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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经验及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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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许多国家都曾经发生过银行危机,积累了大量的坏账需要处理,本文简要回顾总结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发现各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因此实际处置方法也有所差异,但仍然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性的经验可以借鉴,不良资产处置应坚持:剥离后由专门机构处理与银行自主核销相结合,清理和注资相结合,市场化处置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宏观政策和微观措施相结合。
  【关键词】不良资产 美国 日本 韩国 印度 经验启示
  一、主要国家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一)美国处理储贷协会危机的政策实践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储贷协会(Savings and LoanAssociations,S&L)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处理不良资产,一些做法被日本等国所效仿。
  1.设立清偿信托公司(RTC),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共同处理不良资产。1989年,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清偿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RTC),作为破产储贷公司的保管人和接管人,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处理不良资产。
  2.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清偿信托公司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采用了多种方式来处置收购的不良资产,包括:暗盘竞标、公开拍卖、资产管理合同、可承受住房方案、资产证券化等。
  3.依靠银行自身进行不良资产重组。除了政府成立机构处理不良资产外,美国银行业也通过自身努力处理不良资产。主要措施除了提取损失准备金之外,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体系遗留了数量巨大的坏账,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日本采取了多种手段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刺激、金融改革和具体的不良贷款处理措施。
  1995年6月,日本大藏省提出解决坏账方案,提供政府资金支持,在五年内帮助银行机构摆脱庞大坏账的拖累。日本处理存量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不良资产处理政策框架的完善。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台了一批关于银行业危机管理的金融法案,如《金融机构再生法》、《重建金融机构机能紧急措施法》、《金融早期健全化法》、《过渡银行计划》、《金融机构重组方针》等。
  2.设立处理银行坏账的专门机构。1995年4月,为救助濒临破产的信用社,大藏省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东京共同银行”。但该银行成立之后经营困难,难以持续。2002年,日本公布了《金融再生计划》,要求到2004年度末,大型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必须减半。其结果是,银行出售给整理回收机构的不良债权,由2001年度的3302亿日元增加到2002年度的2兆885亿日元。1998年7月,日本政府决定实施“过渡银行计划”(BridgeBankScheme),以解决金融业不良资产问题。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组成通过设立出资、补贴和提供贷款的方式,成立“平成金融复兴公司”。
  (二)韩国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
  1.成立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主的专门机构。KAMCO是一家集中购买和处理不良资产的政府机构。债务重组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重组债券。政府担保这些债券的偿付并从政府预算中支付其利息。截至2002年6月,政府已经使用了39亿韩圆(全部资金的1/4)用于购买不良贷款,15亿韩圆(9.6%)用于购买资产和次级债务。
  2.采取多种手段以市场化方式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KAMCO收购行为一律按市场价运作,收购定价原则为“以公正价格为准”。在实际交易中,不良资产被分为担保放款资产与无担保放款资产两大类,后者一律以账面价值的3%收购,而有担保放款按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品的市场估价45%折扣率作为收购价格。
  3.对银行注入公共资金。韩国政府还根据对银行资产等方面的严格评估,判别银行是否具有重组再生的可能。接受公共资金的银行与政府签订备忘录,约定如果没能达到设定的不良债权比率和收益率目标,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三)印度处理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
  1.政府资金援助。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国有银行进行资本重置,弥补贷款损失,提高资本充足率。1995~1996年,政府投入85亿卢布对六家国有化银行进行资本重置。同时,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这些银行进行资本重置。1995~1997年,政府提供了超过300亿卢比的资金,通过减少账面资本准备方式分别冲销了几家大银行的大量亏损。
  2.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监管。引入新会计准则,强化资本约束,控制银行进行盲目的规模扩张。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15%,并且连续三年盈利才可开设分支机构。
  3.建立债务清收法庭。政府在达卡、新德里等城市建立了债务清收法庭(DRTS),在孟买成立了上诉法庭,以迅速有效的裁决和回收银行债权。到1995年末,涉及399.4亿卢比的5638件案子已从国有银行转到债务清收法庭,而且已有涉及19.7亿卢比的148件案子结案。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启示
  从各国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和经验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是不良资产剥离和注资二者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仅仅依靠剥离不良资产,而没有新资本的注入,金融机构会因为资本匮乏而无力放贷,因而无法发挥重启经济的作用。而如果单纯注资,不剥离不良资产,则难以避免资产负债表的恶化,无法有效提振投资者信心。
  二是应当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或隔离。从各国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处理不良资产,如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美国和日本的清偿信托机构,以及中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从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有些国家即便没有立即剥离,也对不良资产进行了隔离,如美国储贷危机中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波兰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等。通过不良资产的剥离或隔离,使得银行能够轻装上阵,避免背负过重的负担。
  三是不良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市场化方向,同时政府介入必不可少。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是定价问题,必须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实践证明,债务转让、债务重组、证券化等是处理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而当金融体系不良资产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仅靠金融机构本身无法消化不良资产,而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才能有效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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