查”的主体。一般而言,我国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行。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就无异于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显然有些欠妥。所以,我们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违宪审查,并召开听证会。
  (2) “违宪审查”的救济后滞性。从孙案中可以看出,直到执行中问题出现后方实行违宪审查,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也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应该将“违宪审查”或“合宪审查”置于法律法规通过生效之前,这样才可以保证立法的公平公正性。当然我们有可能无法预见部分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所以在法律法规生效之后,如果其出现合法侵害之情况,亦可依特别程序再次进行“违宪审查”。
  (3) “违宪审查”启动方式。从孙案中可以看出,公民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违宪审查”,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公民可联名提请,但“违宪审查机关”应主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宪审查,发现问题应提议全国人大进行修改或废止。如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生效之前即进行违宪审查,也许孙志刚惨案就不会发生了。
  
  4 “人权漠视”是社会道德的缺失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些权利执法者不可能不知,然而在导致孙志刚死亡的每一个环节,在最需要尊重宪法和人权的时候,总会听到一个更堂而皇之的理由。各地制定的有关收容的规定明显地与宪法相抵触,可仍然执行不误,因为有一个理由:维护城市社会秩序。这就是对人权的漠视。我们希望孙的死可以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树立人权最大宪法至上的观念,进而推动有关制度的改革,建立一个人权的社会。如今,诸多问题都已解决,虽然仍存在问题,但对于人权的尊重,对于宪法的尊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要再等到下一个孙志刚的出现……
  立法缺失人权便成恶法,执法缺乏人权即是暴政,我们既要保证法律的平等保护,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建立法制社会。
  
  参考文献
  [1] 《宪法学》 秦前红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2] 《宪法》 周叶中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3] 《大陆违宪审查制度之曙光》 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4] 《法理学》 李龙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收稿日期:200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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