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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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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根据国家规定2015年建筑业将纳入“营改增”,“营改增”通过倒逼机制,摒弃分税制的种种弊端。由于建筑业大多是粗放式经营管理,有诸多方面不符合增值税税收征管要求,将对建筑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文章从实际工作出发,探讨了“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便促使建筑业加强内部管理,正确应对“营改增”,并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影响 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5-128-03
  建筑业“营改增”的脚步越来越近了,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我国“营改增”分三步走,目前只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企业和传统服务业未纳入“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方案规定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11%,根据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必将在2015年全面实施。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分析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离并行。实行“营改增”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完善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混淆。增值税最终取代营业税,是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趋势。
  建筑业作为我国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和产值,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行业,建筑业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营改增”在建筑业施行后,必将对建筑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改变、征税机关变化,对建筑业来讲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变革。
  为了应对“营改增”,2014年各大建筑施工企业选取了部分项目进行“营改增”模拟试运行,本文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营改增”对建筑业在税负、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粗略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主要取决于可抵扣工程成本、机械设备购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充分,抵扣充分税负就会下降,反之企业税负就会加重。在各大建筑施工企业模拟运行中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住建部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根据现行“营改增”的测算结果为5.80%,与原营业税相比增加2.8个百分点。
  例如我公司某项目在模拟运行期间2014年7―9月结算工程款2800万元,进项税额154万元;营业收入=2800/(1+11%)=2522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522*11%=27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77-154=123万元
  原营业税额=2800*3%=84万元
  原因如下:
  1.地材、二三项料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企业税负。
  2.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有较大比重,近年来人工成本的上涨又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因建筑产品施工周期长,合同中标价格又不能随意变更,而且人工成本又无进项税可抵扣,这就使得税改后税负增加。
  3.施工企业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大型机械设备,其成本为固定资产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而以前年度采购设备不得作为抵扣,这就增加了税负。
  4.建筑业购置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建筑业目前发生的水电费支出大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建筑业普遍存在甲供材、甲供设备,发票开给甲方,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BT、BOT项目需垫付大量资金,回收期长,利息费用巨大无法取得抵扣发票。
  9.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内部分包,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和涉税风险。建筑业以法人单位为纳税主体汇总缴纳增值税;项目就地按比例预征,总部集中清缴;项目按月预征、汇总机构按季度缴纳税款。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存在内部层层分包。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发票,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刑法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2.对营业收入的影响。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税金是营业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例如,原产值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下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下先进行价税分离:
  营业收入=1000/(1+11%)=900.90(万元)
  销项税额=900.90*11%=99.10(万元)
  营业收入减少了(1000-900.90)*1000=9.91%
  3.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实行“营改增”后使建筑业收入减少了9.91%,因为存在各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使得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从而导致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   4.对现金流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时间为: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⑵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建筑业来讲即收款、开票、验工计价孰先原则。一是由于开票预征增值税,开票申请付款时垫付增值税,增大现金流出;二是验工计价未收到工程款,预留质保金,使得垫付应收账款增值税,增大现金流出;三是延付供应商货款、分包商工程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加大现金流出;四是“营改增”后,由于公司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多交税款。现金流对企业来讲重要性大于利润指标,“营改增”将加大建筑业资金压力,对企业现金流产生巨大影响。
  5.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购置的资产入账要剔除增值税,导致资产总额减少,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四、建筑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次大手笔,通过倒逼机制,摒弃分税制的种种弊端。建筑业大多实行粗放型管理,企业的管理制度相对落后,“营改增”后诸多方面不符合税收征管要求,因此要制定符合增值税下的经营流程、管理规章制度。
  1.“营改增”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1)进行合同范本修订、管理制度修订,增加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内容。(2)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确定纳税人身份,收集供应商相关信息及证照资料,建立信息库。采购成本相同时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价原则筛选确定。(3)加强对分包商、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通过合同进行明确。(4)加强对业主的结算管理,提高预付款的比例,合同中写入制约性条款;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加大对业主的收款力度。(5)建议在适当条件下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减少施工作业人员,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
  2.“营改增”后财务管理的措施。(1)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增值税对建筑业财务人员来讲是个全新的税种,对财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对能够适应新的纳税政策的会计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了。因此企业要组织安排会计人员和涉税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认真研究新政策的规定,安排会计人员和涉税人员参加相关培训,认真研究新政策的规定并熟悉相关业务处理,尽量降低企业涉税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2)加强税务筹划。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涉及许多环节,税收筹划的空间就大了,而且增值税有很多优惠政策,善于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3)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舞弊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作废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制定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4)加强现金流管理。“营改增”后在项目所在地要预缴增值税,作为集团公司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同时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对于建筑业来说,应特别重视现金流收支管理,制定资金控制措施。
  五、结论
  “营改增”对建筑业来讲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必将会促进建筑业加强内部管理及制度化建设,促使企业更加科学有序地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 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 城云.施工企业“营改增”纳税操作指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2014
  [4]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有关内容
  (作者单位: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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