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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带来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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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福柯认为,权力的关键在于权力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权力是如何运作的,而非谁实施了权力。他认为权力是各种力量关系的集合。那么,在这种由各种力量关系的集合所代表的权力的作用下,国家权力的运作与社会机制也随之产生了变化。
  关键词:权力;演变;规训;惩罚
  一、权力是什么?
  我们想要知道权力究竟带来了什么,就要先弄清楚权力是什么。这不仅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也是我们现实生活的一部分。福柯认为权力并非只存在于战场、刑场、绞刑架、皇冠、权杖中,它广泛的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传统习俗、闲言碎语中。权力也并非简单的存在于社会中,它是无处不在且充满复杂性的一种综合性力量。权力作为力量关系的代表、自由意志的体现、强制性的话语、和渗透性的能力将影响人类活动的方方方面。
  二、权力的演变与发展
  (一)旧制度时期的酷刑
  《达米安案件》中达米安之所以被处以分尸的酷刑并公开处决是由于他谋刺了国王,福柯在书中详细的描述了达米安被处决的情形,旧制度时期惩罚权力运作的方式是基于旧的君主制度的基础而建立的,主要表现为酷刑和公开展示,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的至上权力、实现君主的报复。惩罚是对君主权力的恢复和重申,对于罪犯者而言它是国王所进行的对其挑战了至高无上的王权的一种报复,对于普罗大众而言它是一种多亵渎王权、损害国王所代表的国家利益的一种重申,酷刑是至高无上的君权的展示,它具有多重的指示与蕴意,带有明显的报复性和惩罚性的特征。
  (二)古典时期出于人道主义的惩戒模式
  随着权力的作用范围的扩大,惩罚开始变得普遍和温和了。古典时期的惩戒模式出于人道主义摒弃了以往较为严酷的惩罚,更加注重惩罚的效用性和普遍性。断头台、惩罚剧场被相对更加庞大和复杂的等级机构所取代,而这种结构又进一步被整合进国家机器之中。在20年间,监狱作为惩罚的主要场所和工具开始广泛的应用于对一切违法行为的惩罚方式中,这种惩罚的方式在保护市民社会的同时体系了对法律的规制,处罚不再任凭手握权力的国王随意而定,它必须依照具体的罪行而定。
  (三)规训权力技术的监狱
  规训的手段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更,监狱的出现与发展使人们发现了比以前的酷刑杀戮等手段更为有效的方式即对罪犯的监禁,这一方式也更能使社会从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监狱在剥夺犯罪者自由使其反省罪过的同时还能对其进行全面的教育和改造,又能给社会产生更多的利益,使其变得对社会更加有用。因此,监狱,以及和它有相同目的的救济所、教养所等规训机构一起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统一体,在社会中形成了以犯罪等级列序的监狱网络,它包含了遍及整个社会的所有规训方式。以监狱制度为前提,透过惩罚与监禁对犯人进行强制性管控。它依靠权力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方式来管理刑罚,惩戒犯罪。这种禁锢既限制了罪犯的肉体,同时又囚禁了罪犯的灵魂。这种方式所产生的效用和利益使它最终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四)微观权力
  福柯认为,权力的关键在于权力是如何发生或者说权力是如何运作的,而不是权力是由谁实施的。福柯把微观技术总结为四类:首先是将特定的人与人群进行隔离以构建出分配空间的场域。其次是权力通过技术针对时间从而控制活动,通过时间管理使时间的使用更有质量。再次是进行规训―教化。规训―教化通过传授特定的技能和知识来达到对罪犯肉体与灵魂的控制。最后是把单个力量组织起来从而产生高效率的机制的力量编排。具体的作法是把单个犯罪者变成可以被安置和移动及与其他罪犯相结合的一类。
  (五)全景敞视式的规训社会
  权力通过规训与惩罚的手段逐渐渗透到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权力的无处不进而产生了如同全景敞视式的规训社会。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是以一种公开明确的、形式平等的法律结构的方式而实现的。然而,规训与惩罚方式的逐步发展又彰显了这一进程中的阴暗部分。保障原则上平等的体系所形成的的一般性法律形式,是依靠那些表面看似平等实质上却不平等以及不对称的微观权力体系的维持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代议制在形式上使全体人民的基本主权意愿得以实现,在最底层起基础作用的那部分仍旧是仰仗权力征服各种力量来保障的。全景敞视主义是带有普遍强制性的形式。它在社会的法律结构建构中起着深层次的影响,使高效率的权力机制对抗已有的形式框架,进而加深全景敞视对现代社会规训机制的渗透。
  三、权力所带来的改变
  首先,改变了国家的运作方式。自17世纪以来,国家被视作权力者为达到目的而采取的一种工具,他们往往以维护君主利益、国家名誉或者人民幸福为借口来实现对权力的管控。为了保障社会的生产力不会因犯罪而有所削弱,国家就要透过权力来保障整个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和谐。此时的罪犯被认为应当是使国家财富得以增加的因素。这就是为什么在旧制度时期犯罪分子被处以酷刑而在现代社会除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会被处以死刑之外其它的犯罪分子都需服刑并进行义务劳动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对犯罪者的惩罚不应该是以肉体上的以暴制暴来惩治,对他们最好的惩治应该是灵魂上的禁锢,比如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等方式。既已形成的惩罚理念是应该对罪犯进行持续的教化和规训使其更能适应国家和社会,把罪犯的身体规训为保障社会持续稳定并增加效用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灵魂的改造而不单单只注重肉体的惩戒。
  其次,产生了行之有效的社会机制。随着现代化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人们渐渐意识到现代化工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因此,把单个力量组织起来,以期获得一种高效率的机制被加以重视。例如,老师训练学生正确的坐姿,用固定的姿势来统一要求每个学生,并以此来评判奖励与惩罚。这一过程充满了强制性,而这些强制性的确又产生了效用,这一效用有益于增进整个社会的生产效能,这样的规训机制便在取得明显效用后逐步在社会中推广开来。
  最后,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观。传统的权力观是单一中心论,把权力简单归结为社会或国家的统治者的主权的代表与象征,把权力看作是单纯起压制性或否定性作用的一种力量,以此来禁止或防止市民去做某一些事。福柯认为,传统的权力观并不能够真正体现权力的本质是什么,它分析权力的视角过于狭窄。现实中所存在的权力实际上是具体、微观、可察的,它是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并且渗透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权力在社会各个阶级的力量博弈中被建构和发展,因而它存在于各种关系网络中。权力并非是统治者所独有的,它需要依靠多种力量相互结合的作用而产生,是以统治者为中心包含被统治者的力量的集合。福柯任务权力的领域延伸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权力关系渗透于每一处人类活动中,它不单单体现在统治力量这一形式中,同时也体现在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博弈与抗衡中,权力可以逐步建构出全新的社会也可以毁灭掉既有的社会,透过规训与惩罚来看权力的运作,我们更能发现权力给社会带来了什么。(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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