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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法下银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葛 涛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等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由于工资薪金、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因此,做好事先的税务筹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所得税法带来的变化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主要包括:第一,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定义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消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纳税人的划分。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共设居民非居民二类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划分为25%、20%、15%三级税率,基本税率由原来的33%降低为25%;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采取了更为优惠的措施,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率统一为20%。第三,在费用扣除方面,(1)放开了工资薪金的扣除数,从原来的固定金额改为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可以在税前列支;(2)提高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列支限额的比例,从原来的2%提高到12%;(3)改变了福利费的列支方式,在这一方面,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得到了统一,将原来税前工资计提比例改为合理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内据实列支的形式;(4)改变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由原来按营业收入5‰、3‰的比例列支统一为招待费用总额的60%且营业收入5‰内据实列支的形式;(5)统一并大大提高了宣传广告费的列支额度,统一调高为在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份准予扣除,并且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减少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对银行业而言,新所得税法所带来的减轻税负的机会是显而易见的,最主要集中在二个部份,一是大大减少了调增项目的金额(如工资薪金),也就是费用列支额度大大地增加了;二是税率从33%下降到25%。
  
  二、银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银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投资活动是银行持续经营期间创造价值的环节,投资活动的财务与税务策略,直接决定着银行未来发展的前景。
  1.选择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子行业进行投资。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重复征税现象出台相应的税收鼓励措施。所以,在政策范围内投资时,要选择税负较低的金融子行业进行投资,这有利于整体上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适当的业务地点。税法规定,我国实行法人纳税,因此银行都要实行汇总纳税方式,但税法也要求,实行汇缴的企业部份要就地预缴50%。对于总行与分支行所在地税率不一致的,特别是对于银团贷款等资产项目,我们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低税率的分支行作为主办行,以此来降低税收负担,提高项目利润率。
  3.利用闲置的资金投资国债,获得免税收益。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如果银行有闲置资金,且暂时没有收益更高的投资项目,可以购买国债以获取免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对于闲置资金,若内部上存,则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增加支出,对于整体的法人来说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有获得对外投资的收入,才能真正实现资金的价值。因此对于银行资金部门来说,对内部利率可以国债利率为基础,当自身能获得比国债更高税后收益的项目时,可将内部利率调到国债利率之上,以吸引内部行上存资金进行投资,不然的话,就由各分行或统一投资于国债项目,以获得稳健的免税收入,但这种情况还要综合考虑期限的问题。
  (二)经营管理环节的税务筹划
  经营管理方面的税务筹划,主要是各费用扣除项目的筹划,通过适当的、合理的制度,产生合理的费用,在税前列支,减少调增的应纳税额或增加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方面主要区分为时间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1.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因此,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是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提前或延后,从企业一个长时段的整体来看在金额上是基本没有影响的。如: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广告费用的结转、资产折旧的计提、资产减值的处理等。这类差异能否不增加银行的税负和税务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与工作水平,就是在产生时间性差异以后期内对该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对时间性差异,有一点是例外我们大家都是要重视的,那就是当银行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当可弥补亏损已到最后可弥补期限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时间性差异的控制来适当增加当期应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各家银行以前都有或多或少的分支机构亏损,掌握这一点对减轻银行的实际税负是很有效的。
  2.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的存在是商业银行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
  新所得税法中银行最受益的一点就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可在税前列支,因为一直以来,银行的工资薪金水平都基本比以前规定的计税工资要高,工资项目的调整也带动了三费的调整,这一大项的调整在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经常性调增项中占比是很大的。新所得税法的这一改变明显地对银行减少永久性调增差异的发生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对永久性差异筹划方面,关键的就是如何减少调增项目及调增金额、增加调减项目及调减金额。对于银行来说,在没有工资薪金这一因素后,主要也就集中在四大方面:
  (1)正确区分、核算会议费中餐费与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5‰以内按60%扣除,但对会议费中涉及的会议餐费却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会议来处理一部分自身的工作餐费。
  (2)加强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筹划。业务宣传费就是用于业务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这类费用在税务上的限制并不严格,而广告费则明确了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新税法在广告费额度上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列支限额达到营业收入的15%,同时由于银行金融业务往来收入项目都能产生大量的收入,因此宣传费与广告费税法上的列支限额对银行业来说意义并不太大。因此银行应多通过宣传广告的形式来代替业务招待的形式来推广业务。在使用宣传费上,我们可进行筹划的空间还是很大的,如邀请重点客户参加一个新产品的发布会,这些模式一样可以达到业务招待能达到的效果,但在费用上我们就核算到了宣传费而非业务招待费,也就减轻了业务招待费的压力。
  (3)要重视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按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我们在向工会拨缴相关费用时,一定要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4)要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以达到增加调减的永久性差异项目。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银行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增加对新流程开发的支出,对部分工作可聘请部分轻度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来担任,以达到所得税时加计扣除的目的。
  总之,企业所得税是银行的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在银行的整体税务筹划利益中占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银行可以通过对投资、经营各环节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达到降低减轻税负,提高效益,提升企业价值的目的,从而进一步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江门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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