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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收入的内涵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金 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总体税制改革精神一以贯之,完成了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标志着我国税制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内资和外资企业“异税”的时代即将彻底宣告终结。
  新税法有着许多亮点,细化明确了许多概念,便得征纳双方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更有依据,更透明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收入的分类,含义、表现形式及确认时间都做出了系统的规范和明确,大大丰富了收入的内涵,并且提出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新的概念,为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提供了便利。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概念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入三个部分。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税法新创设的一个概念。
  收入总额是指在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其它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免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各部分收入的含义
  
  (一)收入总额包含九种收入类型: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明确不征税收入的四种形式
  1.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列入预算支出的。同时明确,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一些特殊情形另做规定。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二是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三是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四是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3.政府性基金。主要具备的条件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二是企业代政府收取的。三是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是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规定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表现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的确定时间
  
  1.销售货物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财产转让的收入,经济业务完成,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入的凭证,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8.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何深入理解和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掌握最新政策,规避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抓住契机推动企业的经济增长,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关注和思考的重大课题。收入做为企业重要财务指标之一,认真理解和领会新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内涵,准确计量和确认收入的金额,是企业正确计税、算税、纳税的前题和基础。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系统地概括了收入的各个主面,为企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以及税务部门的实际征管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指导,为创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和建立合谐守法的征纳秩序了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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