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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狄俊锋 刘凤兰

  摘要: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有银行信用的作用,使买卖双方免去了互不信任的顾虑。但是由于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双方买卖的实际上是单据而非货物本身,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只有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规范业务操作,依靠法律,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
  
  一、信用证及其特点
  根据UCP600第二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按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银行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一种约书面保证,简言之,信用证就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证方式依靠的是银行信用,进口商即使倒闭或拒付,开证行仍然要保证付款。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进出口双方,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无关。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即使货物中途流失,或买方收到的不是所要之物,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银行就要付款。信用证交易把国际货物交易转变成了单据交易。
  
  二、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由于上述提到的信用证本身的特点,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付款,而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造成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在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欺诈方式有以下几种:
  1.伪造单证。该种欺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议付行和受益人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货物。二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主要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与承运人的联合,签发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骗取货款。
  2.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些条款一般表现为:(1)限制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如: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有开证行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字。(2)限制出口商装运,如:货物只能待收到进口商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3)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4)附加付款条件,如:货物抵达目的港经进口商检验后,方予付款等等。很明显,这些条款都是极其有利于进口商的,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另外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信用证本身的特点进行诈骗活动,如进口商取得货物后,将财产转移,宣布企业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银行破产;有的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时,买方是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还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出示信用证,证明其在国外有一笔生意,要求银行为其贷款以筹货物,在其骗得银行货款后,将此款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
  3.共同欺诈。一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相互勾结,共同欺诈通知行和受益人;二是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串通一气,共同欺诈开证行;三是受益人与承运人共同欺诈买方。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要有效的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必须做好事前的防范。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做好严格的资信调查。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和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
  2.严格审核单据,警惕信用证“软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拿到信用证后,要仔细认真审查,严格遵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发现不符点及时修改,尽量不接受信用证“软条款”。进口商付款前也要仔细校对出口商提交的每一份单据,严格审查单据的真实性,避免出口商恶意欺诈。
  3.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还要建立信用证规范体系,补充规定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中没有的内容,适应信用证交易特点,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四、结语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形式形形色色,但是只要我们加强防范意识,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趋利避害,就一定能使信用证这一结算工具为我所用,为国际贸易量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陈晶莹主编.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2]陈立虎主编.现代国际贸易法.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莱芜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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