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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的统一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林榕青

  随着我国金融深化步伐加快,居民持有金融类资产逐渐多样化,理财需求显著上升,作为最主要的金融窗口。商业银行与千家万户的联系日益紧密。发展中间业务并实行服务收费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明确方向。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银行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高低,而且关系到商业银行是能否摆脱简单依靠贷款等传统经营项目增长来提升效益、切实实现商业银行银行效益增长方式全方位转变的长远问题,关系到商业银行服务能力提高的可持续性,是能否实现业务经营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的科学发展问题。
  
  一、银行支付结算收费的必要性及意义
  
  银行支付结算收费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经济性分为广义的经济性与狭义的经济性两方面。广义的经济性即社会经济性,狭义的经济性为商业银行经济效益。一方面。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市场经济各个主体资金清算的中介,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为社会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这是社会经济性。另一方面,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中,银行也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支付中介、资金转移服务时所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目前,支付结算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支柱业务和品牌形象的象征,所收取的结算费用,是银行稳定而无风险或风险程度较低的收入来源。从公益性上来讲,支付结算收费使接受支付结算服务的客户能够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加便捷的支付结算体验,使整个群体收益获利。
  具体来讲,商业银行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结算服务的客户收取费用,基于以下考虑:其一,银行服务收费,体现了“谁受益,谁付费”的有效定价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二,建设、使用和维护银行营运网络,需大量的资源投入,收费可改变市场供求扭曲现泉,理顺价格机制,明确成本归属,弥补成本投入。其三,小额账户、闲置银行卡的大量存在及客户频繁的踌行查询等占用了相当的系统资源,收费可引导资源的整合,提高系统运营效率及交易成功率。其四,《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商业银行自主收费的权利,其收费正当合法。其五,服务收费符合国际惯例。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内银行将其加以引用和普及,无可厚非。其六,服务收费有助于防范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全面开放后“搭便车”、无偿使用国内投入巨资建成的网络资源,维护中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地位,保护中资银行还很脆弱的品牌,促进民族银行产业的发展。其七,服务收费能使银行更好地开展差别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其八。服务收费也有助于客户整合其资金资源,获取更好效益。
  
  二、银行支付结算收费经济性与公益性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总体来看,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竞争实力的逐步增强,支付结算业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支付结算除了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支持保障外,其自身所带来的结算业务收入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收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所实现的结算业务收入占全行中间业务净收入的一半左右,为增加银行利润拓展了途径。自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各商业银行总行普遍采取一系列规范措施,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业务项目制定了本系统收费标准,努力确保其经济性与公益性。在看到银行支付结算收费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银行支付结算收费经济性和公益性存在着不少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公众的金融消费理念尚未形成,对我国银行业的“免费午餐”习以为常,对服务收费一时不能适应。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业经营比较粗放,服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免费服务的局面维持了数十载。许多客户将国有商业银行定性为公共性质,把“社会效益”理解为“免费午餐”,将服务收费看成是拒小客户于门外。甚至将差别化服务误认为“人格歧视”,人们头脑中的这些陈旧观念,从根本上制约了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步伐。
  二是银行本身的服务环境使广大公众认为银行收费产品“物有所不值”。虽然近几年来,银行的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服务质置有所改善,但交费排队,存取款排队,残币兑换难,小面值货币兑换难,POS机使用率低,客户汇兑业务查询难等都折射出银行在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客户认为在向银行交纳费用的同时并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三是应收不收、减免收费现象普遍存在,致使结算收入流失严重,影响其经济性与公益性。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商业银行把支付结算业务看成存贷款业务的附属业务,以吸收存款多少来衡量支付结算质量的好坏。一些基层网点因为害怕丢客户、丢业务、丢市场,主动给客户承诺或满足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少收或不收结算费用,损害其公益性。比如,在传统的结算业务中,汇兑是客户办理异地结算的首选方式,由于汇兑收费标准要明显高于其他业务品种,因此汇兑业务便成为结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同时也是结算收入流失的重点对象。一些大客户因其汇兑金额较大、业务量多而成为商业银行让利的主要对象,也就造成了汇兑费用的大量流失。另外,新的服务项目结算收费基本上是空白。
  四是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法律体系不健全。首先,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法律依据仍不完善。目前尚未出台关于银行服务收费的专门法律,更无支付结算业务收费的专项法律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收取费用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价格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算业务相关法律条文散见干不同的法律或法规,给妥善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以及促进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难度。再次,现行法规可操作性弱。现行的银行服务收费法规只是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框架,而未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导致各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收费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五是某些收费制定上政府的角色转换存在定位不准的问题。对于一些应该纳入市场化的政策性款项,完全可以实现市场化运作,不能按照“老路子”、“老思想”,
  “不放开”、“放不开”,一定程度上太强调社会公益或太依赖行政指令,在费率和政策上实行区别对待,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利益。
  
  三、对策建议
  
  一是改变观念,从发展的角度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收费的认识,在经济性上做足文章。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将逐步改变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提高银行的非利差收入。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国内金融界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费用将逐渐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对结算收费这一潜力大、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收入,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摒弃或改变目前单纯追求存贷款数量增长的经营理念,增强竞争和忧患意识,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充分运用现有的信誉、技术、信息、机构网络以及人力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按照有市场、有效益的原则,发展支付结算收费业务。
  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突出经济性前提下的公益性,扎扎实实改进银行服务水平。银行收取结算业务服务费用不仅是为了弥补其经营成本,更在于利用高质量的服务来吸引客户对银行的选择,而实现更高的收益。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建立内部专门机构对服务收费进行统一管理与协调,制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促进其服务收费业务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地开拓结算业务市场,推出真正服务社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让消费者觉得即使付费也是物有所值,这不仅是满足金融消费的需要,更是银行迎接金融业全面开放,增强自身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
  三是加大对结算业务收入的管理与考核力度,把发展结算业务收费摆在与抓存款、贷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国际经验表明,银行业80%的利润来自20%的大型优质客户,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也基本类似。这些客户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对商业银行的利润实现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时也是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收入流失的主要对象。因此。不能单纯以实现的结算业务收入这一绝对数字来评定中间业务开展情况。当前,商业银行要对这些优质客户的贡献度及早着手研究,对其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的收费标准尽快作出综合定价。
  最后,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银行收费的政策引导。一是要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情况开展清查。督促各商业银行理顺定价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定价和收费,切实防范不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政策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持商业银行收费政策的稳定性。二是要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提升定价管理水平,形成科学的定价机制,从而增强银行业的自身竞争力,确保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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