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诞生与枪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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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峰
美国校园枪声又起!
4月16日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的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校园枪击案,再次激起了全美国对枪支管理问题的激烈争论。
从历次美国各大媒体发表的关于此问题的言论看,无论是主张持枪自由的一派,还是主张限制持枪自由的一派,其争论的焦点始终都紧紧围绕着《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关于“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的规定,但却鲜见对此规定之所以被列入“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的具体分析。
事实上,美国的“建国之父”们之所以要在宪法中写入此条,是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的。
1787年制宪会议上,经过大小十三州的艰难博弈,特别是以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努力,联邦制度作为美国的国家体制终于被确立了起来。但是当时以杰斐逊等为代表的州权派认为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过大,有可能危及人民和州的权利,主张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妥协的结果是在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尽快增补关于保护人民和州权利的必要条文,作为宪法的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十条修正案提出,并于1791年12月15日按照原宪法第五条规定的方式被批准,正式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所以,贯穿整个“权利法案”的原则精神是保护人民和州、特别是人民的天赋权利。法案禁止联邦政府侵犯人民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内的“天赋权利”(后经最高法院的多次解释,这些禁令逐步从联邦政府扩大到各州政府)。
为了落实这一原则精神,法案不仅从消极的方面对政府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条款,而且从积极的方面赋予人民某些自我救济的手段,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也就是授予人民以暴力手段对抗暴政的权利(至于后来最高法院在对谢辛的审判中否定人民的这种权利,那是另一回事)。
除了这方面的原因外,更加重要的是,赋予人民以持械的自由,是为了应对人民和国家时刻面临的战争威胁。当时的美国还没有正规的国家军队,国家能够为人民提供的武力保护还非常有限,特别是面对犬牙交错地相处的强悍的印第安人,唯一能够保护美国人的,只有武装起来的美国人自己。所以,当时的美国,基本上是亦兵亦民、兵民一体,无警则耕植生产,一旦有警,立即披挂上阵。参与独立战争的所有美国军队就都是民兵。这些民兵参战时必须自己携带武器和其他物资。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的“西进运动”。
但是,时至今日,这两个历史前提应该说都已经完全或部分改变了。一方面,美国早已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其所拥有的国家军队都足以保护其人民安全而有余。另一方面,历史已经进入核子武器时代,无论是哪个国家的人民,都已不可能仅凭手中握有的有限武力成功对抗国家暴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限制公民持枪自由,未始不是一个顺应历史的理性选择。
当然了,由于枪支管理问题牵涉到不同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再加上美国国内对宪法的解释历来就有发展主义与原旨主义两种对立取向,所以是否可以完全根据历史现实的变化修改宪法,限制甚至取消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宪法权利,肯定还会是个长期的争论话题。
编辑: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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