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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参股创投基金新规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郝玉强 何芬 郭淑芬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财政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对于市场上一般创业投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11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继2009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刨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后,财政资金即开始试水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本次《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财政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参股的范围和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按照上述规定,参股基金应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其两者未进行明确的区分,但《暂行办法》通过对参股基金投资方向的具体限定界定了参股基金的性质。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的方式主要有新设和增资两种方式;关于两种参股方式,《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条件,且其高于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如对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要求、对单个出资人最低出资额的要求等。
  
  参股基金的组织和管理架构
  
  《暂行办法》规定,参股基金的管理与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类似,但由于存在财政资金出资,因此其管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需委托满足一定资质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参股基金需委托具有相关托管经验的银行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其具体管理架构参见图1。
  同时《暂行办法》对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分别规定了相关的资质条件,详见表2。
  上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较为严格,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主要更侧重于规模、管理、经验和团队。
  关于管理机构的要求也比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更为严格,除上述注册资本、投资管理经验、成功投资案例等条件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很多参股基金在新设时会考虑新设管理机构,且专门管理参股基金。
  
  投资领域和方向
  
  关于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 《暂行办法》对参股基金应投资的领域和禁止投资的领域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参股基金应投资的领域为: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同时,参股基金应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暂行办法》对参股基金禁止投资的领域亦进行了明确列举,如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赞性企业;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激励措施
  
  《暂行办法》对管理机构的激励措施,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运作,与市场中一般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无太大差异。基金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至2.5%确定;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届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但关于具体如何让利,并未明确规定。
  
  权益分配与亏损承担
  
  在权益分配和责任承担上,《暂行办法》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对于权益分配,《暂行办法》的规定亦是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具体分配上,返本后按照20%与80%的比例在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于亏损分担,《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暂行办法》对于财政资金参与的参股基金的设立及管理等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比一般创业投资基金更为严格的设立、管理及监管要求,对于市场上一般创业投资基金的规范化运作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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